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8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關于《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征求意見稿)》的公告,旨在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創新執法方式,明確在特定條件下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原則。食品伙伴網對此進行簡要解讀。
一、明確首次違法的定義
首違不罰政策的核心在于對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的行為給予一定的寬容空間。鼓勵違法者在意識到違法后能夠立即采取改正措施,從而避免更嚴重的法律后果。
征求意見稿擬明確首次違法是指經營主體第一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依法被判定為違法行為的情況。同一經營主體兩年內未發生同類違法行為的,視為首次違法。
二、明確違法行為類型
首違不罰清單征求意見稿中針對首違不罰列出了八種違法行為類型,見表1。
表1 首違不罰清單征求意見稿中列舉的違法行為類型
序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1 |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散裝食品經營活動 |
2 |
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
3 |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等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申請變更的 |
4 |
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 |
5 |
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
6 |
經營食品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規定的預包裝食品 |
7 |
對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的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生產主體生產過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2013)規定或食品經營主體經營過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GB 31654-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GB 31621-2014)規定 |
8 |
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 |
食品安全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征求意見稿列出了四種違法行為類型,見表2。
表2 食品安全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征求意見稿中列舉的違法行為類型
序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1 |
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 |
2 |
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
3 |
經營食品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的規定 |
4 |
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 |
三、明確免罰條件
首違不罰和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均詳細列出了在特定條件下,可以免予處罰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這些條件包括但不限于:違法行為屬于食品經營環節、能如實提供食品合法來源、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1個月、違法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等。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食品安全的同時,給予小微主體和初犯者改正錯誤的機會。
需要注意的是,清單針對某一違法行為類型列明的適用條件,應當同時具備。
另外,兩個清單中的免罰條件有所差異,具體需要對照清單查看。
四、明確清單的適用范圍與限制
首違不罰和食品安全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首違不罰和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政策并不適用于所有情況。例如,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以及為其供餐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不適用本清單。這些單位由于其服務對象的特殊性,對食品安全的要求更為嚴格。
結語
市場監管總局此次征求意見是對食品安全監管政策的一次重要調整,它在確保食品安全的基礎上,體現了對違法者的人文關懷和對小微主體的包容。通過明確免罰條件,有助于提高食品行業的自我監管能力,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同時,這也要求從業者加強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等內容的學習,確保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共同維護食品安全的良好環境。
實際上,部分省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已經發布了適用本地的類似首違不罰清單,并且公開了一些案例,此次征求意見是國家監管層面首次發布類似清單,后續清單的發布情況食品伙伴網將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