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彭州市余之康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生產壓榨純香菜籽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壓榨純香菜籽油(生產日期:2022-04-22;規格型號:5升/瓶);不合格項目:酸值(KOH)項目不符合GB/T 1536-2004《菜籽油》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涉及的經營企業:成都昌和富益商貿有限公司。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接到檢驗報告后,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8日開展核查處置,責令企業暫停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業對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產品控制措施。經查,當事人共生產該批次壓榨純香菜籽油20瓶,共計100公斤,貨值1200元;已銷售20瓶,共計100公斤;庫存0瓶,共計0公斤。當事人彭州市余之康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22年9月9日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 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00元(大寫:壹佰元整);
2. 罰款人民幣2040元(大寫:貳仟零肆拾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涉案壓榨純香菜籽油由當事人生產,因當事人在生產檢驗過程中提前執行了新國標GB /T1536-2021,而新國標GB /T1536-2021發布日期為2021年11月,生效日期為2022年5月1日,當事人生產的該批產品日期為2022年4月22日,提前用了新國標,導致該批次產品酸值(KOH)項目不合格。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暫停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完善生產檢驗管理,保證生產的產品符合各項相關檢驗標準;并對不合格批次的食品進行召回。
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8月29日組織復查驗收,該企業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二、成都昌和富益商貿有限公司經營壓榨純香菜籽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壓榨純香菜籽油(生產日期:2022-04-22;規格型號:5升/瓶);不合格項目:酸值(KOH)項目不符合GB/T 1536-2004《菜籽油》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涉及的標稱生產企業:彭州市余之康農業發展有限公司。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接到檢驗報告后,成都市金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日開展核查處置,責令企業暫停銷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業對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產品控制措施。經查,當事人共購進該批次壓榨純香菜籽油20瓶,共計100公斤,貨值1500元;已銷售20瓶,共計100公斤;庫存0瓶,共計0公斤。當事人成都昌和富益商貿有限公司涉嫌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成都市金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27日對當事人作出免于處罰的決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查,當事人在購進該批次壓榨純香菜籽油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成都市金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暫停銷售不合格產品;完善進貨票據收集和建立完善的臺賬,依法依規誠信經營;并對不合格批次的食品進行召回。
成都市金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7月15日組織復查驗收,該企業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成都市金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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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公眾留言
雞精調味料中谷氨酸鈉和呈味核苷酸二鈉不合格 留言日期:2022-11-21
某超市經營的雞精調味料經食品抽檢,檢測結果顯示谷氨酸鈉和呈味核苷酸二鈉兩個項目不符合SB/T 10371-2003《雞精調味料》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市監部門辦理該抽檢不合格案件時,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定性,還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定性?
回復部門:執法稽查局時間:2022-11-23
答:一、所有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和違法行為的處理都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優于其他法律來處理。
二、依據《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規開展的食品安全抽檢工作發現的食品問題,都應當用《食品安全法》處置。
三、根據調查結果,具體違法行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還是其他,應當對照相應條款定性并處罰。
推薦性標準,抽檢不合格,用食品安全法???依據《食安法》還是《產品質量法》處理?總局公眾留言回復了!
推薦性標準抽檢不合格的食品能否適用食品安全法處罰?
留言日期:2022-11-09
推薦性標準抽檢不合格的食品能否適用食品安全法處罰?
回復部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司時間:2022-11-16
您好!留言收悉,針對您的問題,現答復如下:
推薦性標準不合格有很多原因,不能簡單判斷處罰。
根據您的留言我們不能作出具體判斷,請您結合實際情形向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咨詢。感謝您對市場監管抽檢監測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關于花生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留言日期:2022-11-01
總局你好,關于花生油酸價不符合GB/T1534-2017《花生油》標準的問題,產品標注等級為一級,產品酸價項目實測值為2.2,不符合一級標準,符合二級標準。
請問是按虛假標注處理還是按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處理?
依據《食安法》還是《產品質量法》處理?
產品未流向市場,只是作為福利發放給了員工又該如何定性?
回復部門:執法稽查局 時間:2022-11-01
一是食品監管和執法一直按照“四個最嚴”的要求開展工作,對待食品違法行為應當堅持最嚴厲的處罰;按照特殊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所有食品監管和違法行為的處理都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優于其他法律來處理。
二是食品檢驗發現的產品不符合標簽明示的推薦性標準,就是不符合標簽標識規定,應當是違反《食品安全法》第71條規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5條處罰。
三是產品未流向市場作為福利發放,但是企業仍然存在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的行為,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5條處罰。關于處罰幅度,由辦案部門根據具體情形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