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食品進貨查驗工作規范(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范食品經營環節進貨查驗工作,推進“浙食鏈”系統應用,保障食品消費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起草了《浙江省食品進貨查驗工作規范(征求意見稿)》。
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22年6月23日前將有關意見反饋我局。為方便聯系,反饋意見時敬請預留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及聯系方式。
聯系人:許嘉穎
聯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區莫干山路77號金匯大廈省市場監管局食品流通處
聯系電話:0571-89761518
電子郵箱:703005152@qq.com
附件:《浙江省食品進貨查驗工作規范(征求意見稿)》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6月8日
//
附:
浙江省食品進貨查驗工作規范(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食品經營環節進貨查驗工作,推進“浙食鏈”系統應用,保障食品消費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者食品進貨查驗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范。
本規范所稱食品經營者包括食品銷售者、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和餐飲服務者。
第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進行食品進貨查驗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食品經營者進貨查驗工作進行監督管理。鼓勵食品經營者利用“浙食鏈”“浙冷鏈”系統落實進貨查驗制度。
第五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食用農產品除外),應當查驗下列證明資料:
(一)供貨者資質證明
供貨者為食品生產者的,應查驗其食品生產許可證,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記等資質證明文件,或者本省食品小作坊登記“多證合一”營業執照;供貨者為食品銷售者的,應查驗其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者小食雜店登記證明,或者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有關備案證明,或者本省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多證合一”營業執照。
(二)食品相關合格證明
應當查驗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或者其他合格證明,具體包括:包裝上的合格證書、合格標簽或者合格印章;或者食品生產者自行檢驗后的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出廠檢測合格報告;或者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等。
采購進口食品的,應當按批次查驗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第六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本規范第五條所列相關證明資料及購貨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由總部統一進行進貨查驗記錄的,所屬各銷售門店應當保存總部的配送清單以及相應的合格證明文件。
第七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查驗下列證明資料:
(一)供貨者資質證明
供貨者為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單位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查驗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供貨者為種植戶、養殖戶或者經營者自然人的,查驗其身份證復印件。
(二)食用農產品相關證明
應當查驗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購貨憑證)和合格證明文件。
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包括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出具的產品合格證明(產地合格證);或者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等出具的產地證明;或者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以及農產品地理標志上所標注的產地信息。
食用農產品購貨憑證包括供貨者開具的有供貨者蓋章或者簽名的紙質購貨憑證、銷售者與供貨者簽訂的食用農產品采購協議、供貨者提供的電子交易信息或者“浙食鏈”系統生成的電子票據等。購貨憑證上應當載明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及采購日期等項目。
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包括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質量認證標識,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標識等);或者集中交易市場抽檢報告或快速檢測報告;或者監督抽檢或自行送檢的檢驗報告;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文件。
采購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畜禽肉類等食用動物產品應當查驗食用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肉品檢驗合格證明,并錄入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統(以下簡稱“浙食鏈”)。采購食用生豬產品的,還應查驗非洲豬瘟檢測報告。
采購進口食用農產品的,應當按批次查驗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第八條 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實行統一配送銷售方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由總部統一進行進貨查驗記錄的,所屬各銷售門店應當保存總部的配送清單以及相應的合格證明文件。配送清單和合格證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第九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進口冷鏈食品、進口水果的,根據疫情防控要求,應當查驗核酸檢測證明、消毒證明、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和冷鏈食品或者“浙食鏈”溯源碼。
第十條 食品經營者應在進貨前對供貨者資質證明進行查驗,食品及食用農產品相關合格證明等應在進貨現場對照實際產品進行查驗。
第十一條 運用“浙食鏈”“浙冷鏈”系統賦碼掃碼進行交易的食品及食用農產品,供貨者已經將相關資質及產品合格證明上傳系統的,其電子資料可以作為食品經營者履行進貨查驗及記錄制度的相關證明,視為食品經營者履行進貨查驗主體責任。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未按照本規范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十三條 食用動物產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將食用動物產品檢驗檢疫信息錄入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統的,按照《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