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規性方面的資料(12個方面)
1、未提供“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提供“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報告”。
請關注:2017年5月1日實施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關于“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工作過程應當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和第二十六條關于“建設單位應當將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工作過程形成書面報告備查”的要求;
2、未提供“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綜合分析報告”、未提供“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
請關注:2015年4月2日修改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關于“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和第二十三條關于“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并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要求;
3、未提供“消防驗收報告”。
請關注:2021年4月29日修正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關于“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的要求。
4、未提供“特種設備登記證”。
請關注: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關于“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的要求;
5、未提供“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報告” (鍋爐、壓力容器、叉車、電梯等)。
請關注: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關于“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要求;
6、未提供“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報告”。
請關注: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二十條關于“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職業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的要求;
7、未提供“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請關注:2018年12月29日修正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關于“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的要求;
8、未提供“壓力表的檢定報告”。
請關注:2018年10月26日修正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和2020年10月26日實施的《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調整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的要求;
9、食堂未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
請關注:2021年9月23日修正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關于“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的要求;
10、未提供每年一次的消防設施監測報告。
請關注:2021年4月29日修正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三)關于“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和《GB25201-2010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7.1.1關于“建筑消防設施應每年至少檢測一次,檢測對象包括全部系統設備、組件等。” 的要求。
11、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如電工,焊工,起重機工,叉車工等)。
請關注:2021年09月0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
12、未提供避雷檢測報告。
請關注:自2011年起施行的《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關于“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檢測應當每年一次,對爆炸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和《GB50343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 8.1.2“周期性維護的周期為一年,每年在雷雨季節到來之前,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的要求。
二、組織的角色、職責和權限方面(5.3條款)
1、高危企業或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企業,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未簽訂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3、某公司520人,僅配備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請關注地方法規規章:《某省政府令》關于“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2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要求。
4、某公司1200人,僅配備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請關注地方法規規章:《某省政府令》關于“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3‰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2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要求。
5、各部門的職能職責是未明確,未形成文件化信息。
6、(現場抽查3人詢問)崗位員工未意識到、理解自己的崗位職責。
7、公司職能職責的分配不能保證職業健康安全體系的有效運行。
8、未向總經理報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績效和改進機會。
三、工作人員的協商和參與方面(5.4條款)
1、制定的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未聽取工會的意見。
2、工會未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3、工會未依法參加事故調查。
4、公司存在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等情況。
5、公司未為協商和參與提供機制、時間、培訓和資源。
6、公司未及時提供對明確的、易理解的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信息的訪問途徑。??
四、危險源辨識及風險和機遇的評價(6.1.2條款)
1、未提供《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措施策劃程序》。
2、程序中未包括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要求。未規定危險源辨識的范圍和對象、未規定危險源辨識的方法、未規定風險評價的方法、準則和步驟、無風險分級的規定、無危險源及風險更新的規定。
3、未按程序要求辨識危險源及評價風險、未提供《危險源及其風險評價的清單》、危險源辨識有遺漏(如缺少工作負荷、工作時間、欺騙、騷擾和欺壓方面的危險源)。
4、是否考慮到可對其施加影響的相關方帶來的風險。
5、未提供《中高度風險清單》。
6、風險評價未按照程序規定的方法評價。
7、對新項目和材料、工藝、設備變化,未進行了風險評價和事前評價。
8、對危險源及其風險的策劃缺少控制措施。
9、未與“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相結合。?
五、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的確定(6.1.3條款)
1、未提供《公司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清單》。
2、法律法規漏識別、未及時更新法律法規。
3、未識別地方法律法規。
4、未識別相關職業健康安全標準。
5、未建立獲取法律法規標準的渠道。
6、法律法規標準未進行適用性摘要。?
六、能力(7.2條款)
1、未對從事影響職業健康安全活動的部門、層次、人員進行識別。
2、未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所需的崗位進行配置。
3、公司未制定人力資源規劃。
4、公司未制定《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5、公司未制定公司年度員工培訓計劃。
6、各部門未根據公司員工培訓計劃要求,分解、落實本部門員工培訓計劃和目標。
7、公司未確定從事影響職業健康安全工作人員所必需的能力,未提供崗位說明書(任職條件)。
8、提供崗位說明書(任職條件)未描述安全要求。
9、未對崗位人員能力勝任與否進行評價和考核。
10、抽查3個員工培訓計劃的組織實施情況,未提供培訓記錄,未提供簽到表。
11、未評價培訓效果的有效性。
12、新員工入職培訓不能滿足以下要求:礦山、危險物品等高危企業要對新職工進行至少72學時的安全培訓,建筑企業要對新職工進行至少32學時的安全培訓,每年進行至少20學時的再培訓;非高危企業新職工上崗前要經過至少24學時的安全培訓,每年進行至少8學時的再培訓。
13、未提供特種作業人員清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清單:某焊工未持證上崗(或電工,起重機工,叉車工等)。
14、某焊工特種作業人員證書不在有效期內,已過期。???
七、意識(7.3意識)
1、現場抽問3名員工不了解公司的職業健康安全方針、職業健康安全目標。
2、公司未對職業健康安全意識和知識進行宣傳交流,以確保員工廣泛意識并理解職業健康安全方針、職業健康安全目標。
3、現場詢問3人,不了解自己所從事的工作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有什么相關性和重要性,不了解如何為實現職業健康安全目標作出貢獻;不了解在自己的工作中安全方面有哪些改進空間。
4、詢問2人,不了解某次事件和調查結果。
5、詢問3人,不了解與其相關的危險源、職業健康安全風險和所確定的措施。
6、詢問2人,不了解“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的要求。?
八、運行的策劃和控制(8.1條款)
1、提供的企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規章制度不能涵蓋《GB/T33000-2016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中規定的要求(27個)。
2、提供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不能包括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中規定的要求(12個)。
3、員工未落實崗位安全責任,不能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公司新產品開發、工藝、材料、工程施工、人事架構、生產活動等發生變更,未有效管理。
5、未與工程承包方、設備維修方簽訂安全協議。
6、未提供對工程承包方、設備維修方安全檢查記錄。
九、應急準備和響應(8.2條款)
1、企業編制的應急預案未包括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
2、編制的應急預案不符合GB29639-2020《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的要求。
3、應急預案內容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和“2019年9月1日實施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公安部61號令《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
4、編制的應急預案與企業實際情況不相符合。
5、應急預案未提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證據。
6、應急預案未向社會公布的。
7、針對識別出的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未制定措施。制定的措施未執行落實。如:安全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標志、裝備和器材的配備(包括滅火器材分布)、建立檔案、安全重點部位在崗人員,設置防火標志等。
8、應急預案描述的物資與實際配備的應急物資不符。
9、未建立一支專職或義務消防隊。
10、消防隊人員未進行業務學習和應急技能訓練等。
11、應急預案未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
12、應急預案中未考慮醫療救援單位、消防部門等聯絡方式和聯絡人。
13、在應急預案中未考慮相鄰組織和居民的參與等。
14、抽查3名員工,不了解應急預案培訓的相關內容,如:消防器材、防毒面具如何使用、自救逃生知識等。
15、安全設施(包括水源)、急救設施、報警設施等不完好,逃生通道、消防通道不暢通。
16、未提供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的記錄。
17、應急預案及突發事件的演練,不能滿足以下要求: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18、未提供演練的總結記錄。
19、未提供每月一次對滅火器檢查的記錄。
十、合規性評價(9.1.2條款)
1、未提供《合規性評價程序》。
2、提供的《合規性評價程序》,未對評價的內容和方法,評價人員的能力和評價流程作出規定,未規定對各種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評價周期。
3、提供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合規性評價表》,未對《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的合規性進行評價。未將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進行了合規性評價,有遺漏。
4、到現場(如危險化學品庫)》驗證合規性評價表的評價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相符。
5、對合規性評價出的不符合項未采取糾正措施。
6、提供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合規性評價表》。抽查3個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未得到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