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韓某購買了一盒“三圣寶牌氨基酸膠囊”,他發現該產品包裝說明書上寫著“給大腦補充營養、提高記憶力”,此功能屬于保健功能,而此膠囊是普通食品,未取得保健品批準文號,韓某認為這屬于欺詐,于是將經銷商深圳市某和醫藥有限公司(下簡稱醫藥公司)告上法庭索賠。羅湖區法院一審認駁回了韓某索賠的請求,韓某不服,提起上訴。昨天,該案在深圳中院二審。
韓某訴稱,2008年11月25日,他在某和藥店花28元購買一盒標識為洛陽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三圣寶牌氨基酸膠囊”。購買時,他看其包裝說明書宣稱“給大腦補充營養、提高記憶力”,便信以為真買回自用。后經咨詢衛生、藥監部門得知,該膠囊為普通食品,不具備“給大腦補充營養、提高記憶力”的功效,并且“給大腦補充營業、提高記憶力”屬于衛生部需報批認可的保健功能,需取得保健食品批準文號,方可宣稱保健功效,該產品有冒充保健品之嫌。
韓某認為,醫藥公司利用消費者對法律知識欠缺故意隱瞞其不具備保健功效的事實,使消費者對其產品做出錯誤意思表示,銷售違法產品,牟取暴利。韓某訴稱,其購買并使用涉案產品,屬生活消費,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保護。于是,韓某將醫藥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其退回他貨款28元、一倍賠償金28元,并賠償他誤工費、交通費、通信費等共5000元。
此案一審開庭時,醫藥公司辯稱,其所售的產品具有批號,在銷售時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韓某所稱其公司產品是普通食品,不具備“給大腦補充營養,提出記憶力”的功效,但他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此點,而且,韓某在訴訟中偷換概念,把上述產品具備的一般功能與保健功效相混淆。
羅湖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商品外包裝注明了批號,明白無誤地告訴韓某該商品是“食品”而非“保健品”,對一個堅持在食品、保健品等領域進行消費維權的消費者來講,應當不會因此認為該食品是保健品,故在這點上,被告不存在欺詐。其次,該商品外包裝標識的內容中注明“本品可以給大腦補充營養,提高記憶力”,韓某并沒有舉證證明該商品沒有達到提高記憶力的效果。據此,該院一審駁回了韓某的訴訟請求。
昨天,深圳中級法院二審此案。韓某上訴稱,“提高記憶力”不是普通食品能夠達到的功效,根據其批準文號等看涉案產品是普通食品,而且其也未取得相關保健品批準文號。而醫藥公司方則堅持其一審時的觀點,請求法院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
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