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指導餐飲服務提供者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范餐飲服務經營行為,根據《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本局對《浙江省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自查自評管理規定(試行)》(浙食藥監規〔2016〕18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浙江省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規定》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7日
浙江省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督促餐飲服務提供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范食品安全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發生,保障公眾飲食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食品安全自查,是指餐飲服務提供者為保證食品安全,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自我檢查評價,并根據自查結果采取相應整改措施,達到發現問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的目的。
第三條 實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是《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建立健全和落實食品安全相關管理制度,規范食品安全自查行為。
第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按照“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防控、管控結合”的原則和屬地管理部門的要求,對本單位食品經營活動進行食品安全自查,并對照食品安全自查表,如實做好相關記錄。
第五條 食品安全自查包括制度自查、定期自查和專項自查。制度自查是在國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發生變化時,對本單位食品安全制度的適用性進行自查和修訂;定期自查是對生產經營條件保持、管理制度建立及運行、原料控制、加工制作過程控制等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自查和檢查評價;專項自查是獲知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開展的專項檢查。
第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對食品安全制度的適用性,每年開展一次制度自查;特定餐飲服務提供者對其經營過程,應每周至少開展一次定期自查,其他餐飲服務提供者對其經營過程,應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定期自查;獲得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應立即開展專項自查。
第七條 對食品安全自查中發現的問題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立即停止使用,存放在加貼醒目、牢固標識的專門區域,避免被誤用,并采取銷毀等處理措施。對自查中發現的其他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消費者造成傷害。
第八條 發現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以保證加工條件和行為持續符合食品安全規定;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鼓勵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餐飲信息平臺開展食品安全自查,并以電子記錄形式存檔。保存時間不少于二年。
第十條 按照信息公開和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原則,鼓勵餐飲服務提供者將每次自查情況在店堂醒目處或餐飲信息平臺公示。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自查應當如實反映本單位食品安全現狀,餐飲服務提供者對食品安全自查情況的真實性、時效性負責。
第十二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是餐飲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主體,可自行開展食品安全自查,也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食品安全自查。
第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將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落實情況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進行抽查。抽查方式可以采取實地檢查、網絡在線抽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