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鼓勵食品企業優化預包裝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標簽標識的公告》(點擊可查看內容)。為了便于食品生產企業全面了解預包裝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相關知識,作者進行了詳細梳理分析,供參考。
定義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五十條 食品保質期,是指食品在標明的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
2.4 生產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2.5 保質期
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于銷售,并保持標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
中國食品工業協會團體標準《食品保質期通用指南》(T/CNFIA 001—2017)
2.3 保質期
食品在既定的溫度、濕度、光照等貯存環境參數下保持品質的期限。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預包裝飲料酒生產日期標注問題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12]470號)明確:
“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規定,預包裝食品應當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生產日期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預包裝飲料酒標簽生產日期可以標示為生產日期、包裝日期、灌裝日期或包裝(灌裝)日期。”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征求意見稿)
增加“最佳食用日期”為保質期同義語。
相關法規標準要求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四)保質期。
第七十一條第二款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
3.2 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于辨認和識讀。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2009年第123號令)
第九條 食品標識應當清晰地標注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并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標注貯存條件。
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食品標識違法行為:(一)偽造或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產品質量法》(2018修訂版)
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為杜絕食品生產日期標示出現“模糊不清”“易除抹、易脫落”“早產” 等虛假標注行為和“見噴碼”“見箱內”“見包裝”等難以辨認情況,寧夏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8年6月7日發布實施了《寧夏預包裝食品生產日期等標簽項目內容標注管理規定》。
寧夏預包裝食品生產日期等標簽項目內容標注管理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關于食品標簽和說明書的有關要求,現對寧夏回族自治區內食品生產者在預包裝食品生產過程中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預包裝食品標簽必須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67條的要求,真實、清晰標注食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成分(配料表)、生產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食品添加劑(GB2760中的名稱)、許可證編號和法律法規或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食品標簽不得含有虛假標注內容,不得與包裝物相分離。
二、預包裝食品保質期必須標示明確的期限(如保質期為6個月或180天);如果食品的保存期與貯藏條件有關,必須標明食品的貯藏方法。不得不經驗證隨意標注食品保質期。
三、預包裝食品生產日期必須標注在食品外包裝上空白的顯著位置便于消費者查找;預包裝食品生產日期標注必須真實、清晰、醒目、牢固;生產日期必須標注生產日當天或第二天的日期,不得延后標注生產日期。
四、預包裝食品生產日期標注的字體、字號等必須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中的相關規定,生產日期字號大小必須能夠讓消費者清楚辨認,不得使用不規范字符及繁體字標示。
五、預包裝食品生產日期標注的顏色不得與標簽、包裝物的底色近似或相同;不得標于包裝物接縫、邊緣邊角等不易識別的位置。
六、預包裝食品生產日期必須按年、月、日順序標示,漢字和符號可用空格、斜線、連字符等符號分隔或不分隔;不得出現日期、數字顛倒等現象。
七、預包裝食品生產日期必須全部采用噴碼、壓印或者其他科學的方式標注,確保字跡清晰牢固,不宜脫落,不可更改;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生產日期。
八、進口分裝的食品,生產日期必須按分裝成為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標注。保質期應當折減國外廠家標注的最初生產日期至分裝這一時段的時間;不得按國外生產時間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九、外包裝內有多種銷售單元的食品,必須標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標示;或在外包裝上分別標示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不得用“見盒內”、“見箱內”“見于袋內”等字句標示或說明。
十、根據工藝需要,需經“后熟”儲存后再銷售的成品,生產日期必須標注為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產品的日期;不得出現“早產”食品等生產日期虛假標注行為。
日期的標示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
3.9 對于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35cm2時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4.1.7 日期標示
4.1.7.1 應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如日期標示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形式,應標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標示形式參見附錄C)。
4.1.7.2 當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外包裝上標示的保質期應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計算。外包裝上標示的生產日期應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或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裝上分別標示各單件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4.1.7.3 應按年、月、日的順序標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順序標示,應注明日期標示順序(標示形式參見附錄 C)。
GB 7718-2011附錄C 部分標簽項目的推薦標示形式
C.3 日期的標示
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線、連字符、句點等符號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號一般應標示4位數字,小包裝食品也可以標示2位數字。月、日應標示2位數字。
日期的標示可以有如下形式:
2010年3月20日;
2010 03 20;2010/03/20;20100320;
20日3月2010年;3月20 日2010年;
(月/日/年):03 20 2010;03/20/2010;03202010。
C.4 保質期的標示
保質期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最好在……之前食(飲)用;……之前食(飲)用最佳;……之前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飲)用最佳……;
保質期(至)……;保質期××個月(或××日,或××天,或××周,或×年)。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問答(修訂版)
十八、銷售單元包含若干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獨立包裝食品時,外包裝上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如何標示
可以選擇以下三種方式之一標示:一是生產日期標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標示;二是生產日期標示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保質期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標示;三是在外包裝上分別標示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五十七、進口預包裝食品如僅有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如何標示生產日期?
應根據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以加貼、補印等方式如實標示生產日期。
五十八、關于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
本標準4.1.7.1條“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是指在已有的標簽上通過加貼、補印等手段單獨對日期進行篡改的行為。如果整個食品標簽以不干膠形式制作,包括“生產日期”或“保質期”等日期內容,整個不干膠加貼在食品包裝上符合本標準規定。
五十九、標示日期時使用“見包裝”字樣,是否需要指明包裝的具體位置?
應當區分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包裝體積較大,應指明日期在包裝物上的具體部位;二是小包裝食品,可采用“生產日期見包裝”、“生產日期見噴碼”等形式。以上要求是為了方便消費者找到日期信息。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2009年第123號令)
第九條第三款 日期的標注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秘書處編著(主編:王竹天、樊永祥)《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常見問題解答》答復,生產日期需要使用引導語,引導語與生產日期一起組成日期標識。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七條 食品標識標注的文字和標志顏色,應當與背景顏色對比明顯。
生產日期和保質日期應當顯著標注,可以印制在白底色的包裝面上;采用激光蝕刻方式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日期的,文字應當清楚。生產日期、保質日期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
第十五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日期,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日期均應當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標注;年代號可以使用4位或者后2位數字;年、月、日之間可以用空格、斜線、連字符等符號分隔;年、月、日之間不用分隔符號且月、日不足2位數字的,應當在數字前加0;
(二)食品保質時間不超過72小時的,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日期應當標注到小時,并采用24小時制標注;
(三)保質日期可以使用“在××××年××月××日前食(飲)用最佳”或者“保質日期至××××年××月××日”等方式標注;
(四)對有多層包裝的單件食品,應當在其外包裝上標注與食品直接接觸包裝的生產日期;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征求意見稿)
4.7 日期標示
4.7.1 應按年、月、日的順序標示日期,如日期標示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形式,應標明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日期標示不應與包裝物分離,不得加貼、補印、篡改。
4.7.2 當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外包裝上標示的保質期應根據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計算。外包裝上標示的生產日期應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或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裝上分別標示各單件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附錄A 預包裝食品標簽中文字的使用要求及部分標簽項目的標示形式
A.4 日期的標示
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線、連字符、句點等符號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號一般應標示4位數字,最大表面面積大于35cm2時也可以標示2位數字。月、日應標示2位數字。
日期的標示可以有如下形式:
2010年03月20日;2010年03月20日23時;
2010 03 20;2010/03/20;20100320;
保質期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最好在……之前食(飲)用;……之前食(飲)用最佳;……之前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飲)用最佳……;
保質期(至)……;保質期××個月(或××日,或××天,或××周,或×年)等方式進行標示。
為方便消費者易于識別低溫短保質期乳制品的食用期限,市場監管總局2021年10月8日發布了《關于鼓勵企業標注乳制品食用期限的公告》。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鼓勵企業標注乳制品食用期限的公告
2021年第34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標簽應當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為方便消費者識別乳制品的食用期限,避免食物浪費,市場監管總局鼓勵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需冷藏保存的巴氏殺菌乳、發酵乳,在標明生產日期的基礎上,明確標注保質期到期日,如“保質期至XXXX年XX月XX日”“請于XXXX年XX月XX日前食(飲)用”等。文字說明內容可以印制在包裝標簽的醒目位置,具體日期可以在生產過程中清晰噴碼或打印在包裝的醒目位置。標注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等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的規定。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10月8日
產品標準的特殊要求
食品標簽除了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要求外,還要符合該食品所執行的產品標準要求。企業執行的產品標準中有生產日期、保質期規定的,則應當遵照執行。部分食品的產品標準對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作出了要求。
示例:
《紅糖》(GB/T 35885-2018)
6.1.2 推薦在紅糖標簽上標注保質期,保質期由生產企業或包裝單位自行確定。
江蘇省地方標準《醉泥螺》(DB32/T 467-2008)
7.5 保質期
在符合產品貯運條件下,產品保質期夏秋季4個月,春冬季6個月,冷藏為12個月。
以往制定的國家標準中有保質期規定,而新頒(修)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近幾年新發布實施的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大部分沒有規定保質期的條款,只在少部分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中有關于食品保質期的相關規定。早期,生產技術、工藝簡單,環境簡陋,人員素質低、質量安全管理體系不完善,國家在制定標準中強制規定食品保質期限,以保證食品的質量安全,滿足社會需要;隨著食品配方、工藝、包裝材料、貯存方式,管理水平的進步,食品添加劑的合理使用,保持食品品質期限水平大大提高,新修(制)定的食品標準不再規定保質期。如:糧食行業標準《掛面》(LS/T 3212-1992)在第6.4.2條規定:“保質期:3個月”,而在新修訂的《掛面》(LS/T 3212-2014)刪除了對保質期的規定。
進口食品的日期標示
我國預包裝食品必須標示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豁免標示情形除外),而國外的食品有的不標示生產日期,僅有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標示形式也不盡相同。進口商需要出口商出具生產廠在當地檢驗機構備案的生產日期證明文件,或根據進口預包裝食品上標示的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正確計算出生產日期,按照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設計制作加貼中文標簽。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秘書處編著(主編:王竹天、樊永祥)《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常見問題解答》答復:
進口食品在國內進行分裝,屬于應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操作。根據GB 7718--2011 2.4條的規定,生產日期應標示為在國內分裝成為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如果該產品是屬于半成品,則依據企業規定,按照“半成品”進行管理,可按其形成包裝的日期為生產日期,即,其“生產日期”應標識“包裝日期”。進口食品在國內分裝后所形成的最終銷售單元的保質期不應超過原進口食品的保質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四條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向我國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第九十七條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2012年第27號公告)
第三條 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當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問答(修訂版)
五十七、進口預包裝食品如僅有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如何標示生產日期?
應根據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以加貼、補印等方式如實標示生產日期。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征求意見稿)
7 進口食品
7.5 日期標示
無生產日期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根據原包裝上標示的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經推算后標示生產日期。
分裝食品的日期標示
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對生產日期定義“生產日期(制造日期)指的是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分裝企業應將生產日期標注為分裝時的日期,而不是該產品當時完成制造加工的日期。如:甲公司從乙公司采購了產品P(產品P的生產日期為2019年3月1日,保質期至2020年3月1日),甲公司分裝日期為2019年10月1日。甲公司產品標簽正確標示應為“生產日期:2019年10月1日,保質期至2020年3月1日”,或標示為“生產日期:2019年10月1日,保質期4個月”。
衛生部關于食品分裝加工及分裝食品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衛監督發[2004]310號)明確:
“單純性分裝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后分裝的定型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按分裝日期標注;產品保質日期應按被分裝食品的原保質日期標注,若添加成分的保質日期比被分裝食品的保質日期短,則產品保質日期按添加成分的原保質日期標注。”
分裝食品的保質期應當根據食品特性,分裝前食品的貯存和運輸條件、保質期情況,分裝后的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分裝企業的質量控制水平和生產環境條件,分裝后貯存環境參數等因素綜合確定。分裝后食品的保質期宜通過試驗法確定,也可按相同或近似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在相同貯存環境參數下不長于分裝前食品保質期的原則,經估算后確定。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食品生產企業分裝產品保質期標注有關問題的批復(滬食藥監處辦[2016]79號)規定:
“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分裝企業,屬于食品生產企業的一種類型,其作為分裝食品的生產者和責任承擔者,可以結合食品原輔料、生產工藝、包裝形式和儲存條件等自行確定新的保質期,并在最終確定的保質期限內承擔食品質量安全責任。食品分裝企業如改變原產品保質期的,應當結合原產品保質期、包裝形式和貯存條件等因素開展相關保質期試驗,并保存相關記錄,未經相關試驗數據確認,不得變更原產品保質期。”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十五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日期,并符合下列要求:(六)采用分裝形式生產的食品,應當標注所分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日期;或者生產日期標注分裝日期,保質日期標注所分裝食品的保質日期。
組合食品的日期標示
同一品種,多個獨立包裝食品禮品盒,只是禮盒外包裝必須按規定標示標簽信息,盒內每個獨立包裝可以不標示包括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在內的任何標簽信息;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食品禮品盒,不但禮盒外包裝必須按規定標示標簽信息,而且盒內每個獨立包裝也應按照規定標示所有強制標示內容,禮品盒外包裝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按照《食品預包裝標簽通則》(GB 7718-2011)4.1.7.2標示。
《食品預包裝標簽通則》(GB 7718-2011)
3.10 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分別標注。
4.1.7.2 當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外包裝上標示的保質期應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計算。外包裝上標示的生產日期應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或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裝上分別標示各單件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衛生部監督局關于月餅標簽問題的復函(衛監督食便函[2012]298號)明確:
“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標示,其中的獨立包裝可以不標注該標準規定的強制性標示內容。”
關于銷售包裝中獨立包裝標識問題的答復意見的函(質檢法函[2009]103號)規定:
“將端午禮盒作為最小銷售單元,且盒中裝有不同種類、多個獨立包裝食品的,應當按照《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有關規定予以標注。”“將盒裝月餅作為最小銷售單元,且盒中無其他品種食品的,應當按照《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予以標注。”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 食品標識應當直接標注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裝上。
第二十二條 在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標注。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十五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日期,并符合下列要求:(五)同一包裝內有多個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應當標注外包裝完成的日期,保質日期應當標注單個包裝食品最早到保質日期的日期;也可以分別標注單個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日期;
禮盒包裝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標注比較混亂,隨意標注和中途掉包問題情況比較突出,存在監管法律盲區。
豁免標示日期的情形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
4.3 標示內容的豁免
4.3.1 下列預包裝食品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味精。
4.3.2 當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cm2時(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A),可以只標示產品名稱、凈含量、生產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問答(修訂版)
五十五、關于豁免標示的情形
本標準豁免標示內容有兩種情形:一是規定了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的食品種類;二是規定了當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cm2時可以免除的標示內容。兩種情形分別考慮了食品本身的特性和在小標簽上標示大量內容存在困難。豁免意味著不強制要求標示,企業可以選擇是否標示。
本標準豁免條款中的“固體食糖”為白砂糖、綿白糖、紅糖和冰糖等,不包括糖果。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2009年第123號令)
第九條第二款 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可以免除標注保質期。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十五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日期,并符合下列要求:(七)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飲料酒、固態食糖、未加碘食用鹽、味精,可以不用標注保質日期。
方便面等預包裝食品內的調料包,與其他配料等組成一個銷售包裝;調味包不直接面對消費者,可以不按照GB 7718-2011要求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在內的任何標簽信息。
《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司關于預包裝食品內調料包標簽標示有關問題的復函》(國衛食品標便函[2014]227號)規定:
“方便面等預包裝食品內的調料包是預包裝食品的組成部分,不單獨作為預包裝食品銷售,不適用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
生產批號
生產批號是同一批商品的編號,批號就是對批次的一種標記,一般情況下,同一次投料、同一條生產線、同一班次生產的同種產品為一個批次,生產商會在生產日期的基礎上,添加生產線、班次代號和具體時間信息等作為批次號,前六位顯示生產日期,后面為批次代號。
食品包裝標簽上必須標示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不強制標示。生產日期沒有“唯一性”,同日生產的食品擁有同一生產日期,生產批號用于企業內部追溯,具有“唯一性”“可追溯性”;如果每天固定原料、固定生產線、固定班次且只生產一批產品,生產日期就等同于批次號。
【建議】生產廠家最好分別標注生產批號和生產日期。生產日期和批號統一標注時,在生產日期后空一格再加后綴(最好用字母A、B等)標注生產商、班組、時間、批次等內容。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
4.4.1 批號
根據產品需要,可以標示產品的批號。
保質期的確定
食品保質期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根據食品原輔料、生產工藝、包裝形式和貯存條件等自行確定,是企業對消費者作出的保證食品質量的承諾期限。相同的食品,不同的企業可以規定不同的保質期。
《食品保質期通用指南》(T/CNFIA 001—2017)
3.2 保質期應根據食品的微生物、物理、化學特性,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生產工藝,車間環境條件,預期的使用方式和貨架形式,貯存和運輸條件等因素確定。包裝材料、包裝方式或貯存環境參數不同的相同食品,可規定不同的保質期。
4.1.2 保質期可通過試驗法、文獻法、參照法確定。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食品保質期相關問題的復函》(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5]554號)明確:
“食品保質期是食品生產經營者根據食品原輔料、生產工藝、包裝形式和貯存條件等自行確定,在標明的貯存條件下保證食品質量和食用安全的最短期限。保質期是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質量安全的承諾,保質期一經確定并在包裝上標注后,不得隨意更改。”
標準中保質期的含義
標準一經采用,必須執行。標準規定的保質期為最低保質期限。企業自主標注的食品保質期限大于或小于執行的產品標準規定的保質期限,會人為的給企業造成投訴舉報爭議。建議食品標識上明示的保質期與執行標準的保質期一致。
2019年9月16日,國家糧食標準質量中心回復:“糧食行業標準LS/T 3212-1992《掛面》、LS/T 3213-1992《花色掛面》標準中,均在各自的第6.4.2條規定:”保質期:3個月“。此條款是指企業生產的商品掛面、花色掛面的最低保質期不得少于3個月。……生產企業在加工過程中對產品經過必要的技術處理,增加了產品的耐儲性,可以適當延長產品保質期,企業可以將經過科學驗證的最終保質期作為產品的保質期標注,這是企業對消費者的承諾,是值得提倡的。”
2019年2月13日,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司回復:“食品的保質期應當由食品生產者結合產品特性、生產過程、包裝、貯存條件等情況自行確定。如果食品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中規定了食品保質期,食品實際執行的保質期短于食品安全標準中規定的食品保質期,實際上對食品質量安全有了更為嚴格的要求,此種情形是企業對消費者更加負責任的體現。如果食品生產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在延長的保質期內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以及食品執行標準所規定的技術要求,食品生產者可以自行確定食品保質期。但是,在沒有充分依據的前提下,食品生產企業不得隨意延長食品保質期。生產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生產的產品不符合其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我們希望食品生產者能夠依法依規生產、誠實守信經營,建議通過修訂執行標準等方式,使食品標識上明示的保質期與執行標準的保質期一致。”
2012年7月4日,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在其官網上答復:“食用玉米淀粉GB/T 8885-2008 6.4.2規定的保質期為18個月,應為保質期不少于18個月。”
2022年3月30日,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網上回復:“企業標準中的保質期是該食品的最長保質期限,食品的保質期應由企業根據自身生產工藝水平自主制定,若某企業根據工藝、檢測結果確定某食品的保質期可達12個月,而企業在標簽上標注6個月,是企業對自己產品要求更為嚴格,也是對消費者更負責。食品標注的保質期在企業標準以內的,不會產生跟保質期有關的食品安全問題。”
保質期的起始日期
第一種觀點:食品保質期從生產日期第二天算起
《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司關于預包裝食品保質期標示有關問題的復函》(國衛食品標便函[2015]58號)明確:“食品生產者可以選擇以具體日期或者固定時間段的形式標示保質期,保質期應與生產日期具有對應關系。以固定時間段的形式標示的,可以選擇以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日期的第二天作為保質期的計算起點。”
2015年7月17日,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預包裝食品保質期計算起點的批復明確:“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實施指南》中有關預包裝食品保質期的釋義(4.1.7 日期標示-釋義),企業可自主決定以具體時間的形式或固定時間段的方式標示保質期,但保質期必須與生產日期具有對應關系,即以生產日期為保質期計算起點或生產日期第二天為保質期計算起點。”因此,以生產日期第二天為保質期起算起點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實施指南》的技術規范。該技術規范由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和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發布,具有相應的技術權威性和實施效力。“
第二種觀點:食品保質期從生產日期當日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釋義第二十八條解釋:”禁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通常只在一定時間內保持相應的營養水平和衛生標準,超過這一期限,就極容易發生變質,食用后往往導致程度不同的中毒或其他疾病。所以本條第八項規定禁止經營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對必須標明保質期限的食品認真標出保質期。保質期應從食品加工結束當日算起,并在生產廠內包裝工序結束時加蓋保質期限印記,不允許從發貨之日和銷售單位收貨之日起計算。“
《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司關于預包裝食品保質期標示有關問題的復函》(國衛食品標便函[2015]58號)較《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釋義晚,在全國具有廣泛適用性,且《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已廢止, 作者認可”食品保質期從生產日期第二天算起“觀點,法院也有相關判例。
保質期無論以食品生產當日算起,還是以生產日期第二天算起,本質上不會對食品品質質量造成嚴重后果。食品經營者應提高認識,預測研判風險,科學經營,針對臨界過期食品的制定處理辦法,避免因一日之麻痹而在公堂”一日之爭“。
日期標示常見問題
1.產品包裝背景及底色沒有鮮明的對比度,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信息難于辨認和識讀。
2.漏打生產日期、涂改生產日期、生產日期模糊不清。
3.生產日期”易除抹、易脫落“。噴碼打印的生產日期油墨附著力小,用抹布、棉球蘸少許卸妝水、酒精或稀釋劑可以輕易擦除,有的甚至直接用指甲就能刮掉。
4.提前生產日期。出現這種情況,一是客戶要求銷售的產品是同一批,但是企業產能不足,一天完不成,把后期生產產品的日期提前;二是包裝袋上提前打印了生產日期,因設備故障或產量不匹配沒有用完,后期直接使用。
5.推遲生產日期。食品生產加工完成后,不打印生產日期,等到出庫時再打印當日的日期,變相延長食品保質期。
6.將產品投料日期、調制日期標示為產品生產日期。此種情況發生在食用油、白酒等生產企業,成品貯藏在罐體內,隨時灌裝。
7.沒有清晰的標示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包裝體積較大食品沒有指明日期在包裝物上的具體部位,采用”生產日期見包裝“、”生產日期見噴碼“方式標注生產日期;標注”生產日期見產品包裝底部“,但實際標注在產品包裝頂部。
8.不按《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標準規定的方式標注生產日期。如:用剪刀在食品包裝袋邊上剪孔來標識生產日期年月日;不是以年月日順序標示生產日期,沒有注明日期的標示順序;生產日期月日沒有以2位數字標示。
9.不按《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標準規定的方式標注保質期保質期。如:只標注到月。
10.變相延長分裝食品保質期。如:2019年2月1日生產的保質期12個月的食品,2019年5月1日分裝,保質期仍標示為12個月。
11.保質期標示為”冷凍12個月,冷藏3個月“等類似內容,無法確保或證明供應鏈滿足相應不同貯存條件。
12.標簽標示的保質期期限與執行的產品標準中規定的保質期不一致。
13.同一個預包裝食品包含多個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不同的產品時,生產企業按最晚生產的產品標示生產日期,或標示最晚到期食品的保質期。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單件預包裝食品,外包裝上標示”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見內包裝標簽“。
14.進口食品不按規定要求標示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只標示保質期到期日,未標示生產日期。
法律適用
未標注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的情形
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四)項的規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進行處罰。
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的情形
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進行處罰。
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情形
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進行處罰。
使用超過保質期的原料生產食品的情形
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進行處罰。
標注的生產日期模糊但可證明食品未過期的情形
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3.2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進行處罰。
不按標準規定的方式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的情形
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或產品執行標準相關條款要求。對食品安全無影響,實踐中未發現因食用該產品導致的不良反應,當事人無主觀故意,不會影響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認定為標簽瑕疵,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進行處罰;影響食品安全,或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進行處罰。
免于行政處罰情形
食品經營者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
《國家質檢總局下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質檢法[2011]83號)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食品標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同一事項均有規定且互有抵觸的,按照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法規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五十四條 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未按規定標注應當標注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偽造或者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