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
實施細則
2004年2月24日關于發布《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及檢驗單位的通知(全許辦〔2004〕09號)
1 總則
1.1為了做好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工作,根據國務院授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管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的職能,依據國務院國發[1984]54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9號令、《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1.2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食用酒精產品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企業),不論其性質和隸屬關系如何,都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才具有生產該產品的資格。任何企業不得生產或銷售無生產許可證的食用酒精產品。
2 管理機構和檢驗單位
2.1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負責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為全國許可證辦公室下設的辦事機構。
2.2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部(以下簡稱審查部)設在中國釀酒工業協會,受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的委托,負責起草《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組織對《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的宣貫;審查、匯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的企業申請;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對申請取證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報告和產品質量檢驗報告進行審查匯總,將符合發證條件企業的有關資料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承擔全國許可證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宜。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部
地 址:北京市阜外大街乙22號
郵政編碼:100833
電 話:010-68057559
傳 真:010-68054904
負 責 人: 王延才
聯 系 人:趙建華、唐小雨(010-6857559)、李傳林(010-68396514)
2.3 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食用酒精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申請和監督查處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食用酒精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申請和監督查處的日常工作。
2.4 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檢驗工作由以下單位承擔(見附件1)。企業可將所抽取樣品送附件1中所批準的任一個檢驗單位檢驗。
3 企業取得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
企業取得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3.1企業必須符合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貿委令第14號,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當包括申請取證產品;
3.2產品質量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 (見附件2);
3.3具有正確、完整的技術文件和工藝要求;
3.4具備保證該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計量和檢驗手段(見附件3);
3.5 具有保證正常生產和保證產品質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以及計量、檢測人員;
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
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相關要求。
4 申請和受理
4.1 企業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4.1.1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4.1.2 營業執照復印件三份(企業申請時需攜帶原件);
4.1.3 換證企業提交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三份;
(以上材料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部及審查中心各一份。)
4.1.4 按產品標準GB10343-2002《食用酒精》要求檢驗合格的報告復印件一式三份(審查部、審查中心、企業各一份)。
4.2 申請和受理程序:
4.2.1 企業應到其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領取《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并按規定要求填寫(一式三份)。
4.2.2 企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將4.1要求的申請材料報送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
4.2.3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對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并在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要求的企業發放《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立即退回企業重新填寫。因退回申請書而貽誤申報生產許可證的責任由企業自負。
4.2.4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請書上簽署意見,留存一份申請書備案,并在受理企業申請后15日內將相關材料轉交審查部。
4.3 無論其性質和隸屬關系如何,凡企業具有獨立的營業執照,均可單獨申請生產許可證。
4.4 經濟聯合體有關企業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4.4.1 對于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經濟聯合體的子公司或生產廠,應單獨申請生產許可證,其產品應標注各自的生產許可證編號。經濟聯合體也可申請生產許可證,但必須將全部所屬子公司及生產廠在申請時注明,全部所屬子公司及生產廠都取得了生產許可證或經審查全部達到合格要求時,經濟聯合體方可取證,只有以經濟聯合體的名稱出廠的產品,方可標注經濟聯合體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對于不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經濟聯合體的分公司或生產廠、點,可由經濟聯合體分別和每一個分公司(生產廠、點)一起申請生產許可證(持經濟聯合體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該經濟聯合體的證明),其產品應標注各自的生產許可證編號。也可由經濟聯合體統一申請生產許可證,但必須將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產廠、點在申請時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產廠、點都必須接受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產品檢驗,分別繳納相關費用,并全部達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證,其產品可以標注經濟聯合體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4.4.2 經濟聯合體統一申請生產許可證時,除填寫《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外,還應填寫《經濟聯合體生產許可證申請書附頁》(見附件4)。
5 企業生產條件審查
5.1由審查部組織審查組,審查組的組成應符合下述原則:
5.1.1 審查組成員必須嚴格遵守《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守則》。所有審查組成員的身份應具有公正性,與企業有利益關系者,企業可要求予以回避;
5.1.2 審查組應由生產許可證高級審查員、審查員組成。審查時請企業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的代表參加;
5.1.3 審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5.1.4 審查組成員一般為2~4人。
5.2現場審查
5.2.1 審查部自接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審查。
5.2.2 由審查部確定現場審查日程安排,制定審查計劃,并提前通知企業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及企業。
5.2.3 現場實際審查時間一般為1~3天。
5.2.4 審查組的現場審查活動應覆蓋企業生產條件中有關申證產品的全部要求,按《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條件審查辦法》(見附件5)進行審查,并做好記錄。審查組組長應確保審查活動符合審查計劃要求。
5.2.5 審查組在現場審查結束前向企業報告審查情況。對現場審查合格企業中所存在的問題,企業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審查部提交整改報告。
5.2.6 對于已提出申請且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已受理的企業,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業生產條件審查應按不合格處理。
5.2.7 對于不合格的企業,審查部應向企業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通報,并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接到審查部通報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出《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同時收回《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企業自接到《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應進行認真整改,2個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
6產品抽樣與檢驗
6.1對于生產條件審查合格的企業,審查組在現場審查同時,根據《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檢驗規則》(見附件6)抽樣,并填寫《生產許可證檢測樣品抽樣登記表》(見附件7)一式三份。審查組應對抽樣過程的真實性負責。
6.2企業應在封樣后15日內將樣品送(寄)至檢驗機構。
6.3檢驗機構在收到企業送交的抽樣產品后,應確保產品質量檢驗活動符合《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檢驗規則》的要求,在一個月內完成產品質量檢驗工作,并提交產品質量檢驗報告一式三份(審查部二份、企業一份)。檢驗機構應對檢驗報告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6.4對于已提出申請且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已受理的企業,如不接受或不配合產品檢驗應按不合格處理。
6.5對于不合格的企業,審查部應向企業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通報,并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接到審查部通報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出《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同時收回《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企業自接到《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應進行認真整改,2個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
7審定與發證
7.1證書填寫方式:證書中填寫產品名稱,每個企業一張證書。
7.2本次換證,因產品標準和對舊實施細則有重大修改,企業應按本實施細則要求重新換證。
7.3 審查部對企業的申請書、營業執照、生產條件審查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等申證材料進行匯總和審核。
7.4審查部應在自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報送的申證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按全許辦[2002]60號文的有關要求,將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并申請書(原件一份)、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企業生產條件審查記錄(原件一份)、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報告(原件一份)、產品檢驗報告(原件一份)、抽樣單(原件一份)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
7.5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自接到審查部匯總的合格企業名單和有關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并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7.6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自接到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上報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定。
7.7經審定,符合發證條件的,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生產許可證并公告。
7.8經審定,不符合發證條件的,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將上報材料退回審查部。
8生產許可證的監督與管理
8.1 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五年,自證書批準之日算起。
8.2申請取證企業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其產品在自受理通知書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不以無證論處。
8.3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產品標準發生改變的,由審查部提出重新檢驗和評審方案,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審批并安排補充審查。
8.4企業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擴建、遷移獲證產品的生產地點等),應在變化后3個月內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將相關申請材料轉交審查部,并由審查部組織重新進行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產品檢驗后,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審查合格后,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審批更換證書。
8.5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應在變更名稱后3個月內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并將更名申請報告、新舊營業執照復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證明原件以及原發生產許可證證書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合格后,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審批更換證書。
8.6企業應妥善保管生產許可證證書,因毀壞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產許可證證書遺失或者無法辨認的,應當及時在省級以上主要報紙上登報申明,并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將報刊原件及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合格后,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審批更換或補發證書。
8.7獲得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在產品包裝或說明書上標明生產許可證標記、編號和有效期。
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標記、編號為:XK16-118-XXXXX
其中“XK”表示生產許可證標記 ,“16”表示行業編號,“118”表示產品編號,“XXXXX” 表示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
8.8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將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轉讓他人使用。
8.9銷售食用酒精產品的企業,應保證所出售的產品已獲取有效的生產許可證。
8.10參加生產許可證工作的各級人員必須遵守《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守則》中關于工作紀律的規定,違者要按規定嚴肅處理。
9收費辦法
9.1 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應向有關部門繳納費用。
9.2 根據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管理規定”,生產許可證收費包括審查費(含證書費、差旅費和資料費)、產品檢驗費及公告費。
9.3審查費: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財綜[2002]19號文《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等收費項目歸屬部門等問題的通知》,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為每個企業2200元。審查費由企業在申請時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交付。
9.4公告費:每種產品400元。公告費由獲證企業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交付。
9.5費用的收取方式按《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等收費項目歸屬部門等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計委財綜[2002]19號文精神執行。
9.6 產品檢驗費:每種產品800元,由企業向檢驗機構交付。
9.7國務院物價管理部門出臺新的收費辦法或調整收費標準時,自物價管理部門的文件下發之日起,按新規定執行。
10附則
10.1本實施細則經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全許辦(2004)09號文件批準正式實施。
10.2本實施細則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解釋。
10.3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實施細則即行作廢。
附件1
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單位
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陽區霄云路32號
郵政編碼:100027
電 話:010-64645552
電 傳:010-64625604
聯 系 人:宋全厚
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地 址:天津市南開區科研西路2號增1號
郵政編碼:300192
電 話:022-23005919
電 傳:022-23005915
聯 系 人:賈慶紅
重慶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地 址:重慶市江北區觀音橋小苑二村2號
郵政編碼:400020
電 話:023-67513606
電 傳:023-67516636
聯 系 人:倪 平
河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地 址: 河北省石家莊市工農路368號
郵政編碼:050051
電 話:0311-3027380
電 傳:0311-3031583
聯 系 人:高增明
山西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長治路222號
郵政編碼:030012
電 話:0351-7226107
電 傳:0351-7226107
聯 系 人:王五一
遼寧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地 址: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文化路3巷9號
郵政編碼:110004
電 話:024-23894187
電 傳:024-23996587
聯 系 人:田 力
吉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地 址:吉林省長春市衛星路7370號
郵政編碼:130022
電 話:0431-5374702
電 傳:0431-5374702
聯 系 人:張川洲
黑龍江省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一站
地 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通匯街3號
郵政編碼:150010
電 話:0451-84654068
電 傳:0451-84654068
聯 系 人:顧利文
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南京站
地 址:江蘇省南京市北京西路72號
郵政編碼:210024
電 話:025-6409346
電 傳:025-6409346
聯 系 人:何嘉波
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濟南站
地 址:山東省濟南市解放路41號
郵政編碼:250013
電 話:0531-8936775
電 傳:0531-9853554
聯 系 人:楊新力
安徽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靶場路15號
郵政編碼:230001
電 話:0551-3412823
電 傳:0551-3412941
聯 系 人:呈 靜
江西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測院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江大南路9號
郵政編碼:330029
電 話:0791-8331595
電 傳:0791-8331341
聯 系 人:彭志忠
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鄭州站
地 址:河南省鄭州市農業路60號付2號
郵政編碼:450053
電 話:0371-3839225
電 傳:0371-3839225
聯 系 人:沈祥坤
湖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地 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中山路361號
郵政編碼:430061
電 話:027-88216948
電 傳:027-88219972
聯 系 人:王遠盛
湖南省食品質量監督檢驗授權站
地 址:湖南省長沙市仰天湖新村1號
郵政編碼:410015
電 話:0731-5145344
電 傳:0731-5135799
聯 系 人:伍偉青
國家輕工業甘蔗糖業質量監督檢測中心
地 址:廣東廣州海珠區赤崗石榴崗路10號
郵政編碼:510316
電 話:020-84219675
電 傳:020-84210056
聯 系 人:戚 榮
廣西壯族自治區輕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
地 址:廣西南寧市亭洪路33號
郵政編碼:530031
電 話:0771-4916069
電 傳:0771-4916150
聯 系 人:劉培杰
海南省質量監督檢驗所
地 址:海南省海口市蘭天路46號
郵政編碼:570203
電 話:0898-65342497
電 傳:0898-65342497
聯 系 人:劉曉云
四川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地 址: 四川省成都市東門街2號
郵政編碼:610031
電 話:028-86264749
電 傳:028-96244586
聯 系 人:陳高原
貴州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地 址:貴州省貴陽市頭橋海馬沖街45號
郵政編碼:550003
電 話:0851-6516884
電 傳:0851-6508230
聯 系 人:何開基
云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地 址: 云南省昆明市教場東路23號
郵政編碼:650223
電 話:0871-5133376
電 傳:0871-5113192
聯 系 人:曾光琪
陜西省酒類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
地 址:陜西省西安市友誼東路金水路6號
郵政編碼:710054
電 話:029-2220153
電 傳:029-2224231
聯 系 人:盧登高
甘肅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地 址:甘肅省蘭州市南昌路701號
郵政編碼:730030
電 話:0931-8824596
電 傳:0931-8824596
聯 系 人:魏華光
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二站
地 址:寧夏銀川市興慶區長城東路198號
郵政編碼:75001
電 話:0951-4117741
電 傳:0951-4117845
聯 系 人:伊倩如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地 址: 新疆烏魯木齊市新華南路32號
郵政編碼:83002
電 話:0991-2817438
電 傳:0991-2817437
聯 系 人:李 明
浙江省食品質量監督檢驗站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城頭巷128號
郵政編碼:310009
電 話:0571-87830982
電 傳:0571-87830982
聯 系 人:許榮年
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所
地址:江蘇省南京市石鼓路227號
郵政編碼:210029
電話:025-86666265
傳真:025-86666265
聯系人:黃曉風
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地 址:廣西南寧市新竹路路361號
郵政編碼:530022
電 話:0771-5841875
電 傳:0771-5860161
聯 系 人:周偉邦
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地 址:河南省鄭州市東明路17號
郵政編碼:450004
電 話:0371-6370826
電 傳:0371-6325987
聯 系 人:楊長軍
山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地 址:山東省濟南市山大北路81號
郵政編碼:250100
電 話:0531-8118751
電 傳:0531-8118781
聯 系 人:蘇本玉
黑龍江省哈爾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地 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珠江路5號
郵政編碼:150036
電 話:0451-82318953
電 傳:0451-82314708
聯 系 人:王福龍
浙江方圓食品與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心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222號4號樓
郵政編碼:310013
電 話:0571-85025980
電 傳:0571-85026326
聯 系 人:陳小珍
附件2
食用酒精產品標準及相關標準
1、GB10343—2002《食用酒精》國家標準
2、GB/T394.2—1994《酒精通用實驗方法》
3、GB/T394.1—1994《工業酒精》
附件3
食用酒精產品生產企業應具備的
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檢測設備
申請產品名 稱
|
設備類型
|
設 備 名 稱
|
備 注
|
食 用 酒 精
|
生 產 設 備
|
清選:地磅、提升機、糧篩、
糧食貯罐、輸送機
|
以糖蜜、薯類為原料的,此項不做要求。
|
粉碎:粉碎機、輸送機、混配料機、
|
以糖蜜為原料的,此項不做要求。
|
||
蒸煮:預煮鍋、蒸煮罐、加酶罐、
輸送泵、冷卻器
|
以糖蜜為原料的,此項不做要求。
|
||
糖化:糖化鍋、加酶罐、
輸送泵、冷卻器
|
以糖蜜為原料的,此項不做要求。
|
||
發酵:發酵罐、輸送泵
|
以糖蜜為原料的應有磅秤、貯罐、稀釋罐。
|
食 用 酒 精
|
蒸餾:輸送泵、冷凝器、冷卻器、蒸餾塔、成品貯罐、雜醇油分離器
|
兩塔蒸餾的,精塔塔板數應在70板以上)。
|
|
酵母培養:卡氏罐、種子罐、輸送泵
|
購買酵母的,應有活化罐、預發罐。采用固定化酵母的,此項不做要求。
|
||
糖化劑制備:配料預煮鍋、連消蒸煮器、冷卻器、種子罐、培養罐、輸送泵、空氣凈化裝置
|
購買糖化酶的,此項不做要求。
|
||
糟 液 處 理 設 備
|
以谷物為原料:
全干燥法:糟液貯罐、分離機、清液罐、蒸發濃縮裝置、干燥機、輸送泵、粉料貯倉、包裝機、冷凝器
|
不全干燥的,則應有厭氧和好氧裝置。
|
|
以薯類為原料:糟液貯罐(池)、冷卻器、分離機、沼氣發酵罐、輸送泵、沼氣貯罐、好氧處理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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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糖蜜為原料:糟液貯罐、輸送泵、蒸發裝置。
|
|||
檢 測 設 備
|
精密天平、干燥箱、干燥器、水浴鍋、
氣相色譜儀(毛細管色譜柱)、比色管。
|
附件4
經濟聯合體生產許可證申請書附頁
申證企業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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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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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及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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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廠、點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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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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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及聯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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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證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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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 品 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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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 格 型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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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廠、點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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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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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及聯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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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證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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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 品 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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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 格 型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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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廠、點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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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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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及聯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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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證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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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 品 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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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 格 型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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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
企業生產條件審查辦法
說 明
1.本辦法適用于申領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生產條件審查評價。
2.本辦法具體按:一、質量管理職責,二、生產資源提供,三、技術文件管理,四、采購質量控制,五、過程質量管理,六、產品質量檢驗,七、文明安全生產,共7章22條39款進行審查評價。每一款的審查內容按“合格”、“輕微不合格”、“嚴重不合格”三種結論進行評定。其中“輕微不合格”是指企業出現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現象,并是性質輕微的問題;“嚴重不合格”是指企業出現了區域性的或系統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質嚴重的不合格。
3.審查組依據本辦法對企業審查后,要填寫本辦法后面的《企業生產條件審查不合格項目匯總表》(表一),并對審查出的全部不合格項目(以款計)進行綜合評價,然后再填寫《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報告》(表二),其中審查結論為:合格或不合格。審查結論的確定原則是:2.1生產設施、2.2設備工裝、2.3測量設備、6.3出廠檢驗共4條6款為否決項目,全部要求合格;同時,其它非否決項目(共18條33款)中(1)若無嚴重不合格,而輕微不合格不超過10款;(2)或者若存在1款嚴重不合格,而輕微不合格不超過8款,審查結論為合格。否則審查結論為不合格。
4.本辦法解釋權歸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條件審查辦法
一、質量管理職責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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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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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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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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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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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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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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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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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項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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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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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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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業的領導中應有人負責企業的質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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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指定領導層中一人負責質量工作。
2.其職責和權利是否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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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有關文件和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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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文件明確指定,且職權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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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文件,但職權不明確;或若無文件,但能提供證據表明領導層中一人履行質量領導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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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層中無人負責企業的質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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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業應設置相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人員負責質量管理工作,且職權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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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設置了質量管理機構或質量管理人員。
2.其職責和權利是否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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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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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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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有機構或人員負責質量管理工作,但職權不明確,或無文件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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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機構和人員負責質量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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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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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針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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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業應制定質量方針和可測量的質量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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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制定了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
2.質量目標是否可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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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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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了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質量目標可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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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了質量方針,但質量目標難以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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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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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業的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應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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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進行了宣貫,各級人員是否知道并理解。
2.質量目標是否在各相關職能和層次上分解。
3.是否對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進行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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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記錄。
2.查文件。
3.與各級人員交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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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滿足3條審查要點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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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要點中有一至兩條不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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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足各條審查要點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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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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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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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業應制定質量管理制度,規定各有關部門、人員的質量職責、權限和相互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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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制定了質量管理制度。
2.是否規定與產品質量有關的部門、人員的質量職責、權限和相互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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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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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了質量管理制度,且明確規定了各部門、人員的質量職責、權限和相互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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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了質量管理制度,各部門、人員的質量職責、權限和相互關系規定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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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質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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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企業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中應有相應的考核辦法并嚴格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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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有相應的考核辦法。
2.是否嚴格實施考核并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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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文件。
2.查考核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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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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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足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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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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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產資源提供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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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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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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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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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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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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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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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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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項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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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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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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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必須具備滿足生產需要的工作場所和生產設施,且維護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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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具備滿足申證產品的生產設施和場所。
2.生產設施是否能正常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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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其申證范圍,檢查其現有工作場所和生產設施的最大生產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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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滿足審查要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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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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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滿足審查要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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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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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工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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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業必須具有《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必備的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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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具有《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必備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
2.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是否與生產規模相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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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申證范圍,檢查其現有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的生產能力(可檢查設備檔案并進行現場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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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滿足審查要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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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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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滿足審查要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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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企業的生產設備和
工藝裝備的性能應能滿足生產合格產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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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工裝性能是否滿足加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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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申證產品的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其生產能力是否滿足生產要求,是否產出合格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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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滿足加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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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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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滿足加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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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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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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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業必須具有《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中規定的檢驗和計量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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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有《實施細則》中規定的檢驗和計量設備。
2.是否與生產規模相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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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其申證范圍,檢查其現有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的檢測能力(可檢查檔案,必要時進行現場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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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滿足審查要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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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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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滿足審查要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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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企業的檢驗和計量設備的性能、準確度能滿足生產需要,并在檢定或校準的有效期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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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驗和計量設備的性能、準確度是否滿足生產需要。
2.在用檢驗和計量設備是否在檢定有效期內并有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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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管理制度。
2.查臺帳。
3.查周檢計劃。
4.查檢定證書/記錄。
5.檢查規定的在用的檢驗和計量設備,其是否按規定周期進行檢定、校準、標識和在有效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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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滿足審查要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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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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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滿足審查要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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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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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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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領導應具有一定的質量管理知識,并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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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有基本的質量管理常識。
⑴了解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和計量法(簡稱“三法”)對企業的要求 ,(如企業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等);
⑵了解企業領導在質量管理中的職責與作用。
2.是否有相關的專業技術知識。
⑴了解產品標準、主要性能指標等;
⑵了解產品生產工藝流程、檢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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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企業領導進行交談,分析其對相關知識了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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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熟悉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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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清楚和不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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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了解“三法”和強制性標準對企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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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業技術人員應掌握專業技術知識,并具有一定的質量管理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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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掌握相關的專業技術知識。
2.是否有一定的質量管理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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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5-10名(不足5名全抽)技術人員(必須包括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座談,或查閱有關檔案文件和培訓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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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的技術人員掌握專業技術知識較好,且參加過質量管理知識的培訓,具有一定的質量管理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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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的技術人員專業技術知識掌握一般,且未參加過質量管理知識的培訓, 質量管理知識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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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對專業技術知識掌握不足,且未參加質量管理知識的培訓,對質量管理知識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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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業的工人應能看懂相關技術文件(圖紙和工藝文件等),并能熟練地操作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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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能看懂相關圖紙和工藝文件。
2. 是否能熟練地操作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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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3-5個工種,每工種選1-2人提問,并進行實際操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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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的工人能看懂相關技術文件(圖紙和工藝文件等),并能正確熟練地操作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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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的一般工序操作工人未能全部看懂相關技術文件(圖紙方和工藝文件等),或操作設備時有差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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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的關鍵工序操作工人未能全部看懂相關技術文件(圖紙和工藝文件等),或操作設備時有差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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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術文件管理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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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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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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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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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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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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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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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不合格
|
此項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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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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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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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具備和貫徹《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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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有《實施細則》中所列的與申證產品有關的標準。
2.是否為現行有效標準并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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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照細則查閱標準及有關文件。
2.與有關技術人員交談,了解標準貫徹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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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證產品有關標準齊全,并貫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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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標準貫徹不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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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證產品標準不全或未貫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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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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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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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的設計文件應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須齊全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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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文件是否完整、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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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所有申證產品的設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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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文件齊全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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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設計任務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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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計算書、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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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業的設計文件應具有統一性,企業各車間、部門使用的文件必須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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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圖紙和技術文件是否統一。
2.各車間、部門使用的文件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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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部門(必須包括車間)在用的設備圖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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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的圖紙與實物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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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的在用圖紙中,有不一致(含圖紙與實物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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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的在用圖紙中,3處以上不一致,圖紙與實物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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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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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項目
|
審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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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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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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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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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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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不合格
|
此項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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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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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藝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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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工藝文件應正確、完整、統一,且簽署、更改手續正規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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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藝文件是否正確、完整。工藝規程或作業指導書、操作規程、檢驗規程等內容是否完整。
2.各部門使用的工藝文件是否統一。
3.簽署、更改手續是否正規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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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在用的工藝文件(關鍵工序必抽)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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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的工藝文件正確、完整、一致,且簽署、更改手續正確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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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的工藝文件中(不包括關鍵工序)有無工藝文件或存在正確性、完整性、一致性方面的錯誤,或簽署不全,或更改手續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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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的工藝文件中無關鍵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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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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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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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業應制定技術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發布應經過正式批準,使用部門可隨時獲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應符合規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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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制定了技術文件管理制度。
2.發布的文件是否經正式批準。
3.使用部門是否能隨時獲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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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文件管理制度。
2.分別在文件管理、使用部門各抽3-5種文件,查文件批準、有效性和修改情況,驗證技術文件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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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審查要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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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專門的文件化的管理制度;或制度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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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管理制度;或指導生產的技術文件中有2份及以上是非有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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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企業應有部門或專(兼)職人員負責技術文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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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部門或專(兼)職人員負責技術文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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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有關文件和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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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管理部門或人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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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管理部門或人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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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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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采購質量控制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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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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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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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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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方法
|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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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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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不合格
|
此項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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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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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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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應制定采購原、輔材料的質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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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制定了采購質量控制制度。
2.制度內容是否完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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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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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了采購原材料的質量控制制度,內容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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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了采購原材料的質量控制制度,內容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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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采購原材料質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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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企業如有外協加工等委托服務項目,應制定相應的質量管理控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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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制定了外協加工等委托服務項目的質量管理控制辦法。
2.該辦法內容是否完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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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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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了有關的質量管理控制辦法,內容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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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了有關的質量管理控制辦法,內容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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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有關的質量管理控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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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無委托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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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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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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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應制定供方評價準則,并對供方進行評價,在合格供方采購,以滿足產品質量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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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制定了供方評價準則。
2.是否按規定進行了供方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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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供方評價準則,并抽查5份供方檔案、5份采購合同(關鍵、安全件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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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了供方評價準則,對所有供方進行了評價,并從合格供方中進行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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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件未從合格供方中采購的未超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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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供方評價準則;或未對供方進行評價;或關鍵、安全件采購未從合格供方中選擇;或一般件未從合格供方中采購的超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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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企業應保存原、輔材料的供方及外協單位的名單和供貨、協作質量記錄,并對供方及協作方進行質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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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保存供方及外協單位名單和供貨、協作記錄。
2.是否對供方及協作方進行質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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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有關紀錄,抽查5份供方檔案、5份采購合同(關鍵、安全件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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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輔材料和外購件供方及外協單位的名單和供貨、協作質量記錄齊全,對供方及協作方質量控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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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貨、協作質量記錄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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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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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采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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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根據正式批準的采購文件進行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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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有采購文件(如:采購計劃、采購清單、采購合同等)。
2.采購文件是否明確了驗收規定。
3.采購文件是否經正式批準。
4.是否按采購文件進行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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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有關采購文件及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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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正式批準的采購文件進行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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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文件,但質量要求不明確,或個別文件未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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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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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采購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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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按規定對采購的原、輔材料進行質量檢驗或者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質量驗證,檢驗或驗證的記錄應該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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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對采購質量檢驗或驗證作出規定。
2.是否按規定進行檢驗或驗證。
3.是否保留檢驗或驗證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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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有關檢驗或驗證規定,并抽查10份檢驗或驗證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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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對采購的原材料進行質量檢驗,或者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質量驗證,檢驗或驗證的記錄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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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不夠完善;或檢驗、驗證有缺漏項,記錄不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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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進貨檢驗、驗證規范;或未按規定對采購的原材料進行質量檢驗,或者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質量驗證;無檢驗或驗證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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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過程質量管理
序號
|
審查項目
|
審查內容
|
審查要點
|
審查方法
|
合格
|
輕微
不合格
|
嚴重
不合格
|
此項
不適用
|
5.1
|
工藝管理
|
1. 企業應制定工藝管理制度及考核辦法,并嚴格進行管理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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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制定了工藝管理制度及考核辦法。其內容是否完善可行。
2.是否按制度進行管理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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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有關制度和考核辦法。
2.查考核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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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制度,正常執行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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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不夠完善,考核記錄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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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工藝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
|
|
2. 企業職工應嚴格執行工藝管理制度,按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等工藝文件進行生產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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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制度、規程等工藝文件進行生產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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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3-5名工人(關鍵工序操作工人1名)進行現場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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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的工人按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等工藝文件進行生產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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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的一般工序操作工人未按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等工藝文件進行生產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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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的關鍵工序操作工人未按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等工藝文件進行生產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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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質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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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業應對生產中的重要工序或產品關鍵特性進行質量控制,并應在生產工藝流程圖上標出關鍵的質量控制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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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對重要工序或產品關鍵特性設置了質量控制點。
2.是否在工藝流程圖上標出質量控制點。
|
查工藝流程圖或有關工藝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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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工序設立了質量控制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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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了質量控制點,但未在工藝流程圖或有關工藝文件上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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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工序或關鍵特性未設立質量控制點。
|
|
2. 企業應制訂關鍵質量控制點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據程序實施質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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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制訂關鍵質量控制點的操作控制程序,其內容是否完整。
2.是否按程序實施質量控制。
|
1.查每個質控點的操作控制程序。
2.現場抽1-3個質控點,查實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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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了關鍵質量控制點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據程序實施質量控制。
|
操作控制程序內容不夠完善,或執行欠佳。
|
有1個及以上的質控點無操作控制程序,或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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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產品質量檢驗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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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項目
|
審查內容
|
審查要點
|
審查方法
|
合格
|
輕微
不合格
|
嚴重
不合格
|
此項
不適用
|
6.1
|
檢驗管理
|
1.企業應有獨立行使權力的質量檢驗機構或專(兼)職檢驗人員。并制定質量檢驗管理制度以及檢驗、試驗、計量設備管理制度。
|
1.是否有檢驗機構或專(兼)職檢驗人員,能否獨立行使權力。
2.是否制定了檢驗管理制度和檢測計量設備管理制度。
|
1.查有關文件。
2.查管理制度。
|
檢驗機構或專(兼)職檢驗人員及檢驗管理制度(含部門、人員職責權限、檢驗項目、檢驗內容等)及檢測計量設備管理制度符合要求。
|
檢驗機構或專(兼)職檢驗人員不能獨立行使權力,或管理制度不全。
|
無檢驗機構;無專(兼)職檢驗人員;無檢驗管理制度和檢測計量設備管理制度。
|
|
2.企業如有委托檢驗項目,必須委托有合法地位的檢驗機構并簽有正式的委托檢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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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點審查檢驗是否委托《實施細則》規定的生產許可證檢驗機構。
2.委托檢驗是否簽有正式的委托檢驗合同。
|
1.查檢驗報告、記錄。
2.查委托檢驗合同。
|
委托檢驗符合要求,并簽有正式的委托檢驗合同。
|
—
|
檢驗不是委托《實施細則》規定的生產許可證檢驗機構,或未簽訂合同。
|
|||
6.2
|
過程檢驗
|
1. 企業在生產過程中要按規定開展產品質量檢驗,作好檢驗記錄,并對產品的檢驗狀態進行標識。
|
1.是否對產品質量檢驗作出規定。
2.是否按規定進行檢驗。
3.是否作檢驗記錄。
4.是否對檢驗狀況進行標識。
|
1.抽在制品的檢驗記錄,查有無檢驗規定,查檢驗是否符合規定。
2.現場查看是否有檢驗狀態標識。
|
有規定、有記錄和檢驗狀態標識,檢驗符合規定。
|
規定不夠完善,個別檢驗未按規定進行,記錄不全,個別漏檢驗狀態標識。
|
無規定,或基本不按規定檢驗,無記錄,沒有檢驗狀態標識。
|
|
2. 檢驗不合格的產品,按規定進行返工、返修后應重新進行檢驗。
|
1.是否對返工、返修應重新進行檢驗作出規定。
2.返工、返修后是否重新進行了檢驗。
|
1.查返工、返修產品檢驗規定。
2.抽查有關檢驗記錄。
|
有有關規定,且執行,并記錄。
|
記錄不全,或個別未重檢。
|
無規定,不重檢,或重檢后無紀錄。
|
|||
6.3*
|
出廠檢驗
|
企業應按產品標準的要求,對產品進行出廠檢驗和試驗,出具產品檢驗合格證,并按規定進行包裝和標識。
|
1.是否有出廠檢驗規定、包裝和標識規定。
2.出廠檢驗和試驗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3.產品包裝和標識是否符合規定。
|
檢查產品出廠檢驗報告及其合格證;現場檢查產品包裝和標識。
|
按產品標準要求進行出廠檢驗和試驗,檢驗報告和產品合格證齊全,按規定進行產品包裝和標識。
|
—
|
無出廠檢驗報告及其合格證,或產品包裝和標識不符合規定。
|
七、 文明安全生產
序號
|
審查項目
|
審查內容
|
審查要點
|
審查方法
|
合格
|
輕微
不合格
|
嚴重
不合格
|
此項
不適用
|
|
7.1
|
文明生產
|
1. 廠房、車間應清潔、明亮。生產場地布局合理,道路平坦通暢,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裝器具等按規定放置。
|
1. 生產現場是否整潔有序。
2. 布局是否合理。
|
現場查看。
|
廠區、車間及庫房清潔、明亮,工作環境條件滿足生產需要,生產場地布局合理,道路通暢,原輔材料、半成品和工裝器具等按規定放置,及時清除了回料、廢棄物、油垢。
|
廠區、車間及庫房臟亂,工作環境條件差,布局不合理。
|
—
|
||
2.在搬運和貯存過程中應加強防護,防止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出現損傷。
|
1.有無適宜的搬運工具、必要的工位器具、貯存場所和防護措施。
2.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出現損傷。
|
現場查看。
|
滿足審查要點要求。
|
不滿足審查要點要求。
|
—
|
||||
7.2
|
安全生產
|
1.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訂及實施安全生產制度。企業生產設施、設備的危險部位應有安全防護裝置,車間、庫房等地應配備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進行隔離和防護。
|
1.是否制訂了安全生產制度。
2.危險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護措施。
3.車間庫房等地是否配備了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
4.是否對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進行隔離和防護。
|
1.查安全生產制度。
2.現場查看。
|
符合審查要點要求。
|
有些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不完整,或安全生產制度不完善,安全措施欠缺 。
|
無安全生產制度,或危險部位無安全防護裝置,無消防器材或過期,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未進行隔離和防護。
|
||
2.企業的廢水、廢氣、廢料排放、噪聲污染及衛生要求等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
1.三廢排放是否符合規定。
2.是否存在危害人身健康情況。
|
1.查有無環保部門的有關證明。
2.現場查看。
|
有證明,符合規定。
|
有證明,存在一定問題。
|
無證明。存在嚴重的三廢排放和噪聲污染問題。
|
注:序號帶有“*”者為否決項。
企業生產條件審查不合格項目匯總表
(表一)
序號
|
審查項目
|
輕微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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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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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否決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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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組對企業不合格項目的綜合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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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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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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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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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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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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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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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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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組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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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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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資源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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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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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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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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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文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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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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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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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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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生產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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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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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質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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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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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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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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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設備
工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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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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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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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質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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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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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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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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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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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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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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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測量
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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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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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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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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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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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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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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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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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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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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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最終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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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代表簽字確認:
(企業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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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否決項中如有不合格,在對應位置打×表示。
企 業 生 產 條 件 審 查 報 告
(表二)
企業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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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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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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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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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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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號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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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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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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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查
結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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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組根據《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條件審查辦法》和《食用酒精產品生產 審查組長:
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對該企業進行了審查,共計審查出:
輕微不合格項目 款、嚴重不合格項目 款、否決項目 款。 審查組織單位(章):
經綜合評價,本審查組對該企業的審查結論是: 。
(注:審查結論填寫:合格或不合格)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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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查
組
成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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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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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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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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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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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員證書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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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食用酒精生產許可證換(發)證產品檢驗規則
1.檢驗依據
GB10343—2002《食用酒精》
GB/T394.2—1994《酒精通用試驗方法》
GB/T394.1—1994《工業酒精》
2、抽樣方法
從成品罐抽樣時,抽樣率為50%,但最多不超過三罐;從成品桶抽樣時,抽樣率為5%,每桶抽得樣品應取等量并均勻混合成一個樣;也可從車間暫貯罐中抽取已經檢驗合格的樣品,抽樣率為一罐。
3、抽樣數量
每個樣1000毫升,分裝在兩個棕色玻璃瓶中。
4、封、送樣
在抽樣完畢后,由審查組成員和企業陪同人員一起現場封樣,封樣必須嚴密牢固,并填寫檢測樣品抽樣登記表(見附件7),加蓋封樣單位和企業公章后,由企業15天內送檢測單位。
5、產品合格的判定
每個送檢樣品的各項檢測指標均符合GB10343-2002《食用酒精國家標準》要求時,定為合格產品(根據指標情況可按級判定),有一項不合格,則定為不合格產品。
附件7
食用酒精生產許可證換(發)證
檢測樣品抽樣登記表
企業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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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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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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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品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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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樣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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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品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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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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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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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樣組人員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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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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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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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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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參加抽樣
人員(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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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品送達
檢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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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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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表一式三份,一份企業留存,一份交審查部,一份交檢驗單位。
2. 從封樣日起15天內,將樣品送(寄)到檢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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