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紹
1996年12月9日,某市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員在日常衛生監督中發現,個體飯店業主林某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開業經營。在進一步檢查中,又發現該店餐具未經消毒食用,3名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體檢證明上崗操作,飲食店售菜間與廚房混用,無防蠅設施,可見蒼蠅5只。2名監督員對上述違法事實進行現場監督記錄并由林某簽字認定。
12月13日,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一)、(四)、(五)項、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有關規定,對該飯店作出停業改進和罰款2000元的處罰,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林某,林某不服處罰于1997年1月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月4日法院受理林某訴訟,并依法組庭公開審理。
在法庭辯論中,原告辨稱:1.我飯店衛生許可證已經向衛生部門申辦,并按衛生部門1996年11月26日提出的七條審查意見進行整改,不該受處罰。2.我飯店均對餐具有消毒,并有防蠅設施,是否符合衛生要求,被告未經檢驗而主觀臆斷,作出錯誤的處罰決定。3.林某是文盲,被告實施對我飯店的行政處罰時,為向飯店有關人員表明身份,或出示授權委托書,未告知處罰的原因和依據,也未聽取處罰人意見,未告知申訴權,是否要求聽證等,違反法定程序。4.被告錯誤引用法律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法律責任一章,沒有“責令停業改進”,那么處罰依據是什么。因此,原告要求法院撤銷衛生行政處罰。
對此,衛生行政部門如期遞交答辯狀,在法庭上對林某提出的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現場記錄進行答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一)、(四)、(五)項分別對生產經營過程提出了衛生要求(“保持內外環境衛生,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他有關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設備和工藝流程應當合理,防止……原料與成品交叉感染”“餐具……食品容器,食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第二十六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后方可參加工作”;第二十七條規定:“食品生產企業和食品攤販,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因此,林某的違法事實是清楚的,衛生行政部門已有筆錄在案,這是無可爭議的。至于林某是文盲,文盲如何隨意簽名認定事實,難以理解。因此,要求法院維護衛生行政部門的處罰決定。原告與被告在法庭上進行慷慨陳詞,各執己見,審判人員詢問原告與被告后,未作結論。
在廳外疏導中,原告與被告雙方在各自衡量情況后,原告主動申請撤訴;被告本著教育為主,并考慮原告確有改正表現,因此重新考慮處罰決定。本案沒有判決,以息訴結案。
2、專家分析
這是一起違法相對人不服從行政處罰而引起的行政訴訟案。盡管最終通過廳外疏導后原告撤訴,但是通過監督檢查,作出行政處罰,原告起訴與撤訴后一系列過程中所反映的問題,還是值得深思的。
從案情的訴訟中可以確認,本案相對人正在申辦衛生許可證,但未領取衛生許可證而擅自營業,生產經營食品,這種違法事實是清楚的。衛生許可證的取得必須經過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嚴格的審查才能發放,這樣就能夠禁止那些不具備衛生條件的企業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即把可能會產生的食品衛生問題控制在生產經營開始之前。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無論是主觀上不想辦或正在申辦,凡未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或許可證逾期未申請換發而繼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一律“按無證生產經營”這一條款來處理。本案中雖然當事人也違反《食品衛生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一)、(四)、(五)項中的規定,但最終只考慮按無證生產經營來處理是比較恰當的。因為對生產經營中部符合衛生要求的違法行為的處理是持證經營為基礎的,如果既按無證生產經營又按不符合衛生要求等兩條法律依據來處理是不合乎邏輯的,其不符合衛生要求的具體行為只能認為是還不符合辦理衛生許可證的條件。
這是一起行政訴訟案。1996年12月13日衛生監督機構作出行政處罰并送達違法相對人。但原告卻于1997年1月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間相隔20日。當事人未說明任何原因超過訴訟期限而法院卻予以受理,這是不可理解的。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只有在當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法定原因不能在法定的15日內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時,才能在法定原因消失后10日內申請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延長期限,但是否準許,應由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確定法定原因是否存在后才能作出決定。這一情節對于衛生監督機構是應該知曉的,法院受理的訴訟案件不完全都是合理的;相反按《食品衛生法》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想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