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進貨查驗制度,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對供貨者的資質和購進食品的安全性進行檢查,符合規定的才予以采購的制度,是建立食品可追溯制度的重要一環,也是適用可以免于處罰的重要條件之一。
《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以來歷經多次修訂,相應的實施條例以及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乃至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有的已修訂,有的已廢止,有的仍未及時跟進修訂。
本文以現行有效的《食品安全法》為主,通過對比其實施條例以及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等相關規定,進一步梳理出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貨查驗的要求,為基層監管執法提供便利,也對其間可能的沖突或不完善提出建議。
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貨查驗的具體規定
(一)食品生產者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
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
除此之外,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相關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至一定期限。
(二)食品經營者
1.一般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
除此之外,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相關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至一定期限。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GB 31621-2014)4.2規定,“食品相關文件應屬實且與食品有直接對應關系”,因此,合格證明文件是針對采購批次,沒有則不符合要求,不是對應批次也不符合要求。
2.相關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3.特別規定。
對于特殊食品經營者,《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從事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經營者,應當查驗并核對所經營食品的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載明的內容與產品標簽標注內容的一致性。
對于從事銷售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經營者,《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應當查驗所經營的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核對產品名稱及生產批號、生產日期與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的一致性。
也就是說,上述食品生產經營者除了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等一般規定對食品安全自查外,如檢查是否腐敗變質、包裝是否破損等感官性狀外,還要核對實物與相關證書或憑證或證明的一致性。
對于網絡食品經營者,《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網絡食品經營者、網絡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電子進貨查驗臺賬和銷售記錄,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應當符合法定期限。《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九條還規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絡交易。
(三)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依法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其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其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或者其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食品安全設備、設施,合理劃分功能區域,保持場內環境整潔,并在場內的顯著位置設立食品安全公示牌。
綜上,要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四)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行實名登記和資質審查,并與網絡食品經營者簽訂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協議,明確各自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和《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四條還規定第三方平臺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進行檢查或抽查和監測。
(五)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要求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提供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無法提供的,應當向市場開辦方或者管理者申請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檢驗或者檢測結果不合格的不得進入市場銷售。
將于12月1日施行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對場內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同時第二十七條規定,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向入場銷售者提供統一銷售憑證或者指導入場銷售者自行印制銷售憑證,批發市場開辦者印制或者按照批發市場要求印制的銷售憑證,以及相應的電子憑證可以作為入場銷售者的銷售記錄和相關購貨者的進貨憑證。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該辦法第二十三條還規定,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包括上述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入場食用農產品的進貨憑證和產品質量合格憑證,與入市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對無法提供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食用農產品,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結果合格的,方可允許進入市場銷售。
綜上,自12月1日起,集中交易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一定有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等合格證明文件。
(六)食用農產品銷售者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釋義》(中國民主法治出版社,2015年5月第1版),食用農產品不同于一般的加工食品,具有鮮活易腐,保質期短,不經過工業加工等特點,無法食用上述一般食品經營者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規定,所以本條專門對銷售食用農產品的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作了特別規定,以適應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管理的需要,這從《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2018年版)6.3.1.5規定的“從集中交易市場采購食用農產品的,索取并留存市場管理部門或經營者加蓋公章(或負責人簽字)的購貨憑證”得到印證。
將于12月1日施行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農產品進貨憑證,并核對供貨者等有關信息。對于特別的肉類、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索取相應的證明文件。鑒于集中市場開辦者對無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入場食用農產品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因此市場內的食用農產品比場外的多了一層安全保障。
二、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貨查驗的問題與建議
一是新修訂的法律之間如何銜接。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于2022年9月2日修訂并2023年1月1日施行,其中亮點之一就是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寫進法律,但至今仍未見國家層面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承諾達標合格證管理辦法”出臺,之前在全國各地調整試行的“承諾達標合格證”,主要因為源頭推廣不理想,在銷售環節更是少見。
將于12月1日施行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雖然對此有銜接,但其規定明顯嚴于2021年4月29日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建議下次修訂《食品安全法》時做好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銜接,其他配套法規、規章要適時修訂,相關文件和標準應加快清理整合。
二是監管從嚴的趨勢如何順利實施。
在執行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下,為實現“從田頭到餐桌”的全過程、全鏈條監管,各部門尤其是農業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應各司其職、形成合力,尤其要督促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以及農戶履行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全程監督管理協作機制,加強農產品收購、儲存、運輸過程中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協調配合和執法銜接,確保農產品從生產到消費各環節的質量安全。
執法人員學深悟透法律法規外,要加大普法宣傳,對不同生產經營者講清其責任義務,引導其合法合規經營,確保全程追溯得到有效落實。
三是統一追溯標準,尤其區分食品經營者和食用農產品經營者。
《食品安全法》對進貨查驗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就是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要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要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記錄相關內容、保存相關憑證。
有特別規定或特殊要求的,加大進貨查驗要求。
針對12月1日施行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要加大對集中交易市場的宣傳和監管執法力度,給予一定的資金或技術支持,為其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提供幫扶,并在政策允許范圍內提供承諾達標方面的安全宣傳,為做大做強轄區集中交易市場、保障民生福祉等方面做出應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