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聯網技術及物流產業發展的帶動下,外賣餐飲行業持續快速成長。打開各種外賣App,不同種類的菜品點點手指就可登上餐桌,給日常生活帶來了極大地方便。但是,外賣餐飲由于鏈條長、環節多等因素,極易引發食品安全衛生糾紛。隨著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宣傳力度的加大,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得到了普遍提升。但部分消費者維權知識和維權能力的缺乏,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其權利的真正實現。在遭遇糾紛時,應當通過正確途徑來維護自身權益才能真正挽回消費者的損失。下面通過一則案例來告訴大家如何正確維權。
基本案情
居住在湖南省某縣的張某,先后通過某外賣平臺在該縣的“A餐飲店”和“B煲仔飯”餐飲店下單了外賣訂餐。張某于2020年10月10日及次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兩次投訴某外賣平臺的網絡經營者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認為“A餐飲店”、“B煲仔飯”提供的食物中均存在異物。張某認為某外賣平臺未履行《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對商家進行處理,故要求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市場監管局(即本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督促某外賣平臺核實、下架相關商家信息,并賠償損失。
本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張某的兩次投訴經調查后,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張某予以了反饋。反饋稱,某外賣平臺已履行入網審核義務,因某外賣平臺認為投訴人訴求過高,協商未果,拒絕進一步調解,故依法終止調解,同時建議投訴人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訴求。相關的食品安全問題移送至入網經營者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即湖南省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張某不服,對投訴事項向本市某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市某區政府經審理作出維持的復議決定。張某不服,訴至法院,請求:1.確認本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舉報沒有履行查處的法定職責違法;2.撤銷本市某區政府作出的被訴復議決定。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張某舉報處理的行為及本市某區政府作出的被訴復議決定均對張某的自身合法權益不產生實際影響,張某提起本案訴訟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遂裁定駁回張某的起訴。張某不服,向上海三中院提起上訴。
上海三中院經審理后認為
張某通過某外賣平臺下單購買餐飲店外賣,而外賣平臺并非該餐飲消費關系的相對方,本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張某投訴的處理行為、本市某區政府作出的被訴復議決定對張某的權利義務均不產生實際影響,張某提起本案訴訟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遂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維權建議
作為網絡訂餐的消費者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日益成為全社會所關注的重點問題。以本案為例,解析消費者通過網絡平臺購買餐飲食品遭遇糾紛時,應如何正確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消費者直接向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
主張合法權益
消費者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之間存在直接的民事法律關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食品安全法》進一步明確消費者還可以主張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關于糾紛解決途徑,《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多種選擇,消費者可以選擇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協商和解,或者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也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消費者向網絡交易平臺
提供者主張合法權益
1、消費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投訴舉報。根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進行抽查和監測,如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還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對涉及消費者食品安全的投訴舉報及時進行處理。
2、當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直接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追償。如果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該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三、消費者向行政機關投訴舉報
1、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所在地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入網餐飲商家進行行政監管,消費者可以就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投訴舉報并要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解。根據《食品安全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所在地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相關違反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罰款等行政處罰。本案中張某投訴事項所涉的餐飲店注冊于湖南省某縣,應當由該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相關餐飲店鋪審查認定并予以處理。
2、網絡交易平臺所在地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網絡交易平臺進行行政監管,消費者可以就網絡交易平臺進行投訴舉報并要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解。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如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作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同意,可以采用調解的方式處理投訴,協商未果可以終止調解。
法官說案
網絡交易平臺主要負責提供網絡技術支持、負責平臺的日常維護運行等服務,不參與餐飲店鋪的生產銷售。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當其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情況下,消費者有權直接要求網絡平臺經營者賠償。
本案中,張某選擇向某外賣網絡平臺經營者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作地的本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外賣平臺進行投訴舉報。本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調解未果,將違法線索移送餐飲店所在地湖南省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張某對此不服,提起行政復議,繼而提起行政訴訟。鑒于張某舉報投訴所涉及的湖南省某縣相關餐飲店鋪是否構成相關違法情形,有待受移送的市場監管部門來審查認定并予以處理,這是判斷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是否履行相應主體責任的前提。因此,本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張某投訴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的處理行為對張某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故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張某可以通過直接向相關餐飲店鋪要求賠償等方式維護其正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