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市場的不斷發展,產品不斷推陳出新,業務合作形式逐漸多元化,食品標簽上通常會標注一個或多個公司的名稱和地址,那么體現在食品標簽上的責任方應該怎樣正確規范地標注呢?
食品伙伴網梳理了幾種生產銷售方式的標注形式,供大家參考。
一、國產預包裝食品
1、 自產自銷的模式
關于自產自銷模式,此時生產方是承擔產品安全質量責任的主體,既是生產方也是銷售方,在食品標簽上標注生產方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即可。引導詞可以標注“生產者”“生產商”或“制造商”等。
2、委托生產的模式
委托加工(生產)的合作模式多樣,可根據實際合同中的約定形式在標簽上進行標注,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以下簡稱GB 7718)條款4.1.6.1.3“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標示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或僅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但是應注意不同的地區會有額外的要求,企業也應符合其規定。如《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規定“受委托企業應當在受委托生產的食品的標簽中,標明自己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等信息。”
對于委托加工標注的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名稱的引導詞沒有強制要求,可以標注“委托方、受委托方”、“委托商、受托生產商”等,如果有多個受委托方,應該一一標注,標注要求真實清楚。
3、集團公司和子公司的生產模式
GB 7718規定,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的子公司,應標示各自的名稱和地址;不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應標示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或僅標示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市場上產品有的是按照集團公司出品,分公司生產的模式;有的是集團公司委托子公司生產的模式,如有確定證據,可在標簽上標注“出品商、生產商”或“委托商、受委托生產商”。
4、分裝生產模式
分裝是一種常見的生產形式,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2009年修訂本)》第八條規定:“分裝食品應當標注分裝者的名稱及地址,并注明分裝字樣。”所以可以標注“生產商”并注明分裝字樣,也可以標注“分裝商”。
二、進口預包裝食品
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可不標示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進口產品的責任主體的引導詞可以是“代理商”“進口商”或是“經銷商”。
三、食用農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農產品,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識的,須經包裝或者附加標識后方可銷售。包裝物或者標識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明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級等內容。”
《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對農產品的標識要求為: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包裝銷售的農產品,應當在包裝物上標注或者附加標識標明品名、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生產日期。所以生產或銷售包裝農產品的責任主體應該按照規定標注生產者或經銷者的名稱。
四、小 結
食品標簽上應該標注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安全質量責任的廠商名稱,目的是為在需要時向消費者或監管機構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盡快定位和聯系,所以各企業要正確真實標注責任方的名稱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