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JJF 1070-2023)在內的33項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為幫助大家及時了解新舊規范具體變化,食品伙伴網進行了比對,從中梳理出術語和符號、計量要求、計量檢驗的要求、結果評定與報告以及附錄五個方面的修訂變化,供大家參考。
一、增加了部分術語,并修訂相關定義
一、增加了部分術語,并修訂相關定義
新增“預包裝商品”“定量包裝商品”“允許短缺量”等術語的注釋,使定義更清晰、便于理解。如明確本規范定義的定量包裝商品不包括藥品、危險化學品,即本規范不適用于藥品、危險化學品。
新增術語“商品的主展示面”“標簽”,便于明確凈含量標注位置,同時,強調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包括標注在標簽上的凈含量。
新增多個術語的別名,如“批量”又稱“檢驗批的大小”,“單位商品”即“單件商品”,“樣本單位”即“單位樣品”。
將“偏差”修改為“單件商品的誤差”,“平均偏差”修改為“平均誤差”,并進行了定義修訂。
新增術語“誤導性定量包裝商品”“介質”“包裝材料”“毛重”“隨機抽樣”“樣本修正因子”,刪除術語“總重”。
二、細化了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要求
1、新規范細化了單件商品的標注要求
強調凈含量應于“定量包裝商品包裝主展示面或商品標簽”的顯著位置標注,且應易于理解,不應使消費者產生誤解;新增凈含量標注中數字部分的有效數字要求“不應超過3位有效數字”;新增包含贈品的商品的凈含量標注要求;新增非銷售的預包裝商品的凈含量標注要求。
除凈含量標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外,新增凈含量標注的其他顯著性要求,如“凈含量標注應以清晰可見的粗體字體標注”“與商品包裝的背景底色有明顯區別”“如果凈含量是壓花或模塑方式標注在商品包裝容器表面的,則凈含量的信息應明顯易見,并易于閱讀和理解”。
另外,“表2 凈含量標注字符高度的要求及檢查方法”無變化。
2、修訂了法定計量單位的選擇及檢查方法
新增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標注類別(方式)選擇要求“應基于消費者的使用和貿易習慣”,并列出了各種狀態的商品通常選擇的計量單位。
法定計量單位的選擇修訂內容與《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0號)一致。使用質量單位標注時,小于1克的商品的計量單位由“克”修改為“mg(毫克)”;新增容積(液體)小于1000毫升的商品的計量單位“cL(cl)(厘升)”;新增體積(固體)標注商品的計量單位選擇;使用長度單位標注時,小于1毫米的商品的計量單位由“mm(毫米)或cm(厘米)”修改為“μm(微米)或mm(毫米)”;新增對長度的備注,明確長度包括寬度、高度、厚度和直徑。
3、進一步明確多件商品包裝的標注要求
明確同一包裝內含有多件定量包裝商品為“零售時該包裝未被移除”的商品;新增同一包裝內含有多件定量包裝商品的標注示例;新增完全透明的包裝內含有多件定量包裝商品的標注要求。
4、進一步明確凈含量的計量要求
新增T₁和T₂類短缺商品要求,明確包含T₁類短缺商品的數量不應超過2.5%,任何一件定量包裝商品都不應出現T₂類短缺。
明確“在零售商的倉庫以及零售現場(5.2.1c)抽樣,且批量在10件以內的檢驗批”平均實際含量不作要求。
另外,“表3 單件商品實際含量的允許短缺量”無變化。
5、全面修訂計量檢驗的抽樣方案
新規范對計量檢驗的抽樣方案進行了全面修訂。檢驗批量N由范圍值修改為典型值,并修改了相應的抽取樣本量、修正因子、樣本實際含量實驗標準偏差、允許T₁類短缺商品的數量。同時,明確檢驗批量為其他值時的抽樣方案,新增詳細的抽樣方案附錄Q。
刪除“抽樣方案置信度為99.5%”的規定,相關要求修訂調整到“5.2.2.1 平均實際含量的要求”,即“檢驗批被錯誤地拒絕(錯誤地評定為不合格)的概率不會超過0.5%”。
三、進一步明確了計量檢驗的相關要求
抽樣與計量檢驗方法方面。明確通過抽樣的方法進行凈含量的計量檢驗時,應執行附錄A的抽樣方法;明確應盡可能選擇非破壞性的檢驗方法,以減少浪費。新增商品與樣品的同質性規定,要求“對一個檢驗批進行抽樣,應確保檢驗批中所有的定量包裝商品有均等的抽取概率”。
檢驗批的凈含量檢驗方面。明確無論是否采用抽樣檢驗的方法確定檢驗批的符合性,每次商品凈含量的計量檢驗均應包括平均實際含量、出現T₁類短缺商品的件數和是否出現T₂類短缺商品三個參數。并明確了其他因素對凈含量影響的原則要求,進一步明確了檢驗批凈含量評定的原則。
檢驗批的抽樣控制方面。明確檢驗批的計量檢驗應在隨機抽樣的基礎上進行;明確了確定檢驗批批量的三種場合及要求;進一步明確了包括平均實際含量的要求和單件商品實際含量的要求。
四、結果評定與報告
評定為標注不合格的情形增加“凈含量標注的構成不符合規定要求”和“標注類別的選擇不符合規定要求”;將“標注凈含量字符的高度小于規定要求”改為“標注凈含量的顯著性不符合規定要求”,擴充了此類不合格的情形。
評定依據刪除“強制性行業標準”,評定指標除允許短缺量外,新增“凈含量標注”“法定計量單位的選擇”。評定依據的具體規定為“如果定量包裝商品的強制性國家標準中對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標注、允許短缺量以及法定計量單位的選擇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本規范執行”。
五、附錄
新增“附錄B 凈含量計量檢驗的通用程序”“附錄E T₁類短缺和T₂類短缺應用的表示”“附錄L 分步篩選抽樣的計量檢驗方法”“附錄Q 詳細抽樣方案”“附錄R 禁止誤導性定量包裝商品”;
抽樣控制統計原理的相關內容由正文移至附錄D;其他附錄也進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
六、小結
新規范依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0號)、國際法制計量組織R87《預包裝商品的量》(2016E版)和R79《預包裝商品的標簽要求》(2015年E版)制定,與國際和國內計量法規保持了高度契合,既有利于國際貿易,也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食品伙伴網提醒從事定量包裝商品的生產經營者認真研讀規范,確保商品凈含量合規,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