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中藥材市場管理,保證人民群眾用藥安全,促進中藥材生產流通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中藥材市場從事中藥材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衛生、醫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中藥材市場實施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開辦中藥材市場,應以中藥材集中產區或傳統的中藥材集散地為主,方便群眾,合理布局,嚴格管理。
第五條 開辦中藥材市場,須經省醫藥管理局、衛生廳、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同意后,按照《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市場登記證》。
第六條 中藥材市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交易場所有相應交通、通訊、金融、衛生及生活服務等配套設施。
(二)由衛生行政部門設置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中藥材質量監督人員和檢驗設施。
(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入場經營者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確保中藥材的質量。
第八條 入場經營者,必須持有醫藥管理部門核發的《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入場經營者必須具有中藥材基本知識和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健康證。
第九條 入場經營者必須具備防塵、防潮、防污染、防蟲蛀、防鼠咬、防霉變等條件。
第十條 入場經營者必須明碼標價,公平交易,不得經營假劣中藥材。
第十一條 入場經營證件不得轉讓、轉借、出租、變賣和異地使用。
第十二條 個人自采、自種的中藥材,可以免持經營證件進入中藥材市場銷售。
第十三條 銷售地道中藥材,必須標明產地。
銷售新發現、民間習用和從國外引種的中藥材,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準。
第十四條 中藥材市場嚴禁銷售中藥材以外的藥品、違禁藥材和一次性輸液器、注射器等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
第十五條 市場管理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廉潔奉公、依法管理,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六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