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關于3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8年第39號)、《關于2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8年第40號)、《市場監管總局關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8年第44號)、《市場監管總局關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8年第45號)涉及我省8家生產企業、5家經營企業。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一、盧小妹雞蛋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信息。《通告》(2018年第39號)涉及南京市建鄴區興隆街道東升村43-1號(南湖菜市場內)雞蛋1-2號攤位(經營者:張正宏)銷售的來自江蘇省淮安市洪澤縣共和鎮林中寶草雞養殖專業合作社的盧小妹雞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二)生產環節核查處置情況。淮安市洪澤區林業局接到核查通知后,高度重視,于當日派3名執法人員和共和鎮畜牧獸醫站工作人員一起前往該養殖場進行現場調查處理,經詢問調查發現該批不合格雞蛋不是自己養殖場生產的,是從別處以8元每斤的價格購進40斤,均已銷售。洪澤區林業局對洪澤縣共和鎮林中寶草雞養殖專業合作社立案處理,責令停止銷售該批產品,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20元、罰款2200元的行政處罰。
(三)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經南京市建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該批次不合格產品當事人進貨10斤,全部售出,現無庫存。當事人在購進上述雞蛋時,索取了供貨商的營業執照、收款收據、該批次“盧小妹雞蛋”的檢驗報告,建立了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履行了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南京市建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免予處罰的決定。
二、土源鮮花鳳蛋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信息。《通告》(2018年第39號)涉及南京市蘇果超市有限公司應天生活廣場連鎖店銷售的標稱江蘇省徐州市睢寧縣武發禽業專業合作社生產的土源鮮花鳳蛋,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二)生產環節核查處置情況。經徐州市睢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睢寧縣武發禽業專業合作社原有3間廠房,但都未飼養雞,3間廠房已出租從事生產家具。經執法人員向證明人滕魏了解,該廠已有5至6年未飼養雞和雞蛋銷售,現在廠房已出租給滕魏經營家具生產。執法人員現場記錄,現場檢查筆錄由見證人滕魏在筆錄上簽字確認,執法人員現場拍照取證。
(三)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經南京市建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當事人進貨該批次不合格雞蛋60盒、全部售出、現無庫存。經調查,“土源鮮花鳳蛋”并非產品包裝標示的睢寧縣武發禽業專業合作社生產,而是河北邱縣鮮盛農產品銷售有限公司生產。南京成潤商貿有限公司原與睢寧縣武發禽業專業合作社合作,后因睢寧縣武發禽業專業合作社雞場倒閉,停止供貨,南京成潤商貿有限公司又與河北邱縣鮮盛農產品銷售有限公司合作,收購其雞蛋進行包裝銷售,并使用了原與睢寧縣武發禽業專業合作社合作時制作的產品標簽。當事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 “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的規定,構成銷售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南京市建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438 元、罰款 50000 元的行政處罰。
三、鄉村土雞蛋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信息。《通告》(2018年第39號)涉及上海惠多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江蘇興化市忠誠禽蛋生產的鄉村土雞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檢驗院。
(二)生產環節核查處置情況。經泰州市興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江蘇興化市忠誠禽蛋共購進該批次鄉村土雞蛋10袋,興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18年8月31日現場送達了檢驗報告,責令企業對銷售的產品進行召回,并對該經營部生產銷售不合格雞蛋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經查,江蘇興化市忠誠禽蛋經營部未對所采購雞蛋的養殖場建立索票索證制度,無法對產品進行溯源,涉案貨值138元,違法所得48元。鑒于當事人不存在主觀故意,不合格原因為養殖環節造成,并且主動積極整改,積極配合調查,泰州市興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8元、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鮮草雞蛋風險控制情況
(一)抽檢基本信息。《通告》(2018年第39號)涉及上海連慧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江蘇省興化市燦燦家禽養殖合作社生產的鮮草雞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檢驗院。
(二)生產環節核查處置情況。經泰州市興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江蘇省興化市燦燦家禽養殖合作社共購進該批次鮮草雞蛋10盒,均已銷售完畢。興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企業對銷售的產品進行召回。經查,江蘇省興化市燦燦家禽養殖合作社未對所采購雞蛋的養殖場建立索票索證制度,無法對產品進行溯源,涉案貨值145元,違法所得25元。鑒于當事人不存在主觀故意,不合格原因為養殖環節造成,并且主動積極整改,積極配合調查,泰州市興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5元、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490g鹽水鴨核查處置控制情況
(一)抽檢基本信息。《通告》(2018年第39號)涉及京東桂花鴨官方旗艦店(經營者為南京鴨星人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京東商城(網站)銷售的標稱南京桂雨鴨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490g鹽水鴨,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國家肉類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二)生產環節核查處置情況。經南京市雨花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南京桂雨鴨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該批次產品共30袋,檢驗留樣用料10袋,銷售20袋至南京鴨星人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銷售單價為22元/袋。經當事人自查發現產品不合格是經銷商在產品運輸過程中未妥善保存導致出現質量問題。南京市雨花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南京市玄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領取不合格報告后,立即啟動核查處置工作,要求南京鴨星人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對不合格“490g鹽水鴨”進行召回。經初步調查該批次不合格“490g鹽水鴨”當事人進貨20袋、全部售出、現無庫存,進貨價為22元/袋,銷售價格為29元/袋、貨值440元、利潤每袋7元。南京市玄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六、純花生醬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信息。《通告》(2018年第40號)涉及天貓伊淘食品專營店(經營者為上海伊淘實業有限公司)在天貓(網站)銷售的標稱上海伊淘實業有限公司委托江蘇融海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純花生醬,黃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武漢食品化妝品檢驗所。
(二)生產環節核查處置情況。經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江蘇融海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該批次純花生醬120瓶,共計24公斤,均已銷售完畢。企業收到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銷售產品實施召回,召回60瓶,共計12公斤。企業在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人員的監管下,對所有召回產品進行銷毀。經排查,不合格原因為采購原料花生未進行檢驗驗收。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企業進行整改,加強原料的采購驗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4元、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七、洋雞蛋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信息。《通告》(2018年第44號)涉及南京市雨花臺區仁和糧油店銷售的來自江蘇省南京市浩富禽蛋批發的洋雞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二)生產環節核查處置情況。經南京市建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該批次不合格洋雞蛋非江蘇省南京市浩富禽蛋批發生產,而是由胥加財冒用“浩富禽蛋批發”的名義向南京市雨花臺區仁和糧油店銷售。
(三)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經南京市雨花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該批不合格洋雞蛋是胥加財從安徽宿州李坤(電話15956027239)處購進,并將其中10箱銷售到南京市雨花臺區仁和糧油店,因當時無法提供營業執照名稱,胥加財隨口將“浩富禽蛋批發”報給南京市雨花臺區仁和糧油店,抽檢過程中以此名稱被登記在內。當地監管部門已通過郵寄方式通報安徽省宿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經排查,不合格是養殖方原因造成。南京市雨花臺區仁和糧油店已作出整改,要求供應人從合格養雞場進貨,并加大出廠檢驗力度,確保不出現問題。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貨值金額少、經營困難,南京市雨花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0元、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八、烤肉味鍋巴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信息。《通告》(2018年第45號)涉及京東奇煦食品專營店(經營者為南京奇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京東商城(網站)銷售的標稱上海喜事來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江蘇省蘇州口水娃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烤肉味鍋巴,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初檢機構為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復檢機構為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上海)。
(二)生產環節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經蘇州市太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蘇州口水娃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該批次產品共生產61箱,共計244公斤,貨值3355元,全部銷售。接到不合格通知后,企業立即開展召回,共召回15箱,合計60公斤。經對同批次留樣產品進行監督抽檢,檢驗結論為合格。因過氧化值指標不合格產生的原因復雜,流通環節產品不合格不宜直接推定生產企業原因,就此認定產品產生不合格原因發生在生產環節的證據不足,違法事實不成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太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做不予立案處理。
(三)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經南京市江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南京奇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注冊地址非檢驗抽樣單上標注的南京市江寧區秣陵街道天印大道1369號廣博苑03幢510室。2017年10月31日,當事人將企業住所由南京市江寧區秣陵街道天印大道1369號廣博苑03幢510室變更為南京市江寧區天元東路228號財富廣場萊茵大廈602室(江寧高新園)。經江寧區市場局核查上述2地址,均未發現該公司。江寧區市場局依法對南京奇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列入經營異常。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