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開展普查實驗室篩選工作的通知》(農建發〔2022〕3號,以下簡稱《實驗室篩選工作通知》)要求,經相關實驗室自愿申請、所在地省級第三次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初步篩選推薦、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復核和評審、公示等程序,確定了第一批共126家檢測實驗室(見附件1),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格檢測實驗室選用
省級第三次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根據本區域土壤樣品制備、保存、流轉和檢測等工作需要,在本次發布的第一批檢測實驗室名錄中,選用承擔樣品制備和檢測任務的檢測實驗室,確保土壤檢測任務及時、準確完成。
二、規范檢測實驗室運行
承擔樣品制備和檢測任務的實驗室要嚴格執行《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土壤樣品制備、保存、流轉和檢測技術規范(試行)》和相關管理要求,嚴格內部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實驗室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要掌握并貫徹執行有關技術規定和管理要求;所有承擔樣品檢測任務實驗室的樣品制備人員、檢測人員、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須參加省級以上(含省級)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或委托組織的檢測技術培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開展相關工作。
三、加強檢測實驗室管理
省級第三次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承擔樣品制備和檢測任務的實驗室管理。對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的實驗室,可先暫停其相關任務,由省級質量控制實驗室分析原因并監督整改,合格后可恢復其工作。
但對工作過程中發現專業技術水平、質量管理水平存在嚴重問題的實驗室,連續2次質量監督檢查發現質量問題且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實驗室,存在數據弄虛作假、泄露敏感數據信息等行為的實驗室,立即停止并不得再承擔普查工作任務,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也可根據本區域工作需要和檢測實驗室數量,申請新增加檢測實驗室。
四、強化監督檢查
省級第三次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按照《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全程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有關要求,開展對承擔樣品制備和檢測任務的實驗室的監督檢查,實現對制樣場地、制樣工具、制樣流程、制樣記錄、樣品保存條件、密碼平行樣、質控樣品添加、樣品檢測等重點環節全覆蓋;開展檢測實驗室內部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評估和外部質量控制數據分析,動態掌握檢測實驗室的工作質量。國家級質量控制實驗室(見附件2)將開展檢測實驗室能力驗證考核、留樣抽檢和飛行檢查等工作,請各省加強組織協作。
此外,各省級第三次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特別是此次名錄公布為空白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照《實驗室篩選工作通知》要求,嚴格初篩流程和實驗室條件,盡快再次組織初篩推薦工作,嚴控推薦數量(第一批公示數量和第二批初篩推薦數量合計不超過30家),于 6月5日前報送初步篩選推薦的檢測實驗室有關材料。各地在檢測實驗室選用、運行、管理和監督檢查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