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申請
申請企業到辦理部門領取《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并按照規定要求如實填寫有關內容,每個申證單元需提供《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封面應當加蓋企業公章,復印的公章無效,項目應填寫清楚,《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中需附如下書面材料:
1、企業《工商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企業代碼證》復印件;
2、企業生產場所布局圖;
3、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圖(標注有關鍵設備和參數);
4、企業質量管理文件;
5、如產品執行企業標準,還要提供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
6、申請表中規定的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材料審查
受理申請時,受理部門檢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效,材料齊全、有效的予以受理;對于不符合辦理條件的不予受理。
辦理部門在收到企業申請后,應當在 15個工作日內組織審查組對申請的材料進行書面審查。書面審查合格的,發給申請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書面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企業,辦理部門應當通知企業在20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三、現場審查、抽樣和檢驗
書面審查符合要求的企業,辦理部門安排審查組對企業的生產必備條件進行現場審查。現場審查合格的, 由審查組對其產品按規定進行抽樣,交由符合條件的檢驗機構進行發證檢驗。
四、審核、匯總、上報
由辦理部門負責將審查合格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和有關材料匯總上報省局,由省局按規定上報國家總局。
審查組做出不符合必備條件結論或者產品質量發證檢驗為不合格的,由辦理部門對報告進行審核,確認后向企業下發《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同時收回《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企業整改2個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請。
五、發證
國家質檢總局核準批復符合發證企業的名單。由省局按批復發證。對符合發證條件的,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發給《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六、公告
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公告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