歐盟共有5個主要機構,歐洲理事會、歐盟理事會、歐洲委員會(歐盟委員會)、歐洲議會、歐洲法院。其他重要機構還有歐盟審計院、歐洲中央銀行、歐洲投資銀行、經濟和社會委員會、地區委員會、歐洲警察局和歐洲軍備局等。
一、決策機構
西方國家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歐盟實行四權分立,主要是為了充分尊重成員國的利益。European Council 和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是歐盟的決策機構。
1、European Council(歐洲理事會)
通常稱為歐盟首腦會議或歐盟峰會,是歐盟最高決策機構。歐洲理事會設主席一職,任期2年半,可連任一屆。首任主席是比利時人赫爾曼·范龍佩(Herman Van ROMPUY),2010年1月1日正式就任,任期至2012年。
要注意區分European Council和Council of Europe。Council of Europe(歐洲理事會)是歐洲的國際機構,在歐盟成立之前就存在。它有別于歐盟,是獨立于歐盟存在的。它包括48個歐洲國家,歐盟則包括27個成員國。是維護歐洲民主、人權和法治的區域性國際組織,總部在斯特拉斯堡。
2、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歐盟理事會)
也稱部長理事會Council of Ministers,簡稱理事會the Council,是歐盟立法與政策制定、協調機構。理事會由每個成員國各1名部長級代表組成,在理事會會議上代表其成員國政府進行投票表決。理事會按不同領域劃分為若干個部長理事會。除外長理事會外,理事會主席由各成員國輪任,任期半年。理事會設秘書長1人。現任秘書長為德國人烏韋·科塞庇烏斯(Uwe CORSEPIUS),任期到2015年6月。
3、Presidency of the Council(理事會主席國)
目前,歐盟成員國每6個月輪流出任主席國。主席國的首腦和外長分別充當歐盟首腦和外長的角色。《里斯本條約》廢除了統一的主席國,成立了President of the European Council(歐洲理事會主席)作為歐盟的元首。主席國不再主持歐洲理事會和外交事務理事會,僅主持除外交事務理事會之外的各部長理事會。
4、General Secretariat of the Council of the EU(歐盟理事會總秘書處)
是歐洲理事會和歐盟理事會的秘書機構。目前,Secretary General(秘書長)兼任負責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高級代表。
5、High Representative for 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負責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高級代表)
根據1999年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條約設立。《歐盟憲法》曾構想成立聯盟外交事務部長。《里斯本條約》改為High Representative of the Union for Foreign Affairs and Security Policy(聯盟負責外交事務和安全政策的高級代表),將現在的高級代表、歐洲委員會負責外交事務的委員、主席國外長三職合一,并兼任歐洲委員會副主席。
European Union Special Representative(歐盟特別代表):歐盟處理某一特別政策問題的代表。由高級代表提名,歐盟理事會任命。
6、Political and Security Committee(政治和安全委員會)
2001年成立,歐盟理事會應對危機反應的顧問機構,對軍事行動進行政治控制和戰略指導。分為大使級和政治主任級,負責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高級代表可主持會議。
7、Committee of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s(常駐代表委員會)
歐盟大使級議事機構。成員國常駐歐盟大使和歐盟理事會副秘書長參加,每周舉行一次。
二、立法機構
European Parliament(歐洲議會)
歐盟監督、咨詢和立法機構。除和歐盟理事會共享立法權外,還有民主監督權及歐盟預算的決定權,可以否定委員會的預算草案并要求提出新方案,原則上以簡單多數表決,并可以三分之二多數彈劾歐盟委員會。歐盟內部市場、保護消費者、教育、文化、衛生等領域的事務,由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共同決策。
歐洲議會議員由成員國直接普選產生,任期5年。設議長1人,副議長14人,任期2年半,可連選連任。現任議長為波蘭人耶日·布澤克(Jerzy BUZEK),2009年7月當選。
注意區分European Parliament和Parliamentary Assembly of Council of Europe。Parliamentary Assembly of Council of Europe(歐洲理事會議會),簡稱PACE,是歐洲理事會的立法機構,位于斯特拉斯堡。
三、行政機構
European Commission(歐洲委員會)
又稱歐委會或委員會,目前多翻譯為歐盟委員會。歐盟立法建議與執行機構。是歐洲聯盟的常設執行機構,負責實施歐洲聯盟條約和歐盟理事會作出的決定,向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提出報告和立法動議,處理聯盟的日常事務,負責管理歐盟的資金,代表歐盟對外聯系和進行貿易等方面的談判等。歐盟委員會總部設在布魯塞爾,在政治上向歐洲議會負責。
歐委會由每個成員國1名代表組成,共27人,其中設主席1人,副主席7人。本屆歐委會任期從2009年11月計算,任期到2014年。主席是葡萄牙人若澤·曼努埃爾·巴羅佐(José Manuel BARROSO),2009年9月16日當選連任。
委員下設Directorate-General(總司),其負責人為Director General,譯為總主任,也有譯為總司長的,與英國的Permanent Secretary(常務秘書)和中國的副部長相當。歐盟理事會總秘書處和英國政府各部也有Director General,可統一翻譯成總主任,前者也可翻譯成總司長,后者相當于中國的司長,不能翻譯成總司長。
總司設Deputy Director-General(副總主任)、Director(主任),主任下設Head of Unit(部門負責人)。分別相當于中國的部長助理、司長和處長。
注意區分European Commission和Commission of European(歐洲委員會),后者為1949年5月5日,由愛爾蘭、比利時、丹麥、法國、荷蘭、盧森堡、挪威、瑞典、意大利和英國在倫敦簽訂《歐洲委員會法規》所成立的組織,其宗旨是保護和加強多元民主及人權;尋求解決社會重大問題的辦法;促進實現歐洲文化的同一性。歐洲委員會與歐洲聯盟(歐共體)關系密切,兩組織的議會每年召開一次聯席會議。
四、司法機構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歐盟法院)
是歐盟的司法機構,位于盧森堡。 是歐盟的最高仲裁機構,以歐盟規章法律為準繩,負責維護歐盟所有決議的執行,保障歐盟規章得到尊重,并對條約和規章作出終裁性解釋,審理和裁決在執行歐盟條約和有關規定中與成員國同類規定相矛盾的各種爭議。法院設在戶森堡,現有15名法官和9名檢察官,由成員國政府共同任命。法院院長在法官中推選,任期三年。
注意區分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和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歐洲人權法院)是歐洲理事會的下設法院,位于斯特拉斯堡。
五、其它
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歐洲審計院)成立于1977年,由15人組成,由歐盟理事會在征得歐洲議會同意后任命。審計院負責審計歐盟及其各機構的賬目,審查歐盟收支狀況,審計歐盟名機構的財務,確保歐盟財政的正常管理。審計院設在盧森堡。
其它重要機構還有有經濟社會委員會、地區委員會和歐洲投資銀行等。1993年還決定增設一系列業務機構,如歐洲金融機構(法蘭克福)、歐洲警署(海牙)、歐洲環保局(哥本哈根)、歐洲毒口監察局(里斯本)、內部市場協調局(馬德里)、獸醫監察局(都柏林)、歐洲培訓基金會(都靈)、歐洲職業培訓中心(希臘)、歐盟翻譯中心(盧森堡)等。
資料來源: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2)甄鵬.歐盟新舊機構翻譯[J].英語世界,2009(3):119-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