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曾慶朝 宋 豫 依 新)以次充好,委托生產偽劣假酒,酒沒有銷售出去即被公安機關查扣。近日被告人張化生,犯生產偽劣產品罪,被河南省新野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40000元。
被告人張化生,系河南省息縣人。2007年底至案發,他多次到南陽天寶酒業有限公司找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另案處理),聲稱能為他提供委托加工宋河糧液的合法手續,委托張某為其加工生產金卡宋河糧液酒2000件,并付給張某押金5000元。張某信以為真,即于2008年6月份開始生產金卡宋河糧液酒,至當年6月10日,共生產假冒金卡宋河糧液酒1810件,貨值269328元。2008年6月10日,該批酒被南陽市公安局全部查扣。經鑒定,該批酒為不合格產品。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化生,伙同他人以次充好,生產偽劣假冒產品,其行為已構成生產偽劣產品罪,依法應當受到懲罰。鑒于此酒沒有售出已被公安機關查扣,未給群眾生命造成危害,根據犯罪人的犯罪性質,以及情節后果,據此,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