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進料加工?
進料加工是指國內有外貿經營權的單位用外匯購買進口原料、材料、輔料、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加工成品或成品后再返銷出口的業務。
2. 經營進料加工應具備什么條件?
(1)經營人必須是經主管部門或其授權主管部門批準的具有外貿出口經營權的進出口公司,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
(2)用外匯購進的進口原料,零部件必須加工成成品復出口。
(3)進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的所有權歸經營人,經營人自負盈虧。
3. 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的外匯來源有什么要求?
進口料件的外匯來源必須是屬于進料加工專項外匯:
(1)經貿部撥給專業進出口總公司,及總公司撥給分公司的進料加工用匯。
(2)經貿部撥給省、市、自治區外貿局的進料加工用匯。
(3)各省市自治區用地方外匯和留成外匯撥出專供進料加工用的原材料外匯。
(4)出口機電產品,由經貿部撥給各有關部、局供進料加工用的原材料外匯。
(5)中央下撥的出口商品包裝用匯。
(6)工貿公司由主管部門批準的進料加工用匯。
4. 進料加工經營單位需經哪些單位批準?
進料加工合同應事先報經國務院有關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對外經濟貿易管理機關,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以及其授權的管理部門,各進出口總公司審核批準,并憑上述審批部門簽發的《進料加工批準書》向海關辦理備案手續。
5. 經營進料加工的單位怎樣才能申請免稅?
經營進料加工的單位應將制定的年度(季度)進料加工計劃抱省局一級主管單位,審批匯總(包括專項外匯的審核)送所在地海關,憑以審批免稅申請。沒有計劃,海關并不接受申請。
6. 經營單位怎樣向海關辦理進料加工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經營單位在辦理進料加工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時,應向海關交驗下列單證:
(1)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進料加工批準書》。
(2)對外主管部門的合同副本或定貨卡片,如屬對口合同的,還應同時交驗出口合同。
(3)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
海關審核后,確定對進口料、件的不同監管方式,如實施全額保稅或按比例征免稅等,并核發《登記手冊》。經營單位持憑《登記手冊》辦理有關進出口和最終核銷等手續。
7. 專為包裝出口商品所進口的包裝物料應怎樣辦理手續?
與進料加工一樣憑合同及有關批文、其他單證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海關予以保稅。對包裝物料與外貿公司,生產工廠間的購銷合同辦理。
8. 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怎樣辦理報關手續?
(1) 進料加工貨物進出口時,經營單位應填寫《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和"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向海關申報,同時交驗貨物的運單、發票、裝箱單等有關單證。
(2) 進料加工合同項下進口的料、件,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出口的成品如屬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應交驗出口貨物許可證。
9. 進口料件與國內料件串換怎樣辦理海關手續?
進料加工合同項免稅進口的料、件,應堅持專料專用,不得不與國內其他料、件串換使用。在特殊情況下,因加工出口產品急需,擬使用國內同品種、同規格、同等數量的原材料頂替進口原材料,并無出售盈利賺取差價等問題,應事先報經主管海關批準。
海關對有色金屬、黑色金屬、棉花紡紗行業的進料加工,因生產工藝必須與國內其他料、件串換使用有以下規定:
(1)工藝性料、件串換,經營單位應經主管海關核準,并具備保稅工廠監管條件。
(2)工廠要健全管理制度,按海關要求建立帳冊、記錄投料與產出時間備查。不允許先出口后進口,或不經加工在國內收購產品出口。不允許倒賣進口料、件。
(3)出口成品中,屬于搭配使用國產原料加工出口部分,如屬應征出口稅的,可予免稅。
10. 進料加工貨物內銷怎樣辦理海關手續?
進料加工項下進口的料、件和加工成品,均不得在境內銷售。如因故必須轉為內銷的,應經經貿部主管部門批準,并經海關許可。上述轉內銷貨物,無論以人民幣或外匯結算,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應及時想海關繳納原進口料、件的關稅、產品稅(或增值稅)。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或屬于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海關交驗進口審批件或進口許可證后方可準內銷。
11. 受國家管理和禁止的出口商品的進料加工有什么具體規定?
加工復出口成品為應經批準的19種商品和8種國家禁止出口商品的進料加工業務,要事先禁止出口商品的進料加工業務,要事先報有關經貿主管部門批準,海關憑批準文件發《登記手冊》,具體審批程序和規定如下:
(1)凡按規定需要報批的進料加工業務,不論使用何種外匯,經營單位需憑正式批件向海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并向經貿部有關發證單位申請出口許可證。
(2)凡屬國家以批準下達的出口計劃內列名19種商品的進料加工業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貿廳(委)、外貿局根據國家下達的出口計劃所列品種和數量進行審批,發給申請單位"19XX年出口計劃內商品原材料審批表",同時抄報經貿部。經營單位憑核發的"19XX年出口計劃內商品進口原料審批表"和所簽合同副本或定貨單向海關領取《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并憑當年出口計劃和《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向經貿部有關發證單位申領進料加工商品的出口許可證(各專業外貿、工貿總公司計劃內自營部分由總公司按此辦法審批)。
(3)上述19種商品進料加工超計劃或計劃外出口,以及國家禁止出口商品的進料加工業務有關經營單位報省(區)、市經貿廳(委)、外貿局或主管總公司審查平衡后由省(區)、市經貿廳(委)、外貿局或主管總公司逐筆報經貿部審批,海關憑經貿部審批的計劃外或超計劃外出口商品的批件和經營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或定貨卡片核發《進料加工登記手冊》,發證單位憑經貿部的批件和《進料加工登記手冊》核發出口許可證。
(4)經營19種需加強宏觀管理的商品和8種國家禁止出口商品進料加工業務的單位,必須是承擔國家出口創匯的有該兩類商品經營權的進出口企業,其他企業不得經營。
12. 進料加工進口料件加工為半成品后轉讓給其他單位再加工怎樣辦理海關手續?
進口料、件加工為半成品后,轉讓給其他承接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的單位進行再加工裝配時,原進口料、件的單位應會同該承接單位持憑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或生產加工合同等有關單據,向海關辦理結轉和核銷手續,并可繼續予以保稅。該承接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單獨申領新的《登記手冊》,但可面予辦理進出口批準手續。對以執行完畢合同所余的料、件,也可采取結轉辦法將剩余料、件轉入另一合同中繼續加工成品出口,海關繼續予以保稅。
13. 進口料件調撥使用怎樣辦理海關手續?
進口料件如需要異地加工出口的,接受料件的單位,應填寫《異地進口料件申請調撥證明書》1式2份,報主管海關批準后,1份交調入地海關留存備案核銷,1份退接受料件的單位轉交申請調出料件的單位向調出地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14. 進料加工合同完畢后怎樣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合同執行完畢后1個月,經營單位應憑《登記手冊》和經海關簽章的進出口專用報關單及《進口料使用表》、《核銷申請表》等有關單位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海關審核無誤后,準予核銷結案。
出口合同中規定由國外客戶免費或有價提供的原輔料的包裝物料,加工成品后,如有剩余,由經營單位提出申請,海關同意后可以轉入其他出口合同中繼續加工出口,如有內情,應及時補納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