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抽檢力度的加大,基層執法部門經常會碰到雞蛋中檢出氟苯尼考的案件,由于這類案件相對生僻,一線執法司法部門鮮有接觸,加之監管和技術規范不夠嚴密,一度時期給辦案人員帶來不少困惑,本文梳理現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技術標準,總結提煉得出以下內容,供一線執法辦案部門參考借鑒:
一、氟苯尼考簡介
氟苯尼考(Florfenicol)中文名又稱:氟洛芬;氟苯尼考;氟甲砜霉素等。是在八十年代后期成功研制的一種新的獸醫專用氯霉素類的廣譜抗菌藥,1990年首次在日本上市,我國已通過了該藥的審批。其藥理作用是通過脂溶性可彌散進入細菌細胞內,主要作用于細菌70s核糖體的50s亞基,抑制轉肽酶,使肽酶的增長受阻,抑制了肽鏈的形成,從而阻止蛋白質的合成,達到抗菌目的。本品抗菌譜廣,對革蘭氏陽性菌和革蘭氏陰性菌及支原體均有強效。本品口服吸收迅速,分布廣泛,半衰期長,血藥濃度高,血藥維持時間長。
氯霉素由于有嚴重的致再生障礙性貧血的不良反應,許多國家已禁止氯霉素在動物疾病防治上的使用,尤其是食品動物,目前我國也已經禁止使用。研究表明,氯霉素結構中芳香環上對位硝基是引起再生障礙性貧血的主要基團,氟苯尼考在結構上以H3C-SO2取代了O2N用藥后不產生再生障礙性貧血的不良反應,因此在動物疾病防治上,尤其是食品動物,氟苯尼考替代氯霉素在獸醫臨床進行廣泛使用。
其適應癥包括:1、家畜類:用于防治豬的氣喘病、傳染性胸膜性肺炎、萎縮性鼻炎、豬肺疫、鏈球菌病等引起的呼吸困難、體溫升高、咳嗽,打嗆、采食量下降、消瘦等有極強療效,對大腸桿菌等引起仔豬黃白痢、腸炎、血痢、水腫病等有效。2、禽類:用于防治禽由大腸桿菌,沙門氏桿菌、巴氏桿菌等引起的霍亂、雛雞白痢、拉稀、頑固性腹泄,黃白綠便,水樣糞便、下痢、腸道粘膜點狀或彌漫性出血、臍炎、包心、包肝,細菌、支原體等引起的慢性呼吸道病、傳染性鼻炎氣囊混濁,咳嗽,氣管咯音,呼吸困難等。3、對鴨的傳染性漿膜炎、大腸桿菌、綠膿桿菌等效果明顯。
二、我國目前的標準限量概況
我國《獸藥國家標準和部分品種的停藥期規定》(農業部2003年5月22日278號公告)對氟苯尼考在不同動物中的停藥期進行了規定,其中,氟苯尼考在家禽中的停藥期只見諸于雞。氟苯尼考注射液在雞中的停藥期是28天,氟苯尼考粉和氟苯尼考溶液在雞中的停藥期都是5天,而且,氟苯尼考溶液在雞產蛋期禁用。我國《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農業部2002年12月24日第 235 號公告)附錄2將氟苯尼考列入可以“用于食品動物,需要制定最高殘留限量的”獸藥,并規定包括雞在內的所有家禽產蛋期禁用。我國《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GB 31650—2019)取代了《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但對氟苯尼考保持了傳統觀點,即其屬于“已批準動物性食品中最大殘留限量規定的獸藥”,同時明確所有家禽產蛋期禁用。因此,從現行標準來看,氟苯尼考屬于允許使用但有最大殘留限量規定的獸藥,同時又屬于家禽產蛋期禁用的獸藥。不過,此處的“禁用”一詞與《刑法》中的“禁止使用”不是同一含義,刑法禁用的對象都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劇毒、高毒化學品等,一經違反即可入罪。此處的“禁用”更準確的理解應該是“限用”,即氟苯尼考屬于限制使用期限的獸藥,在非產蛋期是可以使用的,只不過需要遵守最大殘留限量規定。此概念類似于“限用農藥”,比如毒死蜱屬于限用農藥,但在農業部的公告里卻表述為“禁止在蔬菜上使用”,也就是說,毒死蜱允許在蔬菜以外的品種上使用,其屬于限制使用范圍的農藥,而不是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劇毒、高毒化學品。
三、氟苯尼考的使用規范
成雞一般在120日齡時開始產蛋,產蛋期約 500 日左右,氟苯尼考在雞非產蛋期可以使用。通說認為,獸藥休藥期是指“動物從停止給藥到許可屠宰或動物產品(蛋、 奶)許可上市的間隔時間”,但雞的產蛋期遠遠長于休藥期,雞經過休藥期,只是意味著暫時殘留在雞組織體內的氟苯尼考代謝消除至 MRL 值(最高殘留限量)以下,也就是法律擬制的對人體無害的程度,而不意味著雞組織體內不再存有氟苯尼考殘留,這些殘留當然有發生傳遞至雞蛋中的可能。因此,即使是家禽養殖戶按照《中國獸藥典》獸藥制劑品種說明書范本所規定的操作規程實施對雞氟苯尼考的給藥,并嚴格執行休藥期以及產蛋期禁止給藥的規定,仍然不能排除發生雞蛋檢測中存有氟苯尼考殘留情形。只不過,由于雞的產蛋期遠遠長于氟苯尼考的休藥期,這決定著產蛋期和休藥期之前使用氟苯尼考的殘留傳遞至雞蛋也僅僅只能發生在產蛋極早期的雞蛋中。而且,雞組織體中即使存有的氟苯尼考殘留再傳遞至雞蛋中的量也是非常之微,從行政法及刑法對養殖行為的規范角度上講,這樣的殘留量幾乎可以忽略不計,遠遠達不到需要進行處罰的程度。
但是,如果養殖戶沒有嚴格遵守《中國獸藥典》的相關規程,實施了超范圍、超劑量、超期限對氟苯尼考進行給藥的養殖行為,則必然在雞體組織或者雞蛋中檢測出氟苯尼考殘留超過 MRL 值(最高殘留限量),這就要根據殘留量的具體數值分別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刑事制裁。具體來說,根據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第 4.1.48 條的規定,氟苯尼考在雞靶組織中的 MRL 值分別為肌肉 0.1μg/g、皮脂 0.2μg/g、肝 2.5μg/g 和腎 0.75μg/g,根據這些指標,如果檢測值超過了一定數量但又超得不是很離譜(一般在100%以內),針對這樣的情形可以適用《食品安全法》第124條第1項之規定“生產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進行行政處罰;如果檢測值超過限量標準而且又超得很離譜(一般在數倍或者數十倍以上),針對這樣的情形則需要科處刑罰,涉嫌《刑法》143條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四、雞蛋中檢測出氟苯尼考的理解
盡管我們從經驗或者概率上可以說,氟苯尼考在雞產蛋期禁用,一般就是指雞蛋中不得檢測到氟苯尼考,但緊接休藥期結束的產蛋早期的雞蛋亦有可能存有氟苯尼考殘留。因此,從有利于當事人的權利推定出發,我們在法律上不能將氟苯尼考在產蛋期禁用理解為雞蛋中不得檢測到氟苯尼考,這也是已經被廢止的《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將氟苯尼考產蛋期禁用規定至附錄 2 而非附錄 3 和附錄 4 的規范精神所在。包括 2019 年《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在內的歷次技術標準均未對雞蛋中的氟苯尼考的 MRL值予以規定,在這種情形下,基層執法惟一可行的依據就是參考氟苯尼考在雞組織體的最大殘留限量值和人體日均允許攝入值(ADI),而不是視氟苯尼考為雞蛋中不得檢出或者是產蛋雞不得使用。
根據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第 4.1.48 條的規定,氟苯尼考的 ADI 值為 0-3 μg/kg 體重,氟苯尼考在雞靶組織中的 MRL 值分別為肌肉 0.1μg/g、皮脂 0.2μg/g、肝 2.5μg/g 和腎 0.75μg/g,這些數值對檢測雞蛋中的氟苯尼考含量具有極其重要的參考意義。
但是,從技術標準的規范表達體系上來看,家禽產蛋期禁用的規定并不是能夠與最大殘留限量使用的規定相提并論的,而是依附于最大殘留限量使用的規定。詳言之,《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由四部附錄組成,附錄 1 為“農業部批準使用的,按質量標準、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用于食品動物,不需要制定最高殘留限量的”獸藥,附錄 2 為“農業部批準使用的,按質量標準、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用于食品動物,需要制定最高殘留限量的”獸藥,附錄 3 為“農業部批準使用的,按質量標準、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可以用于食品動物,但不得檢出獸藥殘留的”獸藥,附錄 4 為“農業部明文規定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動物的獸藥”,氟苯尼考屬于附錄 2 中的獸藥,氟苯尼考對家禽產蛋期的禁用的規定也見諸于附錄2。不過,氟苯尼考在家禽食品中的最大殘留限量規定的靶組織只限于肌肉、皮+脂、肝和腎,而對禽蛋中到底是不得檢出還是有著最大殘留限量規定則語焉不詳。換言之,禽蛋中檢出氟苯尼考到底是因為產蛋期使用了氟苯尼考而發生殘留傳遞還是因為產蛋期間禁用但之前就使用了氟苯尼考而發生殘留傳遞,我們必須通過氟苯尼考在家禽中的殘留消除規律對這一問題予以科學解答。
休藥期的規定氟苯尼考的獸藥使用制劑主要有氟苯尼考注射液(主要規格含氟苯尼考為30%、10%和 5%)、氟苯尼考粉(含氟苯尼考10%)、 氟苯尼考預混劑(含氟苯尼考 5%)和氟苯尼考溶液(含氟苯尼考 2%)四種,每種制劑中所含氟苯尼考量不同,其使用方法和休藥期也有所差異,對此規定見諸于《中國獸藥典》。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第 45 條的規定,《中國獸藥典》由國家獸藥典委員會擬定、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發布。《中國獸藥典》是我國最主要的獸藥國家標準,每五年編制一次,現行《中國獸藥典》為 2015 年版, 2020 年版的編制工作正在進行中。氟苯尼考粉和氟苯尼考溶液系混飲使用,《中國獸藥典》規定此二者對雞的休藥期均為 5 天,產蛋期禁用;氟苯尼考預混劑系混飼使用,《中國獸藥典》沒有規定氟苯尼考預混劑對家禽的休藥期,氟苯尼考注射液系肌肉注射使用,對雞的休藥期為 28 天,產蛋期禁用。
五、經營者的義務
雞蛋中所含氟苯尼考超標,根本原因在于家禽養殖戶的違法使用獸藥,這是雞組織體內氟苯尼考超標的主要原因,也是雞蛋中氟苯尼考超標的主要原因。我國家禽養殖業日趨規模化和集約化,但現狀仍是以散養為主,養殖戶“不執行休藥期的規定,非法使用違禁藥物,獸藥使用不規范、不科學”現象仍普遍存在;同時,我國行政執法專業水平不高,缺乏有效的獸藥殘留監控體系,這兩方面的原因必然會導致大量含超標氟苯尼考雞蛋的面世。
氟苯尼考是抗菌藥物,其超標對人類的潛在危害主要表現在過敏反應、“三致” 作用和細菌耐藥性增強。雞蛋含超標氟苯尼考,人體食用后存在著健康風險,特別是對嬰幼兒、孕婦和老年人潛在危害更大,因此,嚴厲打擊銷售含超標氟苯尼考雞蛋行為,實屬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一環。相應地,經營雞蛋的銷售者也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切實履行經營者義務。
(一)經營者的進貨查驗義務
雞蛋是食用農產品,銷售食用農產品,無需食品經營許可。根據《食品安全法》第 53 條、第 54 條以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三章的具體規定,雞蛋經營者的法律義務主要體現在進貨查驗、銷售記錄、安全貯存等方面。因氟苯尼考超標只可能發生在家禽養殖(即生產)環節,不可能發生在銷售環節,經營者采購雞蛋以銷售,首先應當查驗供貨者提供之雞蛋是否合格。
雞蛋經營者查驗雞蛋是否合格,主要是查看將進入銷售市場的雞蛋是否通過法定的檢測以及是否取得了檢測合格的證明文書。沒有檢測合格證明文件的雞蛋,不得進入市場銷售。雞蛋經營者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即使所銷售的是合格的雞蛋,亦構成違法,監管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法》第 126 條第 1 款第 3 項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進貨查驗義務的履行主要通過記錄制度予以證明,經營者的規模和能力不同,其所落實這一制度的具體措施在實踐中有所不同表現。根據國家食藥總局 2016 年《關于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 6 條的規定,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充分考慮不同類型銷售者的 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相應措施,落實銷售者義務。對于大型商場超市,鼓勵其采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方式, 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對于規模較小的食品店、便利店、農貿市場入場銷售者等,可以采取粘貼票據、簽訂食用農產品采購協議等形式落實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鼓勵其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記錄所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信息。
(二)免予處罰規范的適用
一旦雞蛋經營者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能有相關記錄予以證明,那么即使是在執法監督檢查中,檢出所銷售的雞蛋所含氟苯尼考超標,監管部門亦有可能適用《食品安全法》第 136 條規定的免予處罰條款。經營者建立記錄制度,載明進貨查驗義務的積極履行,滿足《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的要求,這往往也就能證明經營者的主觀無過錯和進貨來源的如實說明,如進貨查驗記錄應當載明可溯源的進貨信息(供貨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所保存的憑證就應當包括供貨者的資質文書和雞蛋的合格證明文件。
《食品安全法》中的免予處罰條款本質上是證明責任倒置規范。在執法實踐中,監管部門一經查出經營者銷售的雞蛋氟苯尼考超標,就意味著違法事實的查明,一般是首先適用《食品安全法》第 124 條第一款,只有在行政相對人現場或者在限期內提出證據和說明理由,切實證明其符合“免予處罰”的三個條件的情形下,方會適用《食品安全法》第 136 條的免予處罰條款。
六、雞蛋中檢測出氟苯尼考的定性與處理
無論是從規范解釋出發,還是從科學證明出發,我們都不能將氟苯尼考的家禽“產蛋期禁用”理解為“雞蛋中不得檢出氟苯尼考”,因此,執法部門將銷售含氟苯尼考雞蛋行為認定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依據《食品安全法》第 123 條第一款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這是明顯錯誤的。我們對銷售含氟苯尼考雞蛋行為的認定,應當視雞蛋中所含氟苯尼考是否超標而定。但是,我國的技術標準又沒有關于雞蛋中氟苯尼考 MRL 值的規定,《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只規定了氟苯尼考在雞四種靶組織中的 MRL 值以及產蛋期禁用。氟苯尼考在雞組織體中的殘留消除規律告訴我們,即使是經由休藥期,氟苯尼考在產蛋期特別是早期數日內仍會存在雞組織體內,這種符合 MRL值的氟苯尼考必然會發生向雞蛋的殘留傳遞。以氟苯尼考ADI 值為測算依據來看,雞組織體中符合 MRL 值規定的氟苯尼考傳遞至雞蛋中,也應作無害化和安全化理解。因此,即使雞蛋中檢出氟苯尼考,只要其殘留量不高于(或遠遠低于)所參照的在雞組織體中的 MRL 值以及符合 ADI 的區間值規定,就屬合格雞蛋。執法者不能視氟苯尼考為“洪水猛獸”,不能雞蛋一經檢出氟苯尼考,就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行為來認定。
要言之,氟苯尼考在雞蛋中超標,屬于獸藥殘留超限量問題,而不是獸藥禁用問題。雞蛋只有在所含氟苯尼考超標時,方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經營者只有銷售含氟苯尼考超標的雞蛋,方構成違法。執法部門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 124 條第一款的規定,將銷售含氟苯尼考超標雞蛋的行為認定為“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行為”。經營者雖客觀實施了銷售含氟苯尼考超標雞蛋的行為,但其如果盡到了進貨查驗義務,能夠證明自己的主觀無過錯,且能如實說明雞蛋來源,此種情形下,《食品安全法》第 136 條規定的免予處罰條款亦有適用的可能。再次,如果經營者銷售的雞蛋所含氟苯尼考嚴重(一般要達到數倍以上)超標,以致“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亦能構成《刑法》第 143 條所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此時,行政執法部門應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立為刑事案件進行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