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概述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海關申報。
為進一步提高口岸的通關效率,加快通關速度,海關實施“提前報關、實貨放行”的新通關模式,即運輸公司及其代理在運輸工具進港前,向海關及時傳輸準確、完整并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艙單數據,包括空運分運單和海運分撥艙單。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在海關得到空運運單或海運艙單數據后即可辦理提前報關手續,在到貨后即可辦理實貨放行手續。
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如實向海關申報并履行有關義務。進出口貨物只有在符合國家有關對外貿易管理規定、所提供的許可證件齊全有效、經海關檢查情況正常,并履行納稅義務后方得以放行。
注意:加工貿易、保稅倉儲等項下的保稅貨物、監管期限內的減免稅設備和物品屬于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挪作他用。
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在向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取得注冊登記編碼(又稱經營單位代碼)后,可以自行或委托海關準予注冊的報關企業辦理貨物進出境報關手續。
無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單位)進出口貨物、物品,可向海關申請臨時注冊登記編碼(又稱經營單位代碼)。取得登記編碼后,可以持批準文件委托海關準予注冊的報關企業辦理貨物、物品的進出境報關手續。
注意:無論企業是自行還是委托報關企業辦理貨物進出境報關手續,都必須由經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員管理規定》在海關注冊登記的報關員辦理。
二、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和報關員的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口減稅、免稅和保稅貨物征收海關監管手續費的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口貨物實行海關估價的規定》。
三、辦事程序
第1步: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和海關監管、征稅、統計等要求錄入電子報關數據并通過網絡傳輸方式向海關傳輸電子數據,進行電子申報。
第2步:海關計算機系統根據預先設定的各項參數對電子報關數據的規范性、有效性和合法性進行電子審核,審核結果將通過現場大屏幕顯示器或計算機網絡等通訊手段通知申報人。審核結果有以下三種情況:
(1)符合計算機自動審核條件的,計算機自動完成審征環節的全部作業,向現場海關下達作業指令,同時向申報人發出“到現場海關辦理貨物驗放手續”的回執或通知。
(2)需人工審核的報關單數據,計算機將按設定的派單條件,將報關單數據派入通關管理處審單中心相應的人工審單崗位,同時向申報人員發出“等待處理“的回執或通知。
(3)對因申報不規范而不能通過計算機綜合審核的報關單數據,計算機自動退單,向申報人發出回執或通知,并在回執或通知中注明退單原因。
第3步:通關管理處審單中心對需人工審單的報關單數據進行人工審核,并將審核結果通知申報人。
審核結果有以下三種情況:
(1)審核通過:如報關單數據經審核符合海關審征作業要求,即預審核通過,通關管理處審單中心向業務現場海關發送有關指令和數據,同時向申報人發出“到現場海關辦理貨物驗放手續”的回執或通知。
(2)人工退單:對明顯不符合海關統計、征稅、監管等有關業務要求且又不構成偽報瞞報的報關單電子數據,予以退單處理,并向申報人發出注明退單原因的通知或回執。申報人應根據有關退單原因,作出修改后,重新申報。
(3)掛起:在審核過程中,審單關員認為有必要與申報人或有關部門聯系,以了解或確定報關單數據有關內容的,可采用報關單掛起的措施,并向申報人發出“與海關聯系”或“待海關通知”的通知或回執。申報人在收到“與海關聯系”的通知或回執時應根據通知或回執中的聯系電話,及時與通關管理處審單中心取得聯系,說明有關情況或按通關管理處審單中心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在收到“待海關通知”的通知或回執時,則靜待進一步的審核通知。
第4步:口岸海關和浦江海關航交所通關現場以及區域海關為進口接單現場,申報人到現場海關接單窗口或派單窗口(一些業務量較大的現場)遞交書面單證,辦理單證審核手續。申報人通常應遞交以下單證:(1)報關員證;(2)代理報關委托書;(3)預錄入報關單(指預錄入公司錄入、打印,并聯網將錄入數據傳送到海關,由申報單位向海關申報的報關單);(4)發票、裝箱單、合同、提單/運單等隨附單據,對于實施“提前報關、實貨放行“通關模式的空運貨物無法提供正本提單或運單的,可隨附提單或運單的復印件;(5)加工貿易需提供加工貿易手冊;(6)海關依據對外貿易管理制度規定,對進口實施實際監管的各種許可證件。主要有:進口許可證、重要工業品進口登記證明、機電產品進口證明、機電產品進口登記表、進口廢物批準證書、檢驗檢疫入境貨物通知單、瀕危物種進口允許證、精神藥物進口準許證、音像制品進口管理許可證明等;(7)其它有特殊監管條件的有關單證以及海關要求出示的單證。
第5步:海關驗核申報人的報關資格,驗核通過的,現場接單關員進行接單。有派單窗口的現場派單人員則核對書面單證是否齊全并分派接單窗口。
第6步:現場接單關員驗核書面單證。
審核書面單證的各項內容是否單單(報關單與隨附單證)、單機(報關單與電子數據)相符。
對申報價格、商品歸類等項目進行復核。
按作業要求對有關單證進行批注。
如發現單證不齊全、不合法,應及時查明原因,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7步:申報人持《查驗通知單》、報關單備用聯、提單場站收據、海運提單、發票、裝箱單(復印件),到現場海關查驗受理部門辦理查驗計劃(一般當天安排第二天的查驗計劃),申報人員應作好查驗準備。
第8步:海關對需要查驗的貨物實施現場查驗。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派員到場協助查驗,協助查驗人員應出示有效證件并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當海關對相關單證或貨物有疑問時應負責解答。注意:法律規定,當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徑行開驗、復驗或者提取貨樣。
第9步:查驗結束后,申報人應在《查驗記錄單》上簽名、確認。簽名應真實有效;對海關查驗過程與結果是否認同應如實填寫。
第10步:辦理稅費征收手續:
對應稅貨物征收稅款(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對列為反傾銷貨物的征收反傾銷稅,并打印稅款繳款書;對逾期納稅貨物征收滯納金,打印滯納金繳款書。
對減免稅貨物、保稅貨物按規定征收監管手續費,對超出規定期限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的進口貨物征收滯報金,打印海關行政事業性專用票據,到指定銀行繳款;對暫時進出口貨物或根據有關規定需征收保證金的,打印保證金收據;對交納的稅費進行核銷。
第11步:接單現場單證復核關員對電子報關數據、書面單證及批注情況進行復核,對于情況正常,未設定查驗的,辦理單證放行手續,并在提貨單或運單上加蓋“單證專用章”及“工號章”,報關單備用聯和提貨單退還貨主或其代理人;對已設定查驗的,直接在提貨單或運單上加蓋“單證專用章”和“工號章”,報關單備用聯和提貨單退還貨主或其代理人。接單現場對查驗的單證不再制作關封。
第12步:在獲得運輸工具到港信息后,貨主或其代理人持提貨單或運單及報關單備用聯交口岸風險管理/放行部門,根據計算機的提示進行放行處理。如計算機提示“貨物未到港”,則不予辦理放行手續;如計算機提示“與實卸情況不符或未找到實卸記錄”,海關根據實際情況辦理放行手續。對無需查驗的,海關在處理完計算機操作后即在正本提貨單或運單上加蓋“放行章”,計算機自動將有關實貨放行電子信息傳送至港區或機場貨代,貨主即可辦理放行手續。對需查驗的貨物,放行關員在提貨單或運單上加蓋“查驗章”退還貨主,由貨主帶至查驗點接受海關對貨物的查驗。
第13步:申報人到業務現場辦理報關單證明聯的簽證手續:進口貨物放行后,海關向申報人簽發進口付匯證明聯和加工貿易海關核銷聯四、辦事對象的義務:1、應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取得海關注冊登記編碼或臨時注冊登記編碼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2、需交驗以下材料:(1)報關員證;(2)代理報關委托書;(3)預錄入報關單(指預錄入公司錄入、打印,并聯網將錄入數據傳送到海關,由申報單位向海關申報的報關單);(4)發票、裝箱單、合同、提單/運單等隨附單據;(5)加工貿易需提供加工貿易手冊;(6)對外貿易管理制度規定應向海關遞交,海關憑以實施實際監管的各種許可證件。主要有:進(出)口許可證、重要工業品進口登記證明、機電產品進口證明、機電產品進口登記表、進口廢物批準證書、被動出口配額證、檢驗檢疫入(出)境貨物通知單、瀕危物種進出口允許證、精神藥物進(出)口準許證、文物出口許可證、音像制品進口管理許可證明等;(7)其它有特殊監管條件的有關單證以及海關要求出示的單證。
3、須履行的義務:
(1)如實申報;
(2)繳納稅款和其他應繳費、金;
(3)接受海關檢查,配合海關查驗。
四、辦事機構的義務
1、通關管理處審單中心經審核有關報關單電子數據,向現場海關發送指令,并向申報人發送“到現場海關辦理貨物驗放手續”、退單、“與海關聯系”等信息;2、現場海關根據單單、單機審核結果和有關指令,進行查驗、征收稅費、放行、簽發報關單證明聯等相應操作。
五、辦事時限
通關管理處審單中心自收到電子報關數據之時起1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報關單電子數據的審核工作,并根據審核結果發送審結、退單等信息。
現場海關對查驗和化驗貨物,在查驗和化驗完畢后,情況正常的,在半個工作日內辦理放行手續。所有貨物在貨主或報關企業付清稅費后,海關及時辦結放行手續。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自海關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日內簽發。
注意:以上時限規定,應排除以下特殊情況所占用時間:(1)計算機運行故障;(2)進出口貨物存在走私違規嫌疑,海關進行調查;(3)其它特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