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工作要求,探索實施包容審慎監管,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市市場監管局、司法局聯合制定了《福州市市場監管領域首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適用規則》《福州市市場監管領域首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第一批)》,現予以印發,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福州市司法局
2021年6月3日
福州市市場監管領域首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適用規則
一、《福州市市場監管領域首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清單”)適用于全市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相關行政違法行為。
二、根據清單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系首次發生清單中所列單項違法行為;
2.危害后果輕微;
3.及時改正(含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4.清單中列明須同時具備的其他適用條件。
三、“首次”的認定方式:通過查詢案管系統、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行政處罰公示平臺等方式,確定當事人此前未發生過清單所列單項違法行為的,即可認定為“首次”。
四、根據清單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應當在立案并調查終結后,經案件審核機構審核,并報本部門分管負責人審批同意,經告知程序,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五、根據清單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通過勸導、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書面或口頭形式對當事人予以教育,并留存相關紙質或音像記錄。
六、清單未列明的違法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七、本規則施行后,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部門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福州市市場監管領域首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第一批)
序號 | 違法行為 | 還須同時具備的其他適用條件 | 法 律 依 據 |
1 |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第一款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 |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 |||
2 | 合伙企業未依照規定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 合伙企業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后應當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并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 | |
第四十條 合伙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3 | 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 |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 |
4 |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 | 立案調查前已提交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材料的 |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 |
第十三條 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5 | 發布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未顯著標明廣告批準文號的 | 已取得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批準文號并在有效期內 |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批準文號。 |
第十條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的內容,其字體和顏色必須清晰可見、易于辨認,在視頻廣告中應當持續顯示。 | |||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顯著、清晰表示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內容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處罰。 | |||
《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廣告內容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 | |||
6 | 發布農藥廣告未將廣告批準文號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的 | 已取得農藥廣告批準文號并在有效期內 | 《農藥廣告審查發布規定》第十一條 農藥廣告的批準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
7 | 發布獸藥廣告未將廣告批準文號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的 | 已取得獸藥廣告批準文號并在有效期內 | 《獸藥廣告審查發布規定》第十條 獸藥廣告的批準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
8 | 廣告主發布廣告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 | 1.屬于廣告主在自有經營場所、自設網站或擁有合法使用權的互聯網媒介發布(在第三方平臺所提供網絡頁面發布的須沒有平臺首頁鏈接,在其他互聯網媒介發布的須沒有付費搜索鏈接)的廣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
2.違法內容文字不是廣告主體內容,字號不突出的; |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 ||
3.招牌廣告發布時間不超過10日,印刷品廣告發布數量少于100份,互聯網自媒體廣告瀏覽量低于200次的; | (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 ||
4.廣告發布前后相同時段內商品銷售額或服務營業額未增加的。 | |||
9 | 廣告引證內容未表明出處的 | 廣告引證內容真實、準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二)廣告引證內容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 | |||
10 |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的 | 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專利證明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一款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 |||
11 | 發布房地產預售或者銷售廣告未載明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的 | 已取得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的 | 《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七條 房地產預售、銷售廣告,必須載明以下事項: |
(一)開發企業名稱; | |||
(二)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的,載明該機構名稱; | |||
(三)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 | |||
廣告中僅介紹房地產項目名稱的,可以不必載明上述事項。 | |||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2 | 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未顯著標明“廣告”字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四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 |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 |||
第五十九條第三款 廣告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3 |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 |
第六十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4 | 未經允許,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的 | 《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三款 未經允許,不得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并確保一鍵關閉的,依照廣告法第 | |||
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違反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的,或者未經允許,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5 | 發布醫療廣告未標注醫療機構第一名稱或《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的 | 屬于廣告主在自有經營場所、自設網站或擁有合法使用權的互聯網媒介發布(在第三方平臺所提供網絡頁面發布的須沒有平臺首頁鏈接,在其他互聯網媒介發布的須沒有付費搜索鏈接)的廣告 |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發布醫療廣告應當標注醫療機構第一名稱和《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 |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處罰,對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并處一至六個月暫停發布醫療廣告、直至取消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醫療廣告經營和發布資格的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醫療廣告內容涉嫌虛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需要會同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作出認定。 | |||
16 |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不明碼標價、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 |
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
《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第九條 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價格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 | |||
第十條 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數碼標明人民幣金額。 | |||
第十一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從事涉外商品經營和服務的單位實行以人民幣標價和計價結算,應當同時用中、外文標示商品和服務內容。 | |||
民族自治地方自主決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幾種文字明碼標價。 | |||
第十二條 降價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必須使用降價標價簽、價目表,如實標明降價原因以及原價和現價,以區別于以正常價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經營者應當保留降價前記錄或核定價格的有關資料,以便查證。 | |||
第十三條 從事零售業務的,商品標價簽應當標明品名、產地、計價單位、零售價格等主要內容,對于有規格、等級、質地等要求的,還應標明規格、等級、質地等項目。標價簽由指定專人簽章。 | |||
第十四條 開架柜臺、自動售貨機、自選市場等采取自選方式售貨的,經營者應當使用打碼機在商品或其包裝上膠貼價格標簽,并應分品種在商品陳列柜(架)處按第十三條規定明碼標價。 | |||
第十五條 經營者收購農副產品或廢舊物資的,應當在收購場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購價目表,標明品名、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和收購價格等內容。 | |||
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對收購農副產品規定了保護價的,收購部門應當在收購點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 |||
第十六條 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或繳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務項目、服務內容、等級或規格、服務價格等。 | |||
第十七條 各類商品專業交易市場應當按照本規定有關條款實行明碼標價。 | |||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 5000 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 5000 元以下的罰款: | |||
(一)不明碼標價的; | |||
(二)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 |||
17 | 生產、經營者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 | 屬于在自有經營場所、自設網站、形象宣傳片中使用“馳名商標”字樣,且未突出使用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 |||
18 | 商標印制檔案及商標標識出入庫臺帳未按要求保存的 | 《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十條 商標印制檔案及商標標識出入庫臺帳應當存檔備查,存查期為兩年。 | |
第十一條 商標印制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的,由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非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9 | 電子商務經營者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 《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 |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 |||
第七十六條第一款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 |||
(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 |||
20 | 電子商務經營者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的 | 《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 |
第七十六條第一款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 |||
(三)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的。 | |||
21 |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產列入目錄產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產品生產許可證,未在產品或者其包裝、說明書上標注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 | 產品或者其包裝、說明書上已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以及被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第二款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應當在產品或者其包裝、說明書上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以及被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企業未按照規定要求進行標注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 |||
22 |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變更申請的 | 生產地址未遷址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 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住所或者生產地址名稱發生變化而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未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自變化事項發生后1個月內向企業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變更申請。變更后的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變更申請的,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 |||
23 | 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二款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 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和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24 | 經銷的商品印有未經核準注冊、備案或者偽造的商品條碼的 | 1.履行索證索票進貨查驗義務到位; | 《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核準注冊不得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條碼。 |
2.能夠證明該商品合法來源的。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不得偽造商品條碼。 | ||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銷售者不得經銷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商品。 | |||
第三十六條 經銷的商品印有未經核準注冊、備案或者偽造的商品條碼的,責令其改正,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 |||
25 | 認證機構、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增加、減少、遺漏程序要求的 | 情節輕微且不影響認證結論的客觀、真實或者認證有效性的 | 《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認證機構從事認證活動,應當符合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要求,確保認證過程完整、客觀、真實,不得增加、減少或者遺漏程序要求。 |
第三十九條 認證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增加、減少、遺漏程序要求的,依照《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條(備注:對應2020年修訂的《認證認可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認證機構被責令停業整頓的,停業整頓期限為6個月,期間不得從事認證活動。 | |||
認證機構增加、減少、遺漏程序要求,情節輕微且不影響認證結論的客觀、真實或者認證有效性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經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第五十九條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 | |||
(二)增加、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的; | |||
…… | |||
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增加、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
26 | 參加傳銷的 | 有充分證據證明系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參加傳銷的 |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 |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 |||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 |||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 |||
第二十四條第三款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 |||
27 | 經營沒有中文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的 | 1.商品包裝箱上有中文標簽,僅是最小銷售單元上未加貼中文標簽,且包裝箱內附有數量相符的最小銷售單元的中文標簽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2.有充分證據證明食品尚未售出的; | 第九十七條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 ||
3.進口憑證齊全、履行索證索票進貨查驗義務到位的。 |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 |||
28 | 藥品經營企業處方藥開架銷售、未按照規定保存處方的 |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2016修正) | |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 藥品的陳列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 |||
(四)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的方式陳列和銷售。 | |||
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二項 銷售藥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 |||
(二)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應當在處方上簽字或者蓋章,并按照有關規定保存處方或者其復印件。 | |||
第一百八十三條 藥品經營企業違反本規范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條(備注:對應2019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修訂) | |||
第一百二十六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的情形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等未遵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等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等,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等五年內不得開展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藥物臨床試驗,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十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等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