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許可證核發工作程序指南
一、項目名稱
食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二、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管理條例》及《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三、許可條件
(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已取得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核準證明、企業代碼證書(不需辦理代碼證書的除外);
(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
(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備與保證產品質量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以輻射加工技術等特殊工藝設備生產食品的,還應當符合計量等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
(四)食品加工工藝流程應當科學、合理,生產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范,防止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與熟食品,原料與半成品、成品,陳舊食品與新鮮食品等的交叉感染;
(五)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劑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輔材料加工食品;
(六)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食品質量安全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相應的強制性標準要求,無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應當符合企業明示采用的標準要求;
(七)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食品企業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和質量工作人員。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八)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企業應當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檢驗、檢測儀器必須經計量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在生產的全過程建立標準體系,實行標準化管理,建立健全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實施從原材料采購、產品出廠檢驗到售后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建立崗位質量責任制,加強質量考核,嚴格實施質量否決權;
(十)用于食品包裝的材料必須清潔,對食品無污染。食品的包裝和標簽必須符合相應的規定和要求。裸裝食品在其出廠的大包裝上能夠標注使用標簽的,應當予以標注;
(十一)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必須安全,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污染。
(十二)符合各類食品《審查細則》的具體要求。
四、實施機關
國家質檢部門、省、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五、許可數量
不限數量
六、審批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向所在地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核發食品生產許可證,按照下列目錄提交申請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文本一式三份)
2、工商企業營業執照或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核準證明文件(復印件,一式三份)
3、企業代碼證(不需辦理代碼證書的企業除外。復印件,一式三份)
4、企業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式三份)
5、企業生產場所布局圖(一式三份)
6、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圖(一式三份)
7、企業質量管理文件(一份)
8、企業標準文本(執行企業標準的企業)(一式一份)
9、HACCP體系認證證書、出口食品衛生注冊(登記)證(已獲得的企業提供。復印件,一式三份)
10、審查細則要求提供的或因行業的特殊性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復印件,一式三份)
(二)受理
自接受企業提出的申請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書面通知書。
(三)專家審查和產品檢驗
省級或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派出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員組成審查組,到企業進行現場審查。
對現場審查合格的企業,由審查組現場抽取樣品,送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發證前的產品檢驗。
(四)決定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企業申請材料和審查結果進行審定,作出準予或者不予核發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七、期限
(一)受理期限
自企業提出申請后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申請材料存在問題需要改正或者補充的,當場或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在20日內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二)審查與決定期限:受理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之日起,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60日內做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產品檢驗所需時間(包括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異議處理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發出后,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組成核查組,依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審查細則,在20日內完成企業必備條件和出廠檢驗能力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時間一般不應當超過2日。企業應當在封樣后7日內將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機構收到樣品后,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檢驗,在15日內內完成檢驗工作(檢驗項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三)頒發證書期限
在國家質檢總局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的10日內,將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頒發、送達申請人。
(四)變更程序和時限
1、獲證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名稱變更后20日內向原申請受理部門提出食品生產許可證更名申請(國家級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名稱變更的,向省局提出,省級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名稱變更的,向市、州局提出)。受理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完成變更審查和材料上報,由原發證部門在10日內核批。需提供的材料目錄:
(1)《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一式三份)。
(2)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營業執照、企業組織代碼證書復印件各一式三份。
(3)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材料。
2、企業的生產地址、生產條件、檢驗手段、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在變化后20日內提出申請。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審查細則的規定重新組織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其變更按照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程序和時限辦理。
(五)延續時限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的,在有效期滿6個月前提出。受理、審查、決定期限按照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程序辦理。
(注:以上期限所稱日為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八、收費標準
(一)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應繳納費用。
(二)根據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127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管理暫行規定》,生產許可證收費包括審查費(含證書費、差旅費和資料費)、產品檢驗費。
(三)審查費: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財綜[2002]19號文《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等收費項目歸屬部門等問題的通知》,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為每個企業2200元,同一次審查時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加收審查費440元。審查費由企業在申請時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交付。
(四)產品檢驗費:由企業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向檢驗機構交付。
(五)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和公告費上繳中央國庫,實行預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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