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GAP內容廣泛、復雜, 涉及到藥學、生物學、農學及管理科學, 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但GAP的核心是“規范生產過程以保證藥材的質量穩定、可控”,因此各條款均應緊緊圍繞藥材質量及可能影晌藥材質量的內在因素(如種質)和外在因素(環境、生產技術等) 的調控而制定。
(二)GAP的制定既要認真汲取國外先進經驗,盡量與國際接軌,又必須與中國實際情況相結合。如歐共體禁用人的排泄物作肥料,但中國農村人口眾多,必須而且應該充分利用這一肥源,因此在起草GAP時,允許使用農家肥,但強調“應充分腐熟,達到無害化衛生標準。”
(三)GAP概念涵蓋的不僅是栽培的藥用植物(歐共體GAP僅包括藥用植物和芳香植物),還包括藥用動物以及藥用野生植物和動物,這是根據中國實際情況而訂的,因為目前我國野生藥材還占有相當大的比重。(四)處理好繼承與發揚的關系,既要保持中國傳統醫藥特色,如強調地道藥材和傳統的栽培技術和加工方法等,又提出繼承不泥古,要學習世界先進經驗,如生產技術和管理模式。 (五)藥材是防病治病的武器,采納新技術、新工藝、新品種一定要符合安全、有效的原則,生物技術、轉基因品種,應經過認真鑒定和安全性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