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銷售環節抽檢不合格,能否根據不合格報告直接處罰生產企業?市場監管總局三次答復公眾留言
【留言一】
食品流通領域抽檢的不合格報告是否可以作為生產環節核查處置的證據?
總局執法稽查司的領導好!請教一個問題:食品流通領域抽檢的不合格報告是否可以作為生產環節核查處置的證據?在日常執法工作中,經常遇到這樣的問題,收到食品流通領域抽檢的不合格報告后,對于一些理化指標、食品添加劑、重金屬等指標,我們認為其與生產環節具有很強的關聯性,可以作為案件查處的證據。但是,如果是一些微生物指標、過氧化值和酸價、一些易揮發的指標如酒精度和總酸等項目,可能由于儲存、運輸達不到規定要求所致,我們不建議作為生產環節行政處罰的依據。可是總局的抽檢平臺又要求對生產企業進行處罰,請問總局對這類情況如何掌握?
【總局回復一】
一、流通領域抽檢的不合格報告可以作為生產環節核查處置的證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整改,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三、對于一些可能與生產、運輸、儲存等多個環節因素均有關聯的不合格項目,需查明原因,確認違法主體后作出行政處罰。
【留言二】
流通領域食品抽檢不合格(油酸價超標)可否作為處罰生產企業的依據?
像辣條這種高油食品,正值夏季,售到廣東廣西氣溫較高的地區,在出廠4個多月后被檢驗酸價超標,現檢驗報告郵寄我轄區,轄區生產廠家能提供原料的進貨票據,檢驗報告、其他批次送檢第三檢驗機構的檢驗合格報告,且送達檢測報告在其庫房檢查發現同批次辣條經檢驗酸價合格。因酸價不像添加劑、農獸藥殘留、重金屬殘留,它受儲運輸的溫度,光照影響。請問總局,這種情況我執法單位能否以外地檢驗報告來處罰該生產企業生產不合格食品?如不處罰,在抽檢系統上該如何讓回復呢?
【總局回復二】
一、根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流通領域食品抽檢不合格報告可以作為處罰生產企業的依據。
二、在核查處置過程中市場監管部門應深入調查,查清違法事實,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留言三】
在流通領域的抽檢報告,能作為直接處罰生產廠家的依據嗎?
總局領導您們好!
我是一名基層市場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近日我局接到外地市場監管部門寄來的一份抽檢報告,報告顯示我局轄區范圍內一個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在該地超市銷售時,經該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委托抽檢顯示不合格。我局收到抽檢報告后,立即對轄區內的該食品生產企業進行檢查,發現該企業在生產被抽檢為不合格預包裝食品時,未對不合格的項目指標進行出廠檢驗,請問我局能直接依據在流通環節抽檢的不合格報告對生產廠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嗎?
【總局回復三】
根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抽樣人員可以從食品經營者的經營場所、倉庫以及食品生產者的成品庫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樣品,不得由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行提供樣品”、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及時啟動核查處置工作,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依法開展調查處理。必要時,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組織調查處理”,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立案前核查或者監督檢查過程中依法取得的證據材料,可以作為案件的證據使用”,各地方監管部門依法依規結合案件實際調查情況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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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一】
食品流通領域抽檢的不合格報告是否可以作為生產環節核查處置的證據?
總局執法稽查司的領導好!請教一個問題:食品流通領域抽檢的不合格報告是否可以作為生產環節核查處置的證據?在日常執法工作中,經常遇到這樣的問題,收到食品流通領域抽檢的不合格報告后,對于一些理化指標、食品添加劑、重金屬等指標,我們認為其與生產環節具有很強的關聯性,可以作為案件查處的證據。但是,如果是一些微生物指標、過氧化值和酸價、一些易揮發的指標如酒精度和總酸等項目,可能由于儲存、運輸達不到規定要求所致,我們不建議作為生產環節行政處罰的依據。可是總局的抽檢平臺又要求對生產企業進行處罰,請問總局對這類情況如何掌握?
【總局回復一】
一、流通領域抽檢的不合格報告可以作為生產環節核查處置的證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整改,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三、對于一些可能與生產、運輸、儲存等多個環節因素均有關聯的不合格項目,需查明原因,確認違法主體后作出行政處罰。
【留言二】
流通領域食品抽檢不合格(油酸價超標)可否作為處罰生產企業的依據?
像辣條這種高油食品,正值夏季,售到廣東廣西氣溫較高的地區,在出廠4個多月后被檢驗酸價超標,現檢驗報告郵寄我轄區,轄區生產廠家能提供原料的進貨票據,檢驗報告、其他批次送檢第三檢驗機構的檢驗合格報告,且送達檢測報告在其庫房檢查發現同批次辣條經檢驗酸價合格。因酸價不像添加劑、農獸藥殘留、重金屬殘留,它受儲運輸的溫度,光照影響。請問總局,這種情況我執法單位能否以外地檢驗報告來處罰該生產企業生產不合格食品?如不處罰,在抽檢系統上該如何讓回復呢?
【總局回復二】
一、根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流通領域食品抽檢不合格報告可以作為處罰生產企業的依據。
二、在核查處置過程中市場監管部門應深入調查,查清違法事實,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留言三】
在流通領域的抽檢報告,能作為直接處罰生產廠家的依據嗎?
總局領導您們好!
我是一名基層市場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近日我局接到外地市場監管部門寄來的一份抽檢報告,報告顯示我局轄區范圍內一個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在該地超市銷售時,經該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委托抽檢顯示不合格。我局收到抽檢報告后,立即對轄區內的該食品生產企業進行檢查,發現該企業在生產被抽檢為不合格預包裝食品時,未對不合格的項目指標進行出廠檢驗,請問我局能直接依據在流通環節抽檢的不合格報告對生產廠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嗎?
【總局回復三】
根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抽樣人員可以從食品經營者的經營場所、倉庫以及食品生產者的成品庫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樣品,不得由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行提供樣品”、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及時啟動核查處置工作,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依法開展調查處理。必要時,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組織調查處理”,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立案前核查或者監督檢查過程中依法取得的證據材料,可以作為案件的證據使用”,各地方監管部門依法依規結合案件實際調查情況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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