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4日,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山東省食品安全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共七章101條,擬通過地方立法規范影響和制約山東省食品安全的一些問題,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5月13日。為幫助大家快速了解《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食品伙伴網對其進行了梳理,以供行業參考。
1、擬填補山東省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規的空缺
目前,上海、廣東等地已發布食品安全條例,山東省除2017年制定的《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外,還沒有一部與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規相配套銜接的綜合性地方性法規。
《征求意見稿》擬主要從適用范圍、食品生產經營者責任、部門職責、社會共治等方面提出總要求;《征求意見稿》的規定能有效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行為,強化“食安山東”品牌,推動山東省食品產業高質量發展。它將是一部與上位法相銜接、與山東實際情況相適應的地方性法規。
2、擬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2022年9月2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推動企業進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責任制。山東省通過精準幫扶等措施,推動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提升風險防控能力,落實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推動了全省食品產業做大做強。
《征求意見稿》擬對各方責任進行細化,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要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等各類主體應履行管理責任,督促企業真正承擔起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3、擬嚴格對標生產,加強食品質量管控
《征求意見稿》提出,對生產環節進行控制,精準對標生產,嚴格貫徹標準要求。《征求意見稿》第十六條擬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產品執行標準組織生產,生產經營的食品除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外,還應當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和標簽標注明示要求,確保產品各項質量指標合格。
4、擬加強餐飲服務規范要求
在餐飲服務方面,《征求意見稿》要求嚴格執行餐飲服務操作規范。《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四條擬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規范操作,嚴格執行人員管理、進貨查驗、加工操作、清洗消毒等規定,保證其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過程、經營場所、設備、設施與工具、餐具、飲具等符合規定的要求。
針對消費者反映強烈的餐飲配送服務,擬規定送餐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健康證、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餐飲具送餐等要求。
5、擬加強承諾達標等食用農產品入市證明文件監管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正式納入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在法律層面明確了承諾達標合格證的法律地位。《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二條擬規定,進入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向市場開辦者提供身份證明、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文件。
6、擬強化網絡直播帶貨等新業態、新領域的監管
按照《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規定,明確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或者自建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其營業執照、許可證明、健康體檢證明、食品安全承諾等信息。擬強化網絡直播帶貨等新業態、新領域的監管,《征求意見稿》第三十八條擬規定,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視頻直播、音頻直播、圖文直播、電視播放等形式從事食品營銷活動的,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
7、擬完善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
《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進行了規范。《征求意見稿》擬增設對小食雜店管理的規定,將小食雜店(如小副食品店、小賣部、小便利店等小型食品經營者)納入小規模生產經營范圍并加強監管,將原來的“三小”調整為“四小”業態,并借鑒北京等地規定,對小食雜店實行備案管理。擬加強對小規模生產經營過程的監督管理,增加了小作坊食品檢驗制度。
另外,鑒于《征求意見稿》合并吸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并對部分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擬建議《山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生效后,《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附:
山東省食品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食品貯存和運輸,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以及相關安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工作原則】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完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評議考核制度,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
食品安全工作經費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六條【綜合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分析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措施,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商務、糧食和物資儲備、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鄉鎮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基層治理網格化服務管理體系,協助配合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行政執法、宣傳引導等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以在城市社區和農村設立專兼職食品安全信息員或者食品安全協管員,協助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九條【協會責任】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提高公眾食品安全自我保護能力和維權意識,幫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條【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公共衛生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相關知識,提高全社會的食品安全意識,引導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倡導推行分餐制和使用公筷公勺等健康飲食方式,倡導和培育健康科學的食品安全文化。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客觀、真實、公正。
第二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許可】 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或者登記、備案,并在生產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其營業執照、許可或者登記、備案證明、健康體檢證明、食品安全承諾等信息。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禁止】 除不得生產經營食品安全法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以有毒有害動植物或者微生物為原料制作的食品;
(二)以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
(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食用動物及其制品;
(四)法律、法規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五)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風險等特殊需要,國家和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禁止使用前款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作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第十三條【安全管理人員】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提供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明確食品安全責任人。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定期對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四條【健康管理】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國家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送餐人員,以及從事直接接觸食品相關產品和餐具、飲具集中消毒的生產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食品追溯】 本省實行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銷售記錄等制度,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
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運用物聯網、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建設追溯體系,對食品生產、貯存、運輸和銷售等環節進行全程的質量控制和追蹤,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食品安全。
第二節 生產經營過程控制
第十六條【對標生產】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產品執行標準組織生產,生產經營的食品除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外,還應當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和標簽標注明示要求,確保產品各項質量指標合格。
第十七條【食品添加劑使用】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使用范圍、使用量、使用日期等相關內容,并在其生產經營場所進行公示。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使用專用設備或者在專門區域貯存食品添加劑并標明“食品添加劑”字樣。
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
第十八條【出廠留樣】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出廠產品留樣制度,對出廠的食品留存樣品。留樣數量應當滿足食品檢驗的需要,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免除標注保質期的留存樣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九條【停業復產自查】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有效期內連續停產歇業的,在恢復生產經營前應當開展食品安全自查,發現生產經營條件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委托生產】 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委托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委托方應當查驗受托方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并對受托方的食品安全能力進行審核。受托方應當在獲得食品生產許可的產品品種范圍內接受委托,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依法組織生產。
委托生產預包裝食品的,應當標識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稱、地址和受托方的食品生產許可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產加工或者分裝食品。
第二十一條【貯存運輸管理】 提供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查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許可證件、營業執照等文件,并如實記錄委托方和收貨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貯存、運輸、陳列有特殊溫度、濕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應當進行全程溫度、濕度監控,符合保證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
第二十二條【散裝食品】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散裝食品標注的生產日期應當與出廠時標注的一致;將不同生產日期的散裝食品混裝銷售,應當標注最早的生產日期。
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采取防塵遮蓋、設置隔離設施、提供專用取用工具等保證散裝食品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自動制售設備】 利用自動制售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應當在自動制售設備的顯著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等信息。
自動制售設備及投放地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自動制售設備應當具備內部自清洗、消毒功能,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二十四條【餐飲服務】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規范操作,嚴格執行人員管理、進貨查驗、加工操作、清洗消毒等規定,保證其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過程、經營場所、設備、設施與工具、餐具、飲具等符合規定的要求。
鼓勵餐飲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的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便于公眾監督。
第二十五條【餐飲配送】 從事餐飲配送服務的,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送餐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健康證明;
(二)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餐具、飲具和包裝材料;
(三)配送食品的容器、設備應當安全、無害,并定期清潔、消毒;
(四)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條【集體用餐】 學校、托幼機構、醫院、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自查、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
鼓勵通過透明玻璃窗、玻璃墻或者視頻等方式展示食品加工過程,接受社會監督,保障用餐安全。
第二十七條【農村集體聚餐】 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者和承辦者對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負責。鼓勵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者和承辦者之間、承辦者和廚師等加工制作人員之間簽訂食品安全協議,明確各自的食品安全責任。
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場所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舉辦者和承辦者不得采購、貯存、加工制作超過保質期、腐敗變質等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農村集體聚餐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舉辦者和承辦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特殊食品】 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應當保證食品標簽內容與產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銷售。
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應當設專柜或者專區,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并設置相關提示牌。銷售保健食品的,還應當在專柜或者專區顯著位置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字樣。
第三節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
第二十九條【食用農產品銷售者責任】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對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依法從事銷售活動,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具有與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施或者設備,保持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和銷售憑證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三)銷售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在包裝上標注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等信息,對保質期與貯存條件有要求的,應當予以標注;
(四)銷售未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在攤位(柜臺)顯著位置標注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等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要求。
前款規定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是指通過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活動。
前款規定的集中交易市場,是指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批發市場、零售市場、農貿市場。
第三十條【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責任】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日常檢查工作;
(二)建立食用農產品入場銷售者檔案,記錄入場銷售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等信息,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銷售者停止銷售后的六個月;
(三)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購貨憑證及其他合格證明文件;
(四)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用農產品檢驗結果,以及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情況、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五)發現違法行為或者存在潛在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及時制止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對進入該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應當做好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食用農產品相關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三十二條 【食用農產品入市要求】 進入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向市場開辦者提供身份證明、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文件;對無合格證明文件的食用農產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檢驗檢測合格的方可入市銷售。
法律、法規對畜禽肉類產品的質量安全合格證明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食用農產品貯存、運輸】 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禁止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或者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第四節 網絡食品經營
第三十四條【入網經營】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通過網絡銷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或者自建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其營業執照、許可證明、健康體檢證明、食品安全承諾等信息。
提供入網餐飲服務的,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
第三十五條【平臺備案】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一)住所地在本省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通信管理部門批準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向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二)住所地在本省外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在本省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設立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通信管理部門批準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平臺主體責任】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明確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準入標準和食品安全責任;
(二)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并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許可證件進行審查;
(三)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并公布檢查結果;
(四)公示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狀況;
(五)對平臺上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配合檢查】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食品安全案件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工作,并按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網絡食品交易相關數據和信息。
第三十八條【網絡交易直播】 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視頻直播、音頻直播、圖文直播、電視播放等形式從事食品營銷活動的,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三章 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九條【規劃配套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等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實行綜合治理、統籌規劃,改善其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進入集中區域、店鋪等固定場所生產經營。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資金資助、場地租金優惠、就業服務等措施,鼓勵和支持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改進生產經營條件和工藝技術,創建品牌。
鼓勵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第四十條【登記備案】 本省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實行登記制度,對小食雜店、食品攤販實行備案制度。登記、備案不收取任何費用。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登記機關申請延續。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出租、出借、買賣登記或者備案憑證。
第四十一條【變更登記】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十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十日內辦結。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要求】 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在登記或者備案的經營范圍、經營品種內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并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
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定期對生產經營狀況進行自查,發現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四十三條【進貨查驗】 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查驗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供貨者的許可證或者登記證、產品合格證明,留存進貨票據。進貨票據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第四十四條【信息公示】 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懸掛登記證、備案卡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公示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和食品安全承諾等信息。
第四十五條【檔案管理】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和景區經營者,應當建立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管理制度和檔案,查驗登記、備案憑證,定期檢查生產經營環境和條件。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節 食品小作坊
第四十六條【登記材料】 食品小作坊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四)工藝流程圖或者說明。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部門信息共享、一窗通辦等方式為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人提供便捷服務。
第四十七條【申請審查】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要求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發放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并將登記信息告知食品小作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應當載明食品小作坊名稱、經營者姓名、登記證編號、生產加工地址、生產加工品種等內容。
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在同一場所就同一生產內容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
第四十八條【生產要求】 食品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質量要求相適應的場所,生產加工區域與生活區域相分離;
(二)具有與保證食品安全相適應的生產加工設備或者設施;
(三)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開使用,避免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的交叉污染;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九條【禁止生產加工產品】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產加工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
第五十條【生產規范】 食品小作坊應當如實記錄生產加工中原料投放數量、食品添加劑名稱和使用量、成品數量和生產日期;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食品小作坊向商場、超市、單位食堂和餐飲服務單位銷售其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當提供登記證和食品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第五十一條【包裝標識】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標識:
(一)預包裝食品應當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小作坊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登記證編號、食品成分表或者配料表等事項;
(二)散裝食品應當在食品容器、外包裝上采用貼標或者掛牌等方式進行標識,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以及小作坊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五十二條【產品檢驗】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首次出廠前,應當經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
食品小作坊應當每年對其生產的食品至少委托檢驗一次。檢驗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三節 小餐飲店
第五十三條【登記材料】 小餐飲店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第五十四條【申請審查】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要求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發放小餐飲店登記證,并將登記信息告知小餐飲店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小餐飲店登記證應當載明小餐飲店名稱、經營者姓名、登記證編號、經營地址、經營范圍等內容。
第五十五條【經營要求】 小餐飲店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固定場所和設備、設施;
(二)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分開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三)提供安全、無毒、清潔的餐具、飲具;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節 小食雜店
第五十六條【備案材料】 小食雜店應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并提供店主身份證明、住址、健康證明、聯系方式以及經營品種。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備案信息當場制作、發放食品信息公示卡,并及時將備案信息告知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信息公示卡應當載明經營者姓名、經營品種、經營地點、經營時段等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小食雜店未辦理信息公示卡的,應當告知其及時辦理。
第五十七條【經營要求】 小食雜店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經營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貯存等固定場所、設施和設備,經營場所環境衛生整潔;
(二)用于食品經營的工具、容器、設備等保持清潔衛生,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銷售散裝食品的,應當采取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節 食品攤販
第五十八條【規劃布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據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按照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方便公眾的原則,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經營時段。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劃定為食品攤販經營區域。
在劃定區域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城市管理部門根據公眾需求,在不影響安全、交通、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等情況下,可以在城鎮非主干道兩側臨時指定路段、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
第五十九條【備案】 食品攤販應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并提供攤販本人的身份證明、住址、健康證明、聯系方式以及經營品種。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備案信息當場制作、發放食品信息公示卡,并及時將備案信息告知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信息公示卡應當載明經營者姓名、經營品種、經營地點、經營時段等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食品攤販未辦理信息公示卡的,應當告知其及時辦理。
第六十條【經營要求】 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防雨設施以及密閉的廢棄物容器;
(二)銷售散裝食品的,應當采取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措施;
(三)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開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四)提供安全、無毒、清潔的餐具、飲具;無專用餐具、飲具清洗消毒設施的,使用符合規定的集中消毒或者一次性餐具、飲具;
(五)及時清理場地,保持環境衛生、整潔;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十一條【食品經營禁止】 食品攤販不得經營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二)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散裝酒、現制乳制品、散裝食醋、散裝醬油、散裝食用油;
(三)國家和省、設區的市規定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四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節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六十二條【風險監測評估】 省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能力建設,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體系。
第六十三條【風險監測方案】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糧食和物資儲備以及海關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六十四條【風險會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會商機制,及時收集、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研判食品安全風險,形成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第六十五條【風險評估】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要求,完善風險評估工作機制,建立省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負責本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第六十六條【評估協作】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以及海關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并提供風險來源、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等信息、資料。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并將評估結果通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農村、海關等有關部門。
第六十七條【評估結果】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作為本省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制定和修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發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依據。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不安全結論的,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制定、修訂。
第二節 食品安全標準
第六十八條 【標準制定】 對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需要在本省行政區域統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地方特色食品,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糧食和物資儲備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配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
第六十九條【制定要求】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充分考慮地方食品特點和傳統飲食習慣,并公開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有關行業組織、消費者和有關部門的意見。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經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
第七十條【跟蹤評價】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食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并根據跟蹤評價結果及時修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七十一條【企業標準】 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食品生產企業制定企業標準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三節 食品檢驗
第七十二條【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檢驗能力建設,整合食品檢驗資源,建立協調、統一、高效的食品安全檢驗體系。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研究開發食品安全檢驗技術。支持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加強檢驗能力建設。
第七十三條【抽樣檢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樣檢驗計劃,明確抽樣檢驗的重點領域、重點企業、重點品種,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檢驗結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可以委托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抽樣檢驗。
第七十四條【食品安全問題報告】 食品檢驗機構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時,發現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風險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七十五條【企業檢驗】 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食品生產企業可以自行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也可以委托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鼓勵產業集聚區內的食品生產中小企業、食品小作坊聯合建立食品檢驗室,對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檢驗。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六條【監督管理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狀況和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第七十七條【隊伍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執法能力、食品安全職業化檢查員隊伍建設,強化培訓考核,提高食品安全監管專業化水平。
第七十八條【執法協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農村、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建立部門間的信息通報、執法協作等工作機制,對涉及多部門監督管理的重大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開展聯合執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跨區域食品安全執法協作,對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跨區域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及時將案件或者線索移送至有管轄權的部門,有管轄權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核查處理。
第七十九條【信用監管】 本省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如實記錄并實時更新許可狀態、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聯合懲戒。
第八十條【追溯管理】 本省建立統一的全省食用農產品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等部門制定食品追溯標準和規范,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狀況,明確食用農產品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重點追溯品種并實行動態調整,及時向社會公布。
納入食用農產品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重點監管品種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食品追溯標準和規范,建立完善企業內部追溯體系,并與省食用農產品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對接或者上傳相關數據。
對接或者上傳的數據符合食品追溯標準和規范要求的,可以作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已經履行進貨查驗記錄的憑證。
第八十一條【信息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和發布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機制,組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依法向社會公開食品安全信息。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并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避免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
第八十二條【行刑銜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部門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食品安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工作機制,明確線索通報、案件移送、案情會商、信息共享等制度,協調、督促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查處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銜接性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八十四條【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食品添加劑使用和貯存制度的;
(二)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儲存亞硝酸鹽的;
(三)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出廠留樣制度的;
(四)委托生產食品未按照規定標注有關信息的;
(五)未按照規定上傳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
(六)銷售散裝食品不符合要求的;
(七)未按規定銷售保健食品的
(八)利用自動制售設備從事食品銷售未按規定標注信息的。
第八十五條【違反配送食品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配送食品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送餐人員未按規定取得健康證明的;
(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餐具、飲具和包裝材料的;
(三)配送食品的容器、設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四)不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的。
第八十六條【違反農村集體聚餐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者和承辦者未按照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七條【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未履行管理職責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履行職責的;
(二)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未按規定做好檢驗檢測記錄的;
(三)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食用農產品的。
第八十八條【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入網食品經營者未履行相關義務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及其設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和代理商等分支機構,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備案的;
(二)入網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網站首頁顯著位置進行信息公示并及時更新的;
(三)入網食品經營者在網上刊載的食品信息與食品標簽、標識不一致,或者對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顯著位置予以說明或者提示的;
(四)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照規定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未對其許可證件進行審查的;
(五)未按照規定履行停止提供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服務義務的;
(六)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入網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
第八十九條【未進行登記或者備案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未取得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攤販未按規定備案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條【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小食雜店、食品攤販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登記、備案機關吊銷登記證、注銷信息公示卡。
第九十一條【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生產經營要求的法律責任】 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小食雜店、食品攤販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登記、備案機關吊銷登記證、注銷備案信息公示卡。
第九十二條【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生產經營禁止規定的法律責任】 食品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對食品小作坊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登記、備案機關吊銷登記證、注銷信息公示卡。
第九十三條【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履行進貨查驗、標示、健康管理義務、未按規定整改隱患、處置安全事故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登記、備案機關吊銷登記證、注銷信息公示卡:
(一)未按照規定查驗食品原料合格證明文件的;
(二)無有效健康證明的;
(三)小作坊未按照規定對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標識的;
(四)小作坊未按照規定對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檢驗的;
(五)發現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隱患,未按照規定整改的;
(六)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按照規定處置、報告的。
第九十四條【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公示有關信息的法律責任】 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張貼或者懸掛登記證、信息公示卡、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未按照規定公示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和食品安全承諾等信息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五十元罰款。
第九十五條【集中經營管理者未履行相關義務的法律責任】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景區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六條【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拒絕接受執法檢查、調查的法律責任】 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拒絕、阻撓、干涉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登記、備案機關吊銷登記證、注銷備案信息公示卡。
第九十七條【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累計三次違法的法律責任】 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由原登記、備案機關吊銷登記證、注銷備案信息公示卡。
被吊銷登記證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自登記證吊銷之日起二年內,因違法行為被注銷備案信息公示卡的食品攤販自信息公示卡注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的法律責任】 食品安全監督、農業農村等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再符合法定許可、準許生產條件或者備案、登記要求,仍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許可證、登記證或者注銷信息公示卡。
第九十九條【公職人員法律責任】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百條【概念解釋】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用農產品,是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是指通過第三方平臺或者自建的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經營者。
農村集體聚餐,指農村(含城鄉結合部)因婚嫁、喪葬、壽辰、升學、子女出生、建房、節慶、旅游等事宜,在家庭或者非餐飲經營場所舉辦,主要由流動廚師或者舉辦者自行加工烹飪的聚餐活動。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生產加工規模較小,生產加工工藝簡單,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個體工商戶。
小餐飲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規模較小,從事食品即時加工制作并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的個體工商戶。
小食雜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規模較小,從事食品銷售的個體工商戶。
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經營場所,從事食品銷售或者即時加工制作并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的個人。
第一百零一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2017年1月18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