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業務中貨物的進出口都要經過一系列的報關、商檢手續才能完成撥交手續。
在這一業務流程中,所涉及的比較典型的單據有:出口貨物報關單、商品檢驗證書、動植物檢疫證書、食品衛生檢驗證書以及提貨單、裝貨單、運單、發票、裝箱單等。
出口貨物報關單是出口企業在裝運前向海關申報出口許可的單據,由出口企業填寫,經海關審核、簽發后生效。
出口貨物報關單是出口企業向海關提供審核是否合法出口貨物的憑據,也是海關據以征稅的主要憑證,同時還作為國家法定統計資料的重要來源。所以,出口企業要如實填寫,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和遲報,更不得偽造、篡改。
出口貨物報關單的主要內容和填寫方法如下:
l.申報單位編號;與發票、外運編號問號。
2.出口口岸:指貨物出境對我國港口或困境日岸的名稱。
3.經營單位:用中文填寫經營該出口業務的公司或單位的全稱,并注明經營單位的海關代號。海關代號由四位數組成,前兩位數代表地區,后兩位數代表具體經營單位,是由海關總署,經貿部和國家統計局聯合制定的。
4.指運港(站):填寫出口貨物的目的港。
5.合同(協議)號:填寫該批出口貨物的合同或協議的編號。
6.貿易性質(方式)人按海關規定,一定要正確填報清楚。如;一般貿易、補償貿易、來工裝配貿易、進料加工貿易、寄售代銷貿易、邊境地方貿易等。
7.貿易國別(地區人填寫貿易成交國別(地區X如果通過我駐港機構與他國成交,應填香港。
8.消費國別(地區):填寫出口貨物實際消費的國家(地區),如無法確定實際消費國,可填最后運往國。
9.收貨單位:填寫進口方公司企業的名稱和所在地區或國家。
10.運輸工具名稱及號碼:海運出口的填寫船名航次;陸運的填寫車號;空運、郵運的填寫“空運”、“郵運”。
11.裝貨單或運單號:海運鎮提單號;陸運填運單號;空運填貨運單號;郵運填包裹單。
12.收結匯方式:填寫L/C、D/P、D/A、T/T等收結匯方式。
13.起運地點:填寫出口貨物實際發貨單位的所在地。
14.海關統計商品編號:根據《海關統計商品目錄》的規定填寫
15.貨名規格及發號:填寫貨物的中英文名稱及詳細規格,應與托運單一致。
16.標記噴頭、件數及包裝種類:按照合同或信用證的規定填寫,應與托運單一致。
17.數量、重量:填寫實際出D貨物的數數量和數量單位,數量單位應根據海關統計商品目錄》的規定填寫,如有不同,可加括號附注,如不能取得凈重的,可參照合同(協議)和商業習慣填寫。
18.成交價格:按合同(協議)或L/C規定的成交單價和價格條款填寫,并注明貨幣名。
19.離岸價格;填寫出口貨物離開我國國境的FOB價格,如按CIF、CFR價格成交的,應除其中的保險費、運費以及其他傭金、折扣等。以成交幣種折算成人民幣和美元時,均接報當天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折算。
20.備注。填寫該出口貨物需說明的事項,如屬法定商檢的商品出口,應以大字標明“應商檢”,以引起海關放行時注意。
21.隨附單據;填寫隨附單據的名稱及編號。
22.申報單位〔蓋章):應加蓋申報單位向海關備案的“報關專用章”,以及已備案的相關員印章(簽名),并填上申報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