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今年以來,特別是《食品安全法》頒布實施以來,各地工商部門不斷加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力度,先后查處了一系列食品違法經營案件,現將其中部分典型案件予以披露,以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增強食品安全消費意識。
胡艷霞、劉骨生經銷不合格散裝白酒案(一)
2009年5月26日,湟源縣工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當事人胡艷霞、劉骨生經銷的店鋪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經銷不合格散裝白酒,依據程序,于5月26日對此事立案查處。經查,當事人胡艷霞、劉骨生于2009年3月份,從青海省平安縣青海金夏都青稞酒業有限責任公司購進散裝白酒3684公斤,其中60度散裝白酒332公斤,50度散裝白酒1473公斤,45度散裝白酒1879公斤。3月6日,當事人又從山東濟南恒龍酒業有限公司購進散裝白酒3472公斤,并以其為基酒自行勾兌了52度的散裝白酒575公斤,58度散裝白酒465公斤,然后分別以12元至20元不等的價格對外銷售。6月2日,湟源縣工商局委托青海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對當事人經銷的52度、58度、45度、50度、60度散裝白酒進行了抽樣鑒定,判定其中575公斤52度的散裝白酒和465公斤58度的散裝白酒為不合格產品,價值20306元。當事人胡艷霞、劉骨生經銷不合格散裝白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二條“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構成經營不合格產品的行為。根據該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工商部門依法作出沒收當事人不合格散裝白酒2080斤并處以罰款10153元的決定。
案例點評:此案的查處說明了食品生產企業自身在管理中存在漏洞,食品經營秩序不規范的問題還比較突出,我們必須要清醒地認識到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還存在著不少問題,食品安全監管任重而道遠。
劉曉無照加工危害人體健康食品案(二)
西寧市工商局城東分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當事人劉曉涉嫌無照從事牛羊下水的加工,并在加工現場發現禁止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的化工原料亞硝酸鹽,于是對此事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劉曉于2006年10月租賃西寧屠宰場附近一院落,在沒有取得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從事牛羊下水的加工。為非法牟利,當事人使用價格便宜的化工原料亞硝酸鹽進行牛羊下水的加工。經青海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進行檢驗,羊凈肚中亞硝酸鹽含量為1.68毫克/公斤,牛大腸中亞硝酸鹽含量為22.10毫克/公斤,毛肚中亞硝酸鹽含量為52.3毫克/公斤,完全超出國家規定的食品中亞硝酸鹽的含量標準。當事人劉曉無照加工危害人體健康食品的行為違反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之規定,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工商部門依法作出沒收含有亞硝酸鹽的毛肚1200公斤、羊凈肚3360公斤、牛大腸5280公斤、牛羊腸30斤,并處以30000元罰款的處罰決定。
案例點評:此案屬于典型的無照加工危害人體健康食品案件。《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對于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當事人在無任何證照的情況下,在其加工牛羊下水過程中加入化工原料亞硝酸鹽的行為決定了案件的性質,危害極大,應予嚴懲。
青海雪峰牦牛乳業有限責任公司制售不合格奶制品案(三)
當事人青海雪峰牦牛乳業有限責任公司制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被西寧市工商局城西分局于2009年2月24日查獲。經調查查明,2009年1月12日至2月23日期間,當事人共將涉嫌短斤少兩的“青海湖”純牛奶12420件分別銷往西寧市和海南地區,銷售金額249379.99元。2009年2月24日和3月3日,西寧城西分局委托青海省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檢驗所對當事人分別從西寧市和海南藏族自治州召回的12個批次的“青海湖”純牛奶依法進行抽檢,結果除批號為2009年1月12日和2009年2月10日生產的為合格產品外,其余批次均為不合格產品。經統計,上述10個批次的不合格“青海湖”純牛奶,青海雪峰牦牛乳業有限公司共生產了5044件,除西寧市城西分局封存的366件外,其余4678件不合格“青海湖”純牛奶均以每件18元的價格向外銷售,貨值91188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屬于銷售不合格商品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工商部門做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點評:青海雪峰牦牛乳業有限公司將所生產的標注的凈含量少于實際凈含量的“青海湖”牛奶對外進行銷售,首先在主觀上是為了牟取更多的非法利潤;其次其行為造成了對消費者的欺騙,擾亂了正常市場經濟秩序,符合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行為的特征。頻繁的食品安全問題可能會延緩整個牛奶行業的恢復進程,而乳制品龍頭企業和品牌頻繁被爆出負面消息,無論最終的調查結論是什么,都難以避免給消費者留下乳制品不安全的整體印象。
謝復來銷售無標簽預包裝食品案(四)
2009年8月3日,西寧市工商局城東分局執法人員在市場巡查中發現當事人謝復來銷售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于同日立案調查。經過調查查明,當事人謝復來在經營期間,從甘肅蘭州金港城市場以每袋1.8元的價格購進鑫鑫牌功夫熊貓棒,并以每袋2元的價格對外銷售。當事人銷售無標簽預包裝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禁止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工商部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謝復來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點評:無標簽食品過去俗稱“三無”食品,只能按《產品質量法》責令改正。但絕大多數“三無”產品都系出“無門”,地下產品,責令改正無從落實。《食品安全法》出臺后,將其視為一種嚴重的食品違法行為,規定要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處罰不可謂不重。
祁進國銷售過期食品一案(五)
2009年6月15日,海南藏族自治州工商局執法人員在市場巡查中,發現秀仙商店涉嫌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其中:金日喜糖果14袋、牛車加瓜子24袋、萬家樂糖果3袋、金匯糖果5袋、七彩果園3袋、草原奶吧8袋、百事可樂156瓶。經查,當事人祁進國所銷售的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是從西寧購進,總價值1776元。當事人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依據該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工商部門對當事人做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點評:經銷過期食品是一種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違法行為,破壞了食品安全管理秩序。這起案件中,當事人未能履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對外銷售違法商品,對消費者造成了侵害,也使自身利益受到損害。
霍旭勇制售不合格飲料案(六)
2009年4月23日,玉樹藏族自治州玉樹縣工商局執法人員在市場巡查中發現,當事人霍旭勇在勝利路商業巷5號樓1號門面內正用噴碼機和油漆對已過期的飲料進行重新噴碼,偷改生產日期。經現場檢查,該批飲料的有效期是從2007年6月4日至2008年6月4日,至被工商部門查處時已過期。經計算,過期飲料的價值達20000余元。當事人霍旭勇制售過期飲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39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50條的規定,工商部門做出沒收過期飲料684箱,行政罰款30000元的處罰。
案例點評:目前查處的大多數經銷過期食品案件主要責任在于當事人把關不嚴,沒有嚴格履行食品查驗制度。但這起案件中當事人偷改過期食品生產日期,主觀故意明顯,屬明知故犯,工商部門給予了從重處罰,其受罰只能說是咎由自取。
張英會經銷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七)
2009年7月16日,西寧市工商局城西分局根據舉報,經過兩天一夜的蹲點守候,將當事人張英會委托其堂弟張青洋從西寧城東區南山東路友誼物流中心提貨后準備運往昆侖路西山一巷一號樓21-1-2號西寧城西祥龍煙酒店銷售的假冒劍南春酒七箱(1×6瓶)、五糧液酒四箱(1×6瓶)、瀘州老窖10箱(1×6瓶)、洋河海之藍20箱(1×6瓶)查獲。據當事人稱,該批酒是從河南夏邑縣王某處購得。經相關廠家鑒定,其結論為:均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規定,屬于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工商部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經銷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做出沒收假酒254瓶,并處30000元罰款的處罰決定。
案例點評:以上當事人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其違法行為嚴重侵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尤其是假冒食品的銷售,給人民群眾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了極大威脅。同時,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也使合法商品的銷售受阻,給商標持有人造成惡劣影響。
王玉寶銷售假冒白酒一案(八)
2009年1月4日,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縣工商局執法人員在共和縣恰卜恰鎮青海湖南大街發現一配送車輛涉嫌配送假冒白酒。經查,當事人王玉寶從西寧海湖路批發市場購進涉嫌假冒的白酒,準備在共和地區銷售。其中:五糧春20件(6瓶/件)、五糧液8件(6瓶/件)、八大作坊10件(6瓶/件)、貴州茅臺酒2件(6瓶/件),總標價67000元,至查獲時當事人還未售出。該批酒經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貴州茅臺股份有限公司和青海互助青稞酒有限公司鑒定為假冒白酒。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銷售假冒白酒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工商部門依法對當事人做出沒收假冒白酒240瓶,并處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點評:隨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力度的加大,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愈來愈隱蔽,查辦案件難度不斷增大。當事人王玉寶利用配送車銷售假冒白酒的行為,其主觀上惡意明顯,就是為了逃避工商部門的查處。如果執法人員沒有高度的責任心,沒有進行細心檢查,極易讓當事人逃脫處罰。但再狡猾的狐貍也逃脫不了獵人的槍口,多行不義必自斃。
曾彩梨銷售假冒酒案(九)
2008年11月7日,根據舉報線索,海北藏族自治州剛察縣工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曾彩梨經營的煙酒店進行檢查,在其倉庫內發現“貴州茅臺”、“五糧液”、“五糧春”、“八大作坊”、“天佑德”、“七彩互助”酒,共計88瓶及“芙蓉王”香煙3條涉嫌假冒,執法人員當場依法對上述商品進行了扣留,案值達19875元。經鑒定上述商品為假冒酒和假冒香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工商部門對當事人做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假冒煙酒,并處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點評:這是一起較為典型的商標侵權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商標專用權:第(二)項:‘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規定,屬商標侵權行為。”這起案件所涉及的商品品種之多、數量之大、價值之高在當地是近年來所少見的。假如這些假冒商品流入市場,將給企業造成極大的損失,對廣大消費者身心健康帶來極大的損害。以上案件的查處,不僅制止了違法犯罪行為,而且維護了企業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表明了黨和政府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決心。
柏通銷售仿冒知名商品啤酒案(十)
2009年3月5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工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德令哈市祁連路豫皖批發超市進行檢查,發現該店主柏通銷售的“哈爾濱哈迪啤酒”涉嫌仿冒了哈爾濱啤酒有限公司生產的“哈爾濱”牌啤酒的名稱、包裝、裝潢。經調查查明,當事人柏通銷售的“哈爾濱哈迪”啤酒共購進60件,每件進購價23元,銷售價28元,其中已銷售49件,剩余11件。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工商部門對當事人做出罰款325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點評:“娃哈哈”之后有“哈娃娃”,“康師傅”身后還有個“傅師傅”,山寨食品的報道屢見報端,搭便車、傍名牌成為一些不良商家致富的捷徑。對此,《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定,嚴禁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失信必罰,守信經營才是致富的長遠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