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罰〔2021〕43號
當事人:天津市欣海福食品貿易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2MA06T6MH6N
住所:天津市津南經濟開發區(西區)重慶街2號
2021年1月14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和庫房內發現用于銷售的無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廠名廠址、生產日期印有美國百事公司PepsiCo,Inc圓球商標圖案的360ml紙杯160條、500ml紙杯690條、660ml紙杯180條(以下簡稱百事紙杯),上述紙杯均為50只/條。截至2021年1月19日,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紙杯生產方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資質證明文件,本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上述紙杯進行扣押。本案于2021年1月20日予以立案調查。為調查上述紙杯質量,本委委托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測技術研究院對上述紙杯進行質量檢驗,3個規格各抽檢1批,每批抽樣3條。上述紙杯經檢驗,660ml百事紙杯符合規定,360ml和500ml百事紙杯感官指標均不符合GB/T27590-2011標準的規定。2021年1月29日,當事人向本委提供了上述紙杯生產方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及其相關銷售票據,經本委向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協查,證明上述紙杯是福州佰易紙塑包裝有限公司委托福州新進印刷包裝有限公司加工生產的,生產方具有合法生產資質。本委于2021年3月2日對符合規定的660ml百事紙杯解除扣押措施,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360ml和500ml百事紙杯轉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進行扣押。
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6月份至11月份,從福州佰易紙塑包裝有限公司以5.5元/條的價格購進了180條360ml百事紙杯,以6.75元/條的價格購進了700條500ml百事紙杯,以9元/條的價格購進了180條660ml百事紙杯。截至2021年1月14日,當事人以7.01元/條的價格銷售了20條360ml百事紙杯,以8.95元/條的價格銷售了10條500ml百事紙杯,銷售660ml紙杯平均價格為10.39元/條,但660ml百事紙杯未銷售。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滿足銷售無生產廠廠名和廠址及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食品用紙杯行為的構成要件。本案無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紙杯貨值金額9397元、不符合國家標準紙杯貨值金額7526.8元。鑒于當事人已銷售的無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紙杯與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紙杯為同一批產品,故本案違法所得52.2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2.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
3.對受委托人的詢問調查筆錄、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檢驗報告、相關協查函件;
4.當事人購進交易票據、銷售記錄、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計算表。
本委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執罰告〔2021〕35號),依法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當事人銷售無生產廠廠名和廠址食品用紙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六條“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的規定。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食品用紙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所指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第五十四條“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銷售無生產廠廠名和廠址食品用紙杯的行為、改正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食品用紙杯的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157條360ml百事紙杯和687條500ml百事紙杯;2.處不符合國家標準紙杯貨值金額7526.8元的兩倍罰款15053.6元;3.沒收違法所得52.2元。罰沒款合計15105.8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印 章)
2021年3月24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二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