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綠色食品認證及標志使用收費行為,維護綠色食品標志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綠色食品事業的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部負責組織實施綠色食品的質量監督、認證工作,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依據標準認定綠色食品,依據《商標法》實施綠色食品標志商標管理。
第三條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開展綠色食品認證和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工作,可收取綠色食品認證費和標志使用費。
第四條 綠色食品認證費由申請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許可的企業在申請時繳納,具體收費標準按附件二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費由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許可的企業在每個綠色食品標志使用年度開始前繳納,標志使用權有效期3年。具體收費標準按附件二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下列產品的標志使用費按優惠政策收取:
(一)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企業的初級產品、初加工產品、深加工產品;
(二)西部地區企業的初級產品;
(三)獲得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許可當年的產品。
具體優惠政策按農業部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在申請綠色食品標志使用過程中需接受環境監測和產品檢驗的企業,應按規定繳納環境監測費和產品檢驗費,環境監測費和產品檢驗費由具有環境監測或產品檢驗資格的單位在實施監測或檢驗時收取,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并使用規定的收費票據。環境監測費和產品檢驗費的具體收費標準按附件三、四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在企業使用綠色食品標志期間,為實施監督管理所進行的產品檢驗和環境監測,其費用由實施監督管理的單位負擔;監督管理要求的企業整改復檢,其費用由企業負擔;企業申請的仲裁檢驗,其費用先由企業墊付,再根據仲裁檢驗結果由責任方負擔。
第九條 綠色食品認證費和標志使用費的收入作為綠色食品事業的一項資金來源。認證費主要用于受理認證申請、認證檢查、認證審核、制發證書、頒布公告等;標志使用費主要用于標志管理和發展綠色食品事業。
第十條 收取認證費和標志使用費的有關事項,應在《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約定。
第十一條 未按規定繳納認證費或標志使用費的,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可以對其做出不予或終止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許可的處理。
第十二條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收取綠色食品認證費和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費,應到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稅務發票,依法納稅。
第十三條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除收取綠色食品認證費和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費外,不得另外收取綠色食品標志工本費,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