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北稽罰〔2020〕3-17號
當事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天津市河北區旺橋碗碗香牛肉拉面館(蔡小橋)
主體資格證件名稱及號碼:營業執照92120105MA06YNBD78
住所(經營場所)或者住址:天津市河北區寧園街道中紡前街5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蔡小橋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其他聯系方式:無
聯系地址:**********************************
2020年12月1日,我局收到由通標標準技術服務(天津)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簽發的,對位于天津市河北區寧園街道中紡前街5號的天津市河北區旺橋碗碗香牛肉拉面館(蔡小橋)使用的餐具(勺子、小菜碟,加工日期:2020-11-11)進行抽樣檢驗,出具的檢驗報告(編號:TJF20-011051-02、編號:TJF20-011051-05)及相關材料,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0年12月3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上述《檢驗報告》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時間內未提出復檢或異議。
經查,該批次被抽檢的勺子、小菜碟是當天后廚洗碗工將就餐使用后的勺子、小菜碟先將殘渣清理,后浸泡在熱水池中,用“愛佳倍”餐具凈(洗潔精)倒入水池中進行混合,用洗碗布對勺子、小菜碟進行清洗,再將“84”消毒液放入另一清洗池中進行二遍清洗,最后再用熱水進行清洗后放在放置碗筷的架子上自然風干,等都干了之后放入消毒柜中、但未使用消毒柜消毒。當事人購進上述洗潔精(“愛佳倍”餐具凈)時索要并留存了相關的票據。
當事人使用的勺子、小菜碟,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 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上述行為,符合未按照要求對餐具進行清洗消毒的構成要件。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和食品經營資格;
2.當事人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經營者身份;
3.對當事人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檢查照片,證明當事人簽收檢驗報告和結果通知書的事實及現場檢查的情況;
4.對當事人的詢問調查筆錄,證明當事人使用被抽檢產品的事實及相關情節;
5.當事人提供的“愛佳倍”餐具凈相關進貨票據,證明當事人用于清洗餐具的洗消劑的進貨來源和索證索票情況;
6.檢驗報告(編號:TJF20-011051-02、編號:TJF20-011051-05)及相關抽檢材料,證明當事人使用的勺子、小菜碟,經抽檢不合格的具體情況。
2020年11月14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北稽告【2020】3-14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及申辯意見。
當事人使用的勺子、小菜碟,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 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餐飲服務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飲具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規定。構成了未按照要求對餐具進行清洗消毒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決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警告。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8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二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