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外國在中國境內設立檢驗和鑒定機構的規定有:
(1)《商檢法實施條例》規定,外國在中國設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應經國家檢驗檢疫局審核同意,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批準和登記手續,方可在指定的范圍內,接受委托辦理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并接受國家檢驗檢疫部門的監督管理。
(2)《設立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公司的審批規定》(1995年10月9日)和《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公司監督管理辦法》(1996年10月22日)規定:
①外國檢驗鑒定公司不得在中國境內獨資設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公司;
②中外合資檢驗鑒定公司必須按《設立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公司的審批規定》,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審核同意,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準,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并取得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方可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