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品種選育者,種子生產、經營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規范農作物品種管理,加速新品種推廣,促進全省種子產業及農業生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及農業部《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等相關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山西省境內農作物品種的選育、生產、經營、推廣、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主要農作物品種實行審定制度。根據《種子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主要農作物在山西省境內是指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向日葵、西瓜九種作物。
第四條其它農作物品種在自愿申請的原則下實行認定。其它農作物是指除上述九種作物以外的其它所有農作物。
第二章品種管理機構
第五條山西省農業廳設立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品審委),負責全省農作物品種審定(認定)工作。
第六條省品審委由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委員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處級以上職務,年齡一般在55歲以下。每屆任期5年。品種審定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3~4名。
第七條省品審委在山西省農業種子總站設立辦公室(簡稱省品審辦),負責省品審委的日常工作,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條省品審委按作物種類設立專業委員會,每個專業委員會由9~13名委員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為了提高品種審定(認定)的權威性,省品審委設立品種審定專家庫,可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參與品種審定(認定)工作。
第九條省品審委設立主任委員會,由省品審委主任、副主任,各專業委員會主任,辦公室主任組成。
第三章品種審定(認定)的程序
第十條品種審定(認定)由品種選育或引進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者)向省品審委提出申請。
從境外引進的農作物品種和轉基因農作物品種的審定(認定)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申請審定(認定)的品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㈠完成省品審辦組織的品種試驗程序,并按要求在指定單位進行了抗性、品質鑒定;
㈡通過省品審辦組織的田間考察。田間考察具體辦法由省品審委制定。
第十二條申請品種審定(認定),由申請者向省品審辦提交申請書和有關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㈠申請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電話號碼、傳真、E-mail地址;
㈡品種選育的單位或個人;
㈢品種選育報告,包括親本血緣、選育方法、世代;
㈣品種(含雜交種親本)特征特性描述以及標準圖片;
㈤栽培技術要點。
㈥按照有關規定應當提供的其它材料及省品審辦認為有必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省品審辦在收到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對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十二條規定的,應當受理。
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十二條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補充修正后,重新申請。修正不合格的,駁回申請。逾期未回復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十四條省品審辦受理的申請審定(認定)品種,提交相應的專業委員會進行初審。
第十五條專業委員會初審品種時應當召開會議,到會委員達到該專業委員會應到委員總數2/3以上的,會議有效。對品種的初審,根據審定(認定)標準,采用無計名投票表決,贊成票數達到到會委員總數2/3以上的品種,通過初審。
參加專業委員會會議的品審專家視同正式委員。
審定(認定)標準由省品審委制定。
第十六條初審實行回避制度。專業委員會主任認為可能影響初審結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回避。專業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省品審辦決定。
專業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申請者到會介紹品種。
第十七條初審通過的品種,由專業委員會將初審意見及推薦種植區域意見提交主任委員會審核,審核同意的,通過審定(認定)。
第十八條審定(認定)通過的品種,由省品審委編號、頒發證書,山西省農業廳公告。編號為“晉審”、作物種類簡稱、年號、序號,其中序號為三位數。
品種審定公告公布的品種名稱,為該品種的通用名稱。
第十九條審定(認定)未通過的品種,申請者對審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省品審委提出復審。省品審委在下一年度召開品種審定會議時對復審理由、原審定文件和原審定程序進行復審。復審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二十條審定(認定)通過的品種,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點,由專業委員會提出停止推廣建議,經主任委員會審核同意后,由山西省農業廳公告。
第四章品種試驗
第二十一條品種試驗包括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具體試驗辦法由省品審委制定,省品審辦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區域試驗對品種的穩定性、豐產性、適應性、抗逆性等農藝性狀進行鑒定,試驗時間不少于兩個生產周期。生產試驗在接近大田生產的條件下,對品種的豐產性、適應性、抗逆性等進行進一步驗證,試驗時間不少于一個生產周期。
區域試驗與生產試驗可交叉進行,第一個生產周期區域試驗表現突出的品種,第二個生產周期區域試驗時,可同時進行生產試驗。
第二十三條省品審辦每年定期面向社會征集參試品種。品種選育或引進的單位或個人填寫參試品種申請書,在規定時間內報省品審辦。轉基因品種還應當提供農業轉移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第二十四條申請參加試驗的品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㈠人工選育或發現并經過改良,品種來源清楚;
㈡與現有品種(已參加過區域試驗或審定、認定通過的品種)有明顯區別;
㈢遺傳性狀相對穩定;
㈣形態特征和生物學特性一致;
㈤具有適當的名稱。品種名稱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對符合參試條件的品種,省品審辦安排試驗;不符合參試條件的品種,不予試驗。
根據品種申報數量,可設置預備試驗,從預備試驗中擇優選擇進入區域試驗。
第二十六條批準參加試驗的品種,由省品審辦統一設計并下達試驗方案,申請參試的單位或個人根據試驗方案,在規定時間內交納參試費,并按要求向承試單位寄送試驗種子。
第二十七條為加快品種篩選速度,區域試驗采取滾動方式進行,第一個生產周期表現差的品種,不再參加下一個生產周期試驗,同時增補新的參試品種。
第二十八條對具有特殊用途、特殊生態類型的農作物品種和難于組織區域試驗的小作物品種,可不進行區域試驗,直接安排生產試驗,生產試驗不少于兩個生產周期。
第二十九條對多年生農作物,根據作物特點組織品種試驗。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實行審定制度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發布廣告,不得經營、推廣。違者按《種子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審(認)定通過的農作物品種,各級種子及農業技術部門要在適宜地區積極組織推廣。
第三十二條承擔品種試驗的單位及有關人員未經申請者同意,不得以非品種試驗目的擴散申請者申報品種的種子。
第三十三條從事品種試驗、審定工作的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追究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在品種試驗和品種審定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省農業廳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引進周邊省審定通過的與我省屬于同一生態類型區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由引種單位申請,經省品審辦在適宜地區進行1~2個生產周期的多點展示,組織田間考察后,由省品審委參照相關審定標準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由山西省農業廳公告,準予經營、推廣。
第三十六條對省品審委審定通過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個別性狀進行改良的,品種名稱不得使用原名稱,但應明確表明與原品種有關。經營、推廣前應當重新申請審定。可不再安排區域試驗,只組織1~2個生產周期的生產試驗,對改良性狀及豐產性等進行驗證。
第三十七條根據農業部《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農作物品種試驗、審定所需經費,列入省財政農業專項經費預算。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山西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實施。1997年1月頒布的《山西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章程》、《山西省農作物品種審(認)定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