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事故分級
1.6分級應對
1.7 應急響應級別
2 組織指揮體系
2.1省級層面組織指揮機制
2.2 市、縣級層面組織指揮機制
2.3 技術支撐機構
3 運行機制
3.1 風險防控
3.2 預警
3.3 應急處置與救援
3.4 調查評估
3.5 善后處置
4 應急保障
4.1 人員保障
4.2 物資經費保障
4.3 醫療保障
4.4 科技支撐
4.5 社會動員保障
5 預案管理
5.1 預案編制
5.2 預案修訂
5.3 預案演練
5.4 宣傳與培訓
5.5 獎懲
5.6 預案實施
6 附 則
6.1 本預案中 “食品安全事故”的定義
6.2 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標準
6.3 省級食品安全事故響應分級標準
6.4 省應急指揮部專項工作組組成及職責
6.5 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食品安全事故運行機制,強化應急準備,有效有序應對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直接和間接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1.2 編制依據
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吉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預案為依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省境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有證據證明可能為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應對工作。
對 《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中規定的由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處置的事故,依照其規定執行。 《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本省其他專項應急預案啟動后,需要同時啟動本預案進行配合的,按照本預案規定的程序啟動。
1.4 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輕食品安全風險、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委、省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部門協同、平戰結合的食品安全應急管理體制機制。事發地政府在同級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組織本層級應對工作。各級黨委和政府切實擔負起 “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嚴格落實責任制。
堅持風險管理、預防為主。堅決落實 “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增強憂患意識和風險意識。加強監督檢查和輿情監測,嚴密排查風險隱患,做好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項準備工作。充分調動全社會資源,形成社會共治、全員參與的良好局面。
堅持依法規范、快速高效。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依靠科技進步和信息化,確保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法治化、規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健全完善各類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力量快速反應、聯動協調機制,高效應對食品安全事故。
1.5 事故分級
按照性質、造成損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食品安全事故一般分為四級: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標準見6。2。
1.6 分級應對
食品安全事故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事故發生地政府及市場監管部門初判事故級別、開展先期處置并及時向上一級政府及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由省級負責應對并核定事故級別。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本省及其他省級行政區域的,或發生超出省政府處置能力的以及國務院認為需要直接負責處置的特別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國務院或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應對。
初判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時,由市 (州)負責應對并核定事故級別。初判發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時,由縣 (市、區)負責應對并核定事故級別。當食品安全事故涉及跨市 (州)、縣 (市、區)行政區域的,或超出屬地政府的應對能力時,由上一級政府提供支援或負責應對。
1.7 應急響應級別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根據事故級別、應急處置能力和預期影響,綜合研判確定本層級應急響應級別。
(1)省級層面應急響應級別:發生特別重大、重大以及超出市 (州)級應對能力的較大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省級層面根據情況啟動應急響應,一般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省級食品安全事故響應分級標準見6。3。
啟動一級響應由省政府分管領導決定,必要時,經請示省政府主要領導后做出決定,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 (以下簡稱省食安委)主要領導負責組織指導協調。
啟動二級響應由省政府分管領導決定,由省食安委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負責組織指導協調。
啟動三級響應由省政府分管領導決定,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以下簡稱省食安辦,省食安辦設在省市場監管廳)主任負責組織指導協調。
(2)市 (州)、縣 (市、區)結合本地區實際設立應急響應級別,保持與省級應急響應有效銜接。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省級層面組織指揮機制
2.1.1 應急工作領導機構
省食安委是省政府防范和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領導指揮機構。
省食安辦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善后處置等工作,組織對食品安全事故開展調查評估。
省食安委各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應對工作。
2.1.2 省應急指揮部
啟動食品安全事故一級、二級響應后,根據工作需要省食安委立即轉換為吉林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指導應急處置工作。省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下設綜合協調組、事故調查組、危害控制組、醫療救治組、流行病學調查組、檢驗評估組、社會穩定組、信息發布及新聞宣傳組等若干專項工作組,并設立專家組 (專項工作組職責見6.4)。
省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根據響應級別,由省食安委相關領導擔任,成員由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公安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廳、省教育廳、省畜牧局、長春海關等部門負責同志擔任,并視情增加相關部門和單位 (省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見6.5)。
啟動食品安全事故三級應急響應后,省食安辦經請示省食安委同意,根據工作需要會同有關部門,視情況組織成立省應急指揮部,設置專項工作組,指導事發地應急處置工作。
2.1.3 省級現場指揮部
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省食安委指定省食安委有關負責人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現場指揮部,組織、指揮、協調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較大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省級協調處置的,由省食安委派出工作人員前往現場予以指導。
2.2 市、縣級層面組織指揮機制
2.2.1 應急指揮機構
各市 (州)、縣 (市、區)政府根據工作實際,設立或明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機構,建立應急聯動機制,鼓勵成立聯合指揮機構,共同做好區域性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應對工作。
2.2.2 現場指揮部
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市 (州)政府可設立現場指揮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縣 (市、區)政府視情設立現場指揮部。
2.3 技術支撐機構
各級食安辦負責組建本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家庫,事發后根據需要抽調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現場處置、醫學救援、調查評估、輿論引導、善后處置等工作的科學決策提供技術支持和專家建議。市 (州)和縣 (市、區)應急指揮部可視情向上級政府申請派駐專家組協助應急處置工作。食品檢驗、醫療、疾病預防控制等機構,是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技術支撐單位,在有關部門組織領導下開展應急檢驗檢測、醫療救治、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
3 運行機制
3.1 風險防控
各級政府食安委組織相關部門實施食品安全風險防控、隱患排查和專項治理,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分析食品安全風險態勢;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根據衛生行政部門提供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有關部門提供的食品安全狀況等,實施風險分級管控。
3.1.1 風險監測
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需要,省衛生健康委會同省市場監管廳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實際制定、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組織實施。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會商機制,匯總、分析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研判食品安全風險,形成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報告,報本級政府和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
3.1.2 風險評估
各級農業行政、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收集食品安全風險的來源和性質、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風險涉及范圍及其他有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
3.1.3 風險警示
對經國家有關部門綜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省級相關部門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向社會公布。
3.2 預警
3.2.1 預警級別
按照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食品安全事故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紅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蔓延擴大。
橙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黃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藍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3.2.2 預警信息發布和解除
(1)省級預警信息,藍色、黃色預警由省食安辦提出建議,經省食安委分管領導批準后由省食安辦負責發布和解除。橙色預警由省食安辦提出建議,經省食安委主要領導批準后由省食安辦發布和解除。紅色預警由省食安辦提出建議,經省政府主要領導批準后由省食安辦發布和解除。在提出紅色預警、橙色預警建議前,省食安辦應當征求專家組的意見。
(2)各市 (州)、縣 (市、區)食安委可根據本區域內實際情況,發布本區域預警信息,并同時報上級食安辦備案。
(3)對于可能影響省外其他地區的食品安全預警信息,經省食安委批準后,及時上報國務院食安辦、國家衛生健康委等相關部門,并視情況向可能受到影響的相關省 (區、市)進行通報。
(4)預警信息包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5)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區域短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6)根據事件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報告、通報和發布預警信息。
(7)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對食品安全預警工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3.2.3 預警響應
預警信息發布后,相關級別食安辦及相關部門要立即響應。
(1)組織有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預警信息的宣傳與相關情況通報工作;密切跟蹤進展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以及技術人員和專家學者,及時對食品安全預警信息進行分析評估,研判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強度以及級別;對相關報道進行跟蹤、管理,防止炒作和不實信息的傳播。
(2)相關地區、部門實行24小時值守,保持通信暢通,做好應急響應準備,確保有關人員能夠2小時內完成集結,確保防護設施、裝備、應急物資等處于備用狀態。
(3)對可能造成人體危害的食品及相關產品,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依法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暫停銷售、責令召回等應急控制措施,并公布應急控制措施實施的對象、范圍、措施種類、實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濟措施等內容。預警解除后,由發布預警信息的部門及時發布解除應急控制措施的信息。
3.3 應急處置與救援
3.3.1 信息報告
3.3.1.1 報告主體和時限
(1)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和獲悉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規定時限內將相關信息向所在地的縣(市、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療的單位,應及時向所在地的縣 (市、區)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食安辦、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2)醫療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規定時限內將相關信息向所在地的縣 (市、區)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縣 (市、區)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經研判認為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應當立即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3)衛生行政部門在調查處理傳染病或者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發現與食品安全相關的信息,應當立即通報同級食安辦、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4)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舉報,應當立即通報同級食安辦、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經初步核實后,要繼續收集相關信息,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進一步向食安辦、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通報。
(5)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事發地政府和市場監管部門應在1小時內向上級政府和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7)鼓勵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動向所在地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3.3.1.2 報告內容
事發地政府或有關部門應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1小時內作出初次報告;根據事故處理的進程或者上級的要求隨時作出階段報告;在事故處理結束后10日內作出總結報告。
初次報告:應盡可能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傷亡人數、信息來源 (含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如有可能應當報告事故的簡要經過。
階段報告: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
總結報告: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的處理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3.3.2 先期處置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發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救治病人;妥善保護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不得轉移、毀滅相關證據;按照相應的處置方案,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等應急處置工作。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據各自職責,開展先期處置,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減輕事件危害,控制事態蔓延。
衛生行政部門立即組織救治有健康損害的人員。
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食品、原料及其相關產品。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協助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事件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并對與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3.3.3 應急響應
縣(市、區)以上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判定事故等級,提出應急響應級別建議,按應急響應級別要求由相應級別食品安全應急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響應,開展醫學救援、事故處置等應急響應,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
3.3.3.1 醫學救援
衛生行政部門有效利用醫療資源,組織指導醫療機構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健康損害的人員。提出保護公眾身體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相關人員的心理援助。
3.3.3.2 事故處理
(1)現場處置。市場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可能受到污染的工具、設備。待現場調查結束后,責令生產經營主體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場所以及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消除污染。
(2)流行病學調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并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完成流行病學調查后,應同時向同級市場監管、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3)檢驗檢測。市場監管部門組織技術機構對現場控制的食品,依據標準開展檢驗檢測。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生產經營者依法召回、停止經營或無害化處理;對檢驗合格且確定與食品安全事故無關的,應依法予以解封。
(4)分析研判。技術機構和專家組應對流行病學調查和檢驗檢測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研判事故發展趨勢和可能發生的后果,以及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情況,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并向事故可能涉及到的轄區政府通報信息,提醒做好應對準備。事故可能影響到國 (境)外時,及時協調有關涉外部門做好相關通報工作。
3.3.4 事故原因調查
調查初期尚無法確認為食品安全事故的,應參照本預案開展調查處置。事發地政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依法依規的原則,綜合分析現場處置、流行病學調查、檢驗檢測、日常監管等信息,及時、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屬于傳染病、水污染等公共衛生事件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預案進行后續處置。對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應及時介入。
3.3.5 級別調整
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要遵循事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直至響應終止。
3.3.5.1 級別提升
當事故進一步加重,影響和危害擴大,并有蔓延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及時提升響應級別。
對于事故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于學校、托幼機構等重點單位,或重大會議、活動期間的食品安全事故,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加大應急處置力度,確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維護社會穩定。
3.3.5.2 級別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經研判認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或無進一步擴散趨勢的,可降低應急響應級別。
3.3.5.3 級別調整程序
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應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論證,評估認為符合級別調整條件的,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
上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下級政府有關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為食品安全事故響應級別調整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支持與指導。
3.3.6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3.3.6.1信息發布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省應急指揮部要第一時間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適時舉行新聞發布會,并根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發生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后,市(州)、縣 (市、區)應急指揮機構要及時發布有關信息,根據處置進展情況持續發布相關信息。發布信息的內容應當圍繞輿論關注的焦點、熱點和關鍵問題,實事求是、言之有據、有的放矢。信息發布應包括事故預警信息。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聞稿、組織吹風會、舉行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采訪,以及運用官方網站、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手機短信等官方信息平臺發布信息。
3.3.6.2 輿論引導
各級政府應加強網絡媒體和移動新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管理和輿情分析,及時正確引導輿論,積極發揮主流媒體作用,主動設置相關議題,認真回應社會關切,組織專家解疑釋惑,正確深度有效引導,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啟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后,未經應急指揮機構批準,參與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相關信息。編造、傳播食品安全事故虛假信息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3.3.7 應急結束
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達到以下兩項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終止響應的,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及時終止應急響應。
(1)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癥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2)事故現場得到有效控制,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
上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下級政府有關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結束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支持與指導。
3.4 調查評估
3.4.1 責任調查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市 (州)以上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立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調查,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市場監管部門提交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
涉及兩個以上市 (州)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事故責任調查。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還應當查明有關監管部門、食品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3.4.2 總結評估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政府在查明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基礎上,對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組織參與處置的部門(單位)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復盤分析,分析事故影響因素、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將調查和評估情況向上一級政府報告。
3.5 善后處置
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做好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及運輸工具補償;應急及醫療機構墊付費用、事故受害者后續治療費用的及時支付以及產品抽樣及檢驗費用的及時撥付;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涉外和涉港澳臺的有關善后處置工作等。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有關單位和個人的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承擔受害人后續治療及保障等相關費用。
4 應急保障
4.1 人員保障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加強應急處置專業力量建設,提高快速響應和應對處置能力,各級政府提供必要支持保障。相關行業領域應急隊伍應積極參加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各級食安辦應建立健全專家隊伍,為事故核實、級別核定、評估預警和應急處置等工作提供人才支撐。
4.2 物資經費保障
各級政府統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物資裝備的儲備調用工作;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應急演練和應對處置等工作所需經費,應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體系,鼓勵企業積極投保。
4.3 醫療保障
衛生行政部門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時迅速開展醫療救治。
4.4 科技支撐
省食安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臺,完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直報系統,提升信息報送的時效性。省衛生健康委組織完善風險評估基礎數據庫,健全食源性疾病監測體系,強化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學調查能力建設和技術培訓。省有關部門推進省級食品安全專業技術機構能力建設,健全省食品和農產品(含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4.5 社會動員保障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調用企業及個人物資。在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進行應急處置后,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5 預案管理
5.1 預案編制
本預案為吉林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項預案。市 (州)、縣 (市、區)政府組織制定本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項預案,抄送上一級市場監管部門備案。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等集中用餐單位,應制定本單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5.2 預案修訂
有下列情形之一,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及時修訂預案: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應急隊伍、物資、裝備等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食品安全事故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5.3 預案演練
預案編制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應急演練,適時開展跨部門、跨地區綜合應急演練。應急演練應當重點演練應急指揮、信息報送、現場指揮、協調聯動、輿論引導、調查評估和綜合保障等工作。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技術機構、集中供餐單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演練,提升應急管理能力和水平。
5.4 宣傳與培訓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安全專業人員、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與培訓,促進專業人員掌握食品安全相關工作技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意識,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防范能力。
技術機構、集中供餐單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培訓,提升風險防控水平。
5.5 獎懲
將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納入各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績效考核。公民按照各級政府要求,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可視情給予補助。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6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食安辦 (省市場監管廳)負責解釋。2017年12月14日經省政府批準、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 《吉林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吉政辦函 〔2017〕254號)同時廢止。
6 附則
6.1 本預案中 “食品安全事故”的定義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預案所指食品安全事故,須具備事故突然發生或經分析研判
認為有可能即將發生、須緊急開展應對工作的基本特點和屬性。
6.2 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標準
事故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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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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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重大(滿足條件之一,即為特別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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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省份或國 (境)外 (含港澳臺地區),造成特別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或經評估認為事故危害特別嚴重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死亡病例在10人以上的;
(3)國務院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級別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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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滿足條件之一,即為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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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市 (州),造成或經評估認為可能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數在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死亡病例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省政府認定的其他重大級別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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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大(滿足條件之一,即為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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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縣 (市、區),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數在100人以上,未出現死亡病例的;或出現死亡病例5人以下的;
(3)市級政府認定的其他較大級別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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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滿足條件之一,即為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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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在健康損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數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縣級政府認定的其他一般級別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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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除特別說明外,“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 一般以下食品安全事故,應按規定報告,并依法及時處置。
6.3 省級食品安全事故響應分級標準
響應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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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應啟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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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級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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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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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級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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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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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級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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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超出市 (州)級應對能力的較大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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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省應急指揮部專項工作組組成及職責
(1)綜合協調組
主要職責:組織協調各專項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對接收的信息和情報進行分析研判,并及時通報其他工作組,協調解決應急處置中的后勤保障等重大問題。省食安辦負責。
(2)事故調查組
主要職責: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原因,評估事故影響,認定事故單位和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提出責任追究建議;對涉嫌犯罪的,由省公安廳督促、指導涉案地公安機關立案偵辦。根據實際需要,事故調查組可以設置在事故發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員赴現場開展事故調查。
省食安辦牽頭,省衛生健康委、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農業農村廳、省畜牧局等相關監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參加。
(3)危害控制組
主要職責:監督指導事故發生地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追溯、控制不安全產品,開展召回、下架、封存有關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等工作,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牽頭,相關監管部門參加。
(4)醫療救治組
主要職責:制定救治方案,指導、協助事故發生地政府對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醫療救治。省衛生健康委負責。
(5)流行病學調查組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食品衛生學調查和流行病學調查相關實驗室檢驗,提供流行病學報告。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
(6)檢驗評估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相關應急檢驗檢測工作,綜合分析各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和研判事故發展趨勢,分析評估事故影響,為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支持。省食安辦牽頭,省衛生健康委、省農業農村廳、省畜牧局等部門參加。
(7)社會穩定組
主要職責:指導、協助事故發生地政府加強社會治安管理,依法查處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矛盾糾紛化解、社會救助等工作。
省食安辦牽頭,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等部門參加。
(8)信息發布及新聞宣傳組
主要職責:組織事故處置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做好信息發布和網上調控管控工作。
省委宣傳部牽頭,省委網信辦、省市場監管廳、省農業農村廳、省畜牧局等相關監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參加。
6.5 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省市場監管廳:
組織指導系統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依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負責食品安全事故的分析評估,核對事故級別;組織開展事故性質、原因和責任的調查與認定,采取相關監管措施。負責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負責酒類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省檢察院:負責依法懲治食品安全領域違法犯罪行為;對移送公安機關食品安全領域的案件進行立案監督;及時立案辦理食品安全領域公益訴訟案件。
省委宣傳部:指導事故調查處置部門及時發布權威信息,組織新聞媒體做好新聞報道、輿論引導等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
省委政法委:統籌協調政法各部門依法懲處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推動大案要案查處。
省委網信辦:負責互聯網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內容管理,統籌協調組織互聯網宣傳管理和輿論引導工作;負責互聯網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內容監督管理執法。
省教育廳: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對學校食堂、學生在校集體用餐、飲用水及校內食品生產經營行為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以及組織應急處理等工作。
省科技廳:負責組織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中相關檢測、監測、應對技術的研究和開發。
省工業信息化廳:負責協助乳制品、轉基因食品和酒類等特定食品工業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和應急處置。
省民委:負責協助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清真食品相關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配合開展相關技術鑒定工作。
省公安廳:組織、指導、協調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為的偵查工作;負責投毒事故的偵查;加強對食品安全事故現場的治安管理,有效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支持、協助各成員單位開展調查處理。
省民政廳:協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響,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群眾的救助。
省司法廳:組織引導律師等為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重大違法犯罪案件依法處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務。
省財政廳: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產品抽樣及檢驗等所需經費保障。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指導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環境污染事件調查處理工作;協助下級相關部門開展污染處置,提供處置建議。
省交通運輸廳:協助提供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運力保障。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組織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環節因農藥獸藥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理,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開展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省商務廳:負責組織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調配供應。
省文化和旅游廳:協助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救治,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對事故有關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參與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開展食品安全標準解答。
省糧食和儲備局:負責糧食購銷、儲存、運輸環節發生的糧食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質量檢測和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并依法予以處理。
省林草局:負責在林地上種植 (含野生)生產環節 (產地環境)的食用林產品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質量安全檢測和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
省畜牧局:負責組織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在畜禽養殖環節、運輸環節、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因畜牧投入品、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導致發生的畜產品質量安全事件,造成群體性健康損害或死亡,產生嚴重社會影響事件的調查處理,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減輕社會危害。對涉及重大動物疫病引發的畜禽產品安全事件及時開展疫情追溯,并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置,同時啟動 《吉林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省供銷社:配合有關部門對涉及供銷系統農村食品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理。
省通信管理局:依法配合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處置違法違規網站;負責保障應急處置通信暢通。
長春海關:負責食品進出口環節和國境口岸范圍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組織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衛生學調查,并依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對海關監管職責范圍內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依法扣留、退運或移交相關部門處置;根據省應急指揮部要求提供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進出口情況。
民航吉林監管局:協助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涉及民航運營中的機上食品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負責協調提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民用航空運輸保障。
中鐵沈陽局長春鐵路辦事處:負責協調落實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監管與隱患排查,組織指導鐵路運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負責提供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鐵路運輸保障。
市 (州)級政府:按照本預案規定,做好本轄區內食品安全事故各項應急管理及處置工作的協調和保障。
其他部門按照法定職責,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并配合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