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盆景作品的署名權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署名權就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署名權是著作權的一部分。署名權屬于作者。因此,盆景作品的署名權屬于盆景作者。所以,不是盆景的創作者,其身份是不能在盆景作品上表明的,否則就是侵犯了原作者的署名權。
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它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
現在的關鍵問題是,我們如何確認盆景的作者?只有弄清了盆景的作者,才能弄清盆景署名權的歸屬。但是,盆景作品有著不同于其它藝術作品的特性,為我們確認盆景的作者增加了難度。
首先,盆景是有生命的藝術品。盆景的生命周期一般相對較長,在較長時期內,它處在不斷生長和變化之中,所以就需要不斷地養護、管理和調整,才能保證作品的完整性、增加作品的藝術含量。所以,事實上的日常養護活動,如增粗加枝、增古加拙、壯根加爪、調整枝節方向、改變表現形式和藝術風格等,本身就包括了創作的因素。養護時間越長,作品的藝術價值就越高。這是盆景的生命性特點所決定的。所以筆者認為,盆景的養護或收藏過程是創作過程的一部分,是創作的繼續。盆景的原作者是主要作者。
其次,盆景是連續創作的藝術品。有人說盆景是沒有創作終點的藝術品,這是相對于盆景創作的連續性而言的。如果說它有創作終點,那就是盆景的生命終點。不管盆景作品的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只要它的生命存在,連續的創作活動就不會結束。這是因為:
1、如果盆景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作為同一個創作者,他的思想、情感、觀點、修養以及與之相關的人生觀、世界觀和藝術表現手法等,都會隨著環境和時間的變化而不斷變化,這些變化會自覺或不自覺地應用到盆景的連續創作中。沒有一成不變的事物,也沒有一成不變的盆景。
2、如果盆景的所有權發生轉移,作為不同的創作者,他的思想、情感、觀點、修養以及與之相關的人生觀、世界觀和藝術表現手法等,會和原作者有很大差異,這些差異會自覺或不自覺地應用到盆景的后續創作中。或者在原有主題上調整深化,或者完善、修訂原有表現形式,或者增加另外的表現形式。
《著作權法》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所以筆者認為,盆景的創作過程是一個連續的過程,相對穩定的養護或收藏人也是盆景的作者之一,視為合作作者。
第三、盆景是可以改作的藝術品。由于盆景具有“生命性”和“連續創作性”,因而他又具有“可改變性”。同一作者在不同時期,對同一作品的藝術觀點和表現手法是可能改變的,因而該作品可能被改作;不同作者在不同時期,對同一作品的藝術觀點和表現手法有很大差異,因而該作品被改作的可能性更大。同一作者對同一作品的改變范圍相對小一些;不同作者對同一作品的改變范圍相對大一些--或者改作另外一個主題,或者改變原有表現形式,或者改變創作風格。所以筆者認為,這種將原作品視為創作素材進行本質上改變的智力活動,是一種新的創作,其作者是改作者,是主要作者。原作品和作者隨著新作品的產生而消失。
盆景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這時的作者當然是創作者本人。事實上,在商品經濟日益發達、藝術品交流異常活躍的今天,保持所有權不發生轉移,一般人是很難做到的。盆景的所有權一旦發生相對穩定的轉移,盆景的作者就相應增加。所以筆者認為,經過轉移的盆景作品,其作者并不只有原作者一個,而是有一個以上的作者群。沒有經過改作(改作是指:改變主題和構架,下同)的作品,原作者是主要作者;經過改作的作品,改作者是主要作者,也是新作品的原作者。作為同一件作品,原作者只有一個,合作作者可能有多個。
按照《著作權法》規定,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主持創作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我們弄清了作者,盆景的署名權就一清二楚了。從法律上講,盆景作品是一個作者的,其署名權就屬于作者他一個;盆景作品有多個作者的,其署名權屬于多個作者共有;盆景作品是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其署名權屬于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但是,在實施盆景署名時,如果有多個作者,按目前的法律規定來操作比較困難,在比較特殊的盆景藝術品的相關法規出臺之前,筆者認為,在署名時只表明創作時間最近的主要作者的身份為宜。不過,這樣仍有侵權之嫌,應將有多個作者的作品的“作者”表述為“主要作者”,即由最近的主要作者行使盆景作品署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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