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海漁加發〔2012〕216號
關于印發《大連市水產品初級加工質量安全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按照《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我市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意見》(大政辦〔2012〕38號)文件要求,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水產品初級加工質量安全監管,提高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特制定《大連市水產品初級加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大連市水產品初級加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大連市水產品初級加工質量安全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水產品初級加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范水產品初級生產環節生產經營行為,提高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我市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意見》(大政辦發〔2012〕38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產品初級加工,是指以水產品為主要生產原料,生產方式為分揀、去皮、剝殼、粉碎、清洗、切割、冷凍、分級、包裝等未改變產品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簡單加工活動。
第三條 在大連市所轄行政區域內從事水產品初級加工生產及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水產品初級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產品初級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第五條 水產品初級加工生產場所及環境要求:
(一)應有固定的生產加工場所,廠房應建在遠離污染源,無有礙食品衛生的區域,周邊清潔衛生。
(二)廠區布局合理,生產區與生活區應分開,生活區對生產區不應造成影響。廠區內不應兼營、生產、存放有礙食品衛生的其他產品,禁止飼養畜禽。
(三)廠區應有合理的供水、排水系統,廢棄物集中存放,且遠離生產車間,生產過程中廢水、廢料、煙塵的排放或處理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條 水產品初級加工企業生產車間要求:
(一)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所加工水產品的工藝流程和加工衛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二)地面、墻壁、屋頂或天花板、門窗等采用無毒、堅固、防水、防霉、不脫落、易于消毒清洗的建筑材料,生產車間排水、通風、衛生設施等應能適應生產需要。
(三)加工設備及工器具應符合工藝衛生要求,易于拆卸清洗,防止外來物質的污染。
第七條 水產品初級加工原料、輔料要求:
(一)所有原料產品應來自安全衛生的水域,原料的貯存、運輸等過程中應保證適宜的溫度和時間。
原料應進行進廠檢查驗收,并提供相應的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原料,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使用不符合產品安全標準的水產品原料。
(二)加工過程中使用的輔料(包括食品添加劑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要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 2760)的規定,嚴禁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三)原料、輔料應專庫存放,保持清潔衛生,避免變質及污染。
第八條 水產品初級加工用水、用冰要求:
(一)加工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要求,不允許直接使用地表水。
(二)加工用海水應符合《海水水質標準》(GB 3097)規定的海水水質第一類要求。
(三)應定期對水質進行衛生檢測,并保存記錄。
(四)生產加工用冰應符合《人造冰》(SC/T 9001)的要求,其制冰、破碎、運輸均應在嚴格的衛生條件下進行。
第九條 初級加工水產品包裝、貯存及運輸要求:
(一)經初級加工生產的水產品應當進行包裝和標識。
(二)包裝材料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及儲藏、運輸、銷售、保障安全的要求。
(三)產品標識或者附加標注所用文字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標明品名、產地、生產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生產日期、貯存條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等。標識標注的內容應當準確、清晰、顯著。
(四)成品貯存應專庫存放,庫內應保持清潔衛生,設有防霉、防鼠、防蟲設施,定期消毒。貯存庫的溫度、濕度應符合產品特性要求,冷藏庫、速凍庫、凍藏庫應配備自動溫度記錄裝置,并定期校準。
(五)運輸工具應符合相關安全衛生要求,保持清潔衛生,并根據產品特點配備冷凍、冷藏、保鮮、保溫等設施。
第十條 水產品初級加工企業應按照生產實際,建立完整的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管理制度和文件,積極推行全程質量安全控制;建立質量安全培訓制度,定期對管理人員、生產人員進行專業技術與質量安全等培訓。
第十一條 水產品初級加工企業應建立主要產品生產技術操作規范和產品質量標準。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可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自行制定標準,但自行制定的標準不應低于上述標準要求。
第十二條 水產品初級加工企業應設立獨立的質量管理部門或人員,負責生產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水產品初級加工企業應配置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產品檢驗部門或人員,產品應進行批批檢驗,并做好記錄,合格后方可銷售。
規模以上的生產企業,應建立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檢驗室,并配備必要的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
第十四條 水產品初級加工企業應建立質量安全記錄。
(一)進貨查驗記錄,記錄水產品原料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
(二)生產過程記錄,記錄生產時間、產品、批號、產量、加工方式等;
(三)出廠銷售記錄,記錄銷售水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銷售日期、購貨商名稱及聯系方式等。
記錄要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五條 生產人員應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
第十六條 縣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水產品初級加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從事水產品初級加工的企業取得工商部門經營許可后,應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水產品初級加工生產企業到所屬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
(二)已辦理備案的企業,應當在備案的品種范圍內從事水產品初級加工生產;如企業名稱、廠址、產品、生產工藝等發生變更,應到原備案機關辦理變更備案;停止生產的,應到原備案部門辦理備案注銷。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水產品初級加工監管職責,實施執法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初級生產加工的水產品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對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水產品初級加工企業實施質量安全監管。
(一)應定期和不定期對企業進行現場檢查和產品抽檢;
(二)現場檢查應做好記錄,檢查記錄和處理結果需被檢單位負責人簽字并整理歸檔;
(三)產品抽檢時,需經抽檢人員和企業當事人認定,樣品應當購買,不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被抽檢單位對產品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檢測結果5日內申請復檢;
(四)監督抽檢應科學、客觀、公正,確保企業合法權益。產品抽檢結果由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外公布。
第二十條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水產品初級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的宣傳、培訓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一條 水產品初級加工生產企業違反法律法規,構成違法行為的,按照《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水產品初級加工生產企業違反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工作人員、核查人員、檢驗機構及檢驗人員在水產品初級加工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水產品初級加工監督管理,應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我市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意見》的規定開展工作,對不屬于規定的監管職責范圍內的,應當移交有權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題詞:水產品 質量安全 辦法 通知
抄報:農業部漁業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
大連市海洋與漁業局辦公室 2012年9月24日印發
大連市水產品初級加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大連市水產品初級加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