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要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決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啟用新版《食品生產許可證》。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新版《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式樣(見附件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印制、發放等管理工作。
二、舊版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未屆滿的,繼續有效;生產者在舊版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申請更換新版《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許可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更換。
三、持有舊版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的生產者,提出生產許可變更、延續等申請的,一律換發新版《食品生產許可證》。持有多張舊版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可以一并申請換發一張新版《食品生產許可證》;也可以分別申請,其生產的食品類別在已換發的新版《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上予以變更。
四、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機關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及時公布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頒發、變更、延續等信息。
五、食品生產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許可證》,并在其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
特此公告。
附件:1. 《食品生產許可證》式樣
2.《食品生產許可證》填寫說明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5年9月30日